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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ed By: Basalt (大力丸) on 'Geology' Title: 台大地質系師生壘球隊組織章程 Date: Mon Jan 12 16:18:47 1998 台大地質系師生壘球隊組織章程 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一月九日訂定 壹、宗旨: 本隊成立之宗旨,在於聯絡師生情感,培養正當休閒活動,鬆弛平日研 究及課業之壓力。 貳、組織: 本隊設領隊、教練各一人;下設隊長(兼召集人)、副隊長各一員,隊 長可依實際需要指派經理(行政)及記錄若干員,以利隊務之推行。 參、隊職員選舉方法與任期: 領隊、教練由教師隊員輪流擔任;正副隊長由學生隊員互相選舉之,任 期一年,由該年元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連選得連任一次。另該 年度得撰寫論文及畢業之研究生隊員不得為正副隊長候選人。正副隊長 改選得在下屆任期開始前一星期內完成。 肆、隊職員職責: 隊長職責在於召集、聯絡、場地洽借(每月25日前須至台大體育組登記 預借下月場地)、採買球具、財務行政等;副隊長職於輔佐隊長執行上 述職務,並於必要時代理隊長之職務。 伍、財務: 一、為球隊實際運作需要,本隊採隊員收費制。一年以收費二次計。一 次收費額度教師隊員為新台幣500元整,博士生及專任助理隊員為新台幣 300元整,碩士生隊員為新台幣200元整,大學部隊員為新台幣100元整。 每次隊費得分別於該年一月三十一日及七月三十一日前繳交。 二、隊費之使用以平日練習比賽所需飲用水、公用球具耗損之使用為主。 另參與對外正式比賽所需之報名費用可依實際需求另予收費。 三、隊長須定時每季公佈隊費使用之狀況,並於卸任前詳列帳目交接。 陸、集會時間: 本隊平日定時每週一次於台大校園棒(壘)球場舉行訓練比賽,時間由全 體隊員協商訂定之。參與對外正式比賽時得由教練及隊長視實際情況增加 每次隊費得分別於該年一月三十一日及七月三十一日前繳交。 二、隊費之使用以平日練習比賽所需飲用水、公用球具耗損之使用為主。 另參與對外正式比賽所需之報名費用可依實際需求另予收費。 三、隊長須定時每季公佈隊費使用之狀況,並於卸任前詳列帳目交接。 陸、集會時間: 本隊平日定時每週一次於台大校園棒(壘)球場舉行訓練比賽,時間由全 體隊員協商訂定之。參與對外正式比賽時得由教練及隊長視實際情況增加 訓練時間。 柒、隊員義務: 隊員之義務在於平日每週之訓練比賽輪值搬運球具至球場,輪值方法視實 際狀況由全體討論訂定之。當日輪值未能出席者得事先請人代為搬運。 捌、本章程如有未盡事宜,依實際狀況由全體隊員討論增訂之。 玖、本章程經全體隊員檢視、討論無異議後實行,修正時同。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m8.ntu.edu.tw) ◆ From: 140.112.56.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