※ 引述《b9043021 (...)》之銘言:
: 研究所簡章提到有關於報考資格
: 內容: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大學或獨立學院或教育部認可之國外大學
: 或獨立學院畢業獲得工學士、理學士、農學士者或以同等學力報考者
: ,依部頒規定辦理。
: 假設大學是獲得管理學士
: 是否可以使用同等學力報考
: 謝謝
【附錄三】
報 考 大 學 同 等 學 力 認 定 標 準
中華民國89年11月21日 教育部台(八九
)參字第89148256號令
修正發布第二條、第三條條文
第一條 本標準依大學法第二十二
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略
第三條 具左列資格之一者,得以
同等學力報考大學碩士班入學考試:
一、 曾修滿大學各學系規定年限,因故
未能畢業,經離校一年以上持有修業證明
書或成績單者。
二、 曾在大學各學系肄業,除最後一年
未修習,經離校二年以上,持有修業證明
書或成績單者。
三、 曾在大學修業六年(含實習)以上
之各學系肄業,修滿四年課程,且已修畢
各該學系應修學分一二八學分以上者。
四、 取得專科學校畢業證書後,其為三
年制者經離校二年以上;二年制或五年制
者經離校三年以上;取得專科進修補習學
校資格證明書、專科進修學校畢業證書、
或專科學校畢業程度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
試及格證書者,比照二年制專科辦理。
各校得依實際需要,另增訂相關工作
經驗、最低工作年資之規定。
五、 曾經高等考試或相當於高等考試之
特種考試相關類科及格,持有及格證書者
。
六、 取得甲級技術士證或相當甲級技術
士證資格後,曾從事工作經驗三年以上,
持有證書及證明文件者。
第四條 略
第五條 經教育部認可之國外專科
以上學校學歷,以同等學力報考碩士班、
博士班,準用第三條第四款及第四條第二
款、第三款、第四款之規定辦理。軍警校
院學歷依教育部核准比敘之規定辦理。
第六條 以同等學力報考碩士班、
博士班,均以報考與所習學科相關為原則
,其相關學科範圍由各校自訂;第三條、
第四條所定須經有關專業訓練或從事與所
習相關工作,由學校自行認定。
第七條 本標準所稱離校年數之計
算,自修業證明書所載截止日期起算至報
考當學年度註冊截止日為止;專業訓練及
從事相關工作年數之計算,以專業訓練或
相關工作之證明上所載開始日期起算至報
考當學年度註冊截止日為止。
第八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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