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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b9043021 (...)》之銘言: : 研究所簡章提到有關於報考資格 : 內容: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大學或獨立學院或教育部認可之國外大學 : 或獨立學院畢業獲得工學士、理學士、農學士者或以同等學力報考者 : ,依部頒規定辦理。 : 假設大學是獲得管理學士 : 是否可以使用同等學力報考 : 謝謝 【附錄三】 報 考 大 學 同 等 學 力 認 定 標 準 中華民國89年11月21日 教育部台(八九 )參字第89148256號令 修正發布第二條、第三條條文 第一條 本標準依大學法第二十二 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略 第三條 具左列資格之一者,得以 同等學力報考大學碩士班入學考試: 一、 曾修滿大學各學系規定年限,因故 未能畢業,經離校一年以上持有修業證明 書或成績單者。 二、 曾在大學各學系肄業,除最後一年 未修習,經離校二年以上,持有修業證明 書或成績單者。 三、 曾在大學修業六年(含實習)以上 之各學系肄業,修滿四年課程,且已修畢 各該學系應修學分一二八學分以上者。 四、 取得專科學校畢業證書後,其為三 年制者經離校二年以上;二年制或五年制 者經離校三年以上;取得專科進修補習學 校資格證明書、專科進修學校畢業證書、 或專科學校畢業程度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 試及格證書者,比照二年制專科辦理。 各校得依實際需要,另增訂相關工作 經驗、最低工作年資之規定。 五、 曾經高等考試或相當於高等考試之 特種考試相關類科及格,持有及格證書者 。 六、 取得甲級技術士證或相當甲級技術 士證資格後,曾從事工作經驗三年以上, 持有證書及證明文件者。 第四條 略 第五條 經教育部認可之國外專科 以上學校學歷,以同等學力報考碩士班、 博士班,準用第三條第四款及第四條第二 款、第三款、第四款之規定辦理。軍警校 院學歷依教育部核准比敘之規定辦理。 第六條 以同等學力報考碩士班、 博士班,均以報考與所習學科相關為原則 ,其相關學科範圍由各校自訂;第三條、 第四條所定須經有關專業訓練或從事與所 習相關工作,由學校自行認定。 第七條 本標準所稱離校年數之計 算,自修業證明書所載截止日期起算至報 考當學年度註冊截止日為止;專業訓練及 從事相關工作年數之計算,以專業訓練或 相關工作之證明上所載開始日期起算至報 考當學年度註冊截止日為止。 第八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2.214.2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