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股票有哪些種類?
1.第一類股票及第二類股票
第一類股票
依「上市審查準則」第三條之規定,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1、資本類:實收資本額在新台幣二億元以上者。
2、獲利能力:營業利益及稅前純益符合下列標準之一者:
a、營業利益及稅前純益佔年度決算之實收資本額比率,最近二年度均達10%以上者;
b、營業利益及稅前純益最近二年度均達新台幣四千萬元以上,並至少不低於年度決算之實
收資本額5%者
c、營業利益及稅前純益最近二年度中一年度符合第一目標準,另一年度符合第二目標準者
3、資本結構:最近一年度分派前之淨值佔資產總額之比率達三分之一以上者。
4、股權分散:記名股東人數在兩千人以上,其中持有股份1000股至50000股之股東人數不
少於一千人,且其所持股份合計佔發行股份總額20%以上或滿一千萬股者。
第二類股票
依交易所「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的條件,無論是資本額、獲利能力、股權分散的標準
,都較第一類股票來的寬鬆。依該準則第四條之規定,合於下列各條件之公司,其股票得
以第二類股票上市:
1、資本額:實收資本額在新台幣一億元以上者;
2、獲利能力:營業利益及稅前純益符合下列標準之一者:
a、營業利益及稅前純益佔年度決算之實收資本額比率,最近年度達10%以上者。
b、營業利益及稅前純益佔年度決算之實收資本額比率,最近二年度平均達5%以上,且最
近一年度之獲利能力較前一年度為佳者。
3、股權分散:記名股東人數在一千人以上,其中持有1000股至50000股之股東人數不少於
五百人,且其所持股份合計佔發行股份總額20%以上或滿1000萬股者。
而第一類股,如果連續四年獲利能力未達標準,或連續二年獲利能力未達標準且最近年度
淨值已低於實收資本,或財務業務發生重大變故者,都需改列第二類股票,或變更交易方
法。
2、普通股與特別股
普通股:
普通股是股份有限公司最基本的資金,代表普通股的證書,稱為普通股股票。普通股股票
為有限公司最先發行的證券,但在公司經營不善時,普通股也是公司最後收回的證券。當
公司獲利豐盛時,普通股股東可以獲得最大的盈餘分配,但在公司虧損時普通股股東可能
獲得最低微的股息。當公司經營不善以致倒閉時,普通股股東還需等待各種債券或特別股
股東獲得清償後,才能分配剩餘財產,所以普通股股東所承擔的風險最大。目前上市公司
股票幾乎全為普通股。
特別股:
特別股係相對於普通股,而可以優先享受某些特定優先權利(如優先分配股息)的股票,
因此外國稱其為優先股。一般公司發行特別股有兩種理由:第一特別股可以吸收保守投資
者,因為特別股比普通股安全而且股息比公司債高;其次、許多公司發行特別股可以避免
經營權受影響。
由於特別股亦為股票的一種,特別股的持有者為公司的股東,所以特別股具有股權的特性
以優先分派紅利及分派資產權利。另方面特別股可以保障某一定的股息,具有固定收益的
性質,又有類似債券的特性,此外當公司破產清算時特別股通常有優先分配權,不過特別
股多半限制其持有股東的表決權,使得有意過問公司經營者興趣缺缺,因此在國內特別股
交易反而較普通股為清淡。
3、全額交割股
第二類股票當中,有部份上市公司因財務、業務發生重大變化,如其支票被列為拒絕往來
戶,無法依規定提出會計師會計簽證報告,或被法院裁定重整時,依相關法規規定,主管
機關得將其股票,採取「變更交易方法」,也就是「全額交割」的措施。
全額交割股與一般正常上市公司股票不同的是,在買進這類股票時,需先備妥全額價款,
經紀商方能接受其「買進委託書」,代為買進股票,而不是在次一營業日才繳款;同樣地
賣出股票時,也需在填「賣出委託書」之際,將股票一併交出,而無法延至次日補繳。
由於列為全額交割的股票,多為營運出現危機的公司,其投資風險自然大為增加,也因此
證券交易所除不時呼籲投資人,在買進這些股票前應先詳閱該上市公司概況表,確知其營
運情形外,也要各證券經紀商,在投資人買進全額交割股時,應將此類警語,先做書面明
示,以提醒投資人注意。
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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