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sted By: Basalt (大力丸) on 'Geology'
Title: 台大地質系師生壘球隊組織章程
Date: Mon Jan 12 16:18:47 1998
台大地質系師生壘球隊組織章程 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一月九日訂定
壹、宗旨:
本隊成立之宗旨,在於聯絡師生情感,培養正當休閒活動,鬆弛平日研
究及課業之壓力。
貳、組織:
本隊設領隊、教練各一人;下設隊長(兼召集人)、副隊長各一員,隊
長可依實際需要指派經理(行政)及記錄若干員,以利隊務之推行。
參、隊職員選舉方法與任期:
領隊、教練由教師隊員輪流擔任;正副隊長由學生隊員互相選舉之,任
期一年,由該年元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連選得連任一次。另該
年度得撰寫論文及畢業之研究生隊員不得為正副隊長候選人。正副隊長
改選得在下屆任期開始前一星期內完成。
肆、隊職員職責:
隊長職責在於召集、聯絡、場地洽借(每月25日前須至台大體育組登記
預借下月場地)、採買球具、財務行政等;副隊長職於輔佐隊長執行上
述職務,並於必要時代理隊長之職務。
伍、財務:
一、為球隊實際運作需要,本隊採隊員收費制。一年以收費二次計。一
次收費額度教師隊員為新台幣500元整,博士生及專任助理隊員為新台幣
300元整,碩士生隊員為新台幣200元整,大學部隊員為新台幣100元整。
每次隊費得分別於該年一月三十一日及七月三十一日前繳交。
二、隊費之使用以平日練習比賽所需飲用水、公用球具耗損之使用為主。
另參與對外正式比賽所需之報名費用可依實際需求另予收費。
三、隊長須定時每季公佈隊費使用之狀況,並於卸任前詳列帳目交接。
陸、集會時間:
本隊平日定時每週一次於台大校園棒(壘)球場舉行訓練比賽,時間由全
體隊員協商訂定之。參與對外正式比賽時得由教練及隊長視實際情況增加
每次隊費得分別於該年一月三十一日及七月三十一日前繳交。
二、隊費之使用以平日練習比賽所需飲用水、公用球具耗損之使用為主。
另參與對外正式比賽所需之報名費用可依實際需求另予收費。
三、隊長須定時每季公佈隊費使用之狀況,並於卸任前詳列帳目交接。
陸、集會時間:
本隊平日定時每週一次於台大校園棒(壘)球場舉行訓練比賽,時間由全
體隊員協商訂定之。參與對外正式比賽時得由教練及隊長視實際情況增加
訓練時間。
柒、隊員義務:
隊員之義務在於平日每週之訓練比賽輪值搬運球具至球場,輪值方法視實
際狀況由全體討論訂定之。當日輪值未能出席者得事先請人代為搬運。
捌、本章程如有未盡事宜,依實際狀況由全體隊員討論增訂之。
玖、本章程經全體隊員檢視、討論無異議後實行,修正時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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