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nbear ((╯‵~′#)╯~ ┴┴)》之銘言:
: ※ 引述《HowChu (好球)》之銘言:
: : 鈔票缺了一個角,但不會很大
: : 拿去買東西店員也不收
: : 怎麼辦啊,可以去銀行換嗎
: 缺角還在嗎?
: 要是還在
: 可以把它一起拿去銀行換新鈔
: 只要看的出是同一張的.就可以換
: 不然的話只能去問問銀行要不要給你換新了
: 一小角應該還沒關係
http://www.cbc.gov.tw/issue/servissd/currency_04.asp
污損破損不適流通之紙幣及硬幣收兌標準
第一條 本標準依中央銀行法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紙幣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照全額收兌之:
一、紙幣破損其餘留部分在四分之三以上者。
二、紙幣破損,而片片能吻合者。
三、紙幣污損或燻焦,而其簽章、號碼、文字及花紋仍可辨認者。
四、硬幣自然磨損, 致法定重量減少達百分之五,而其文字及花紋仍可辨認者。
第三條 紙幣破損,其餘留部分在二分之一以上,四分之三以下者,照半額收兌之。
第四條 污損或破損之紙幣或硬幣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收兌:
一、紙幣經火燻、火焚、水浸、油漬、塗染,不能辨認真偽者。
二、紙幣餘留部分不及二分之一者。
三、紙幣拼湊成張不能吻合者。
四、紙幣故意剪挖、塗改或剝去一面者。
五、硬幣經故意鑿蓋硬印戳記,致重量減少或形式改變者。
六、硬幣經火焚不能辨認真偽者。
七、紙幣或硬幣有故意損壞嫌疑者。
八、樣本券、已作廢之紙幣或硬幣及其他不通用之紙幣或硬幣。
第五條 紙幣因不可抗力之情形而破損,其餘留部分與第二條及第三條之規定不合
者,如求兌人能證明事實,經銀行主管人員之核可,得酌量收兌。但破損紙幣上,
須由銀行主管人員簽章證明。
第六條 紙幣或硬幣因火焚不能辨別真偽者,經有關機關鑑定完成化驗,憑其證明
核兌之。
第七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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