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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nbear ((╯‵~′#)╯~ ┴┴)》之銘言: : ※ 引述《HowChu (好球)》之銘言: : : 鈔票缺了一個角,但不會很大 : : 拿去買東西店員也不收 : : 怎麼辦啊,可以去銀行換嗎 : 缺角還在嗎? : 要是還在 : 可以把它一起拿去銀行換新鈔 : 只要看的出是同一張的.就可以換 : 不然的話只能去問問銀行要不要給你換新了 : 一小角應該還沒關係 http://www.cbc.gov.tw/issue/servissd/currency_04.asp 污損破損不適流通之紙幣及硬幣收兌標準 第一條 本標準依中央銀行法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紙幣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照全額收兌之: 一、紙幣破損其餘留部分在四分之三以上者。 二、紙幣破損,而片片能吻合者。 三、紙幣污損或燻焦,而其簽章、號碼、文字及花紋仍可辨認者。 四、硬幣自然磨損, 致法定重量減少達百分之五,而其文字及花紋仍可辨認者。 第三條 紙幣破損,其餘留部分在二分之一以上,四分之三以下者,照半額收兌之。 第四條 污損或破損之紙幣或硬幣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收兌: 一、紙幣經火燻、火焚、水浸、油漬、塗染,不能辨認真偽者。 二、紙幣餘留部分不及二分之一者。 三、紙幣拼湊成張不能吻合者。 四、紙幣故意剪挖、塗改或剝去一面者。 五、硬幣經故意鑿蓋硬印戳記,致重量減少或形式改變者。 六、硬幣經火焚不能辨認真偽者。 七、紙幣或硬幣有故意損壞嫌疑者。 八、樣本券、已作廢之紙幣或硬幣及其他不通用之紙幣或硬幣。 第五條 紙幣因不可抗力之情形而破損,其餘留部分與第二條及第三條之規定不合 者,如求兌人能證明事實,經銀行主管人員之核可,得酌量收兌。但破損紙幣上, 須由銀行主管人員簽章證明。 第六條 紙幣或硬幣因火焚不能辨別真偽者,經有關機關鑑定完成化驗,憑其證明 核兌之。 第七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62.129.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