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vigny (2A1B 1B 2B...)》之銘言:
: 我不知道對於一個一廂情願的苦纏女子 一般人該如何對待
: 基於禮貌而勉強接受的有多少??
: 如果應當接受 那麼是否就不應當對第三者加以討伐???
: 如果他有拒絕的權利 那我為何就應該接受我不喜歡的事務??
: 今天那個抑鬱寡歡的女子向人傾訴 難道那個聽眾就有權力
: 指責那個人叫負心漢 叫沒禮貌 叫狼心狗肺???
: 沒有權力吧....
: 難道就有權力因為感同身受而產生的壓力而要求他接受此女??
: 沒有權力吧
: 所以我才覺得對於我不參加的行為而讓你們難堪的情況
: 現在卻控告我的不對 在我而言 這是一種壓力的轉嫁
: 同樣的道理 用在這次事件上 我看不出來有何不同
: 如果排除他是老師 排除既得利益者身份 排除情感因素
: 我真的想不通不同點在哪
: 而我所說 上面那個男生錯在哪??錯在人情事故上處理的粗糙
: 他不應該讓那女生苦苦等候 而沒有給她任何訊息告訴她 他不接受
: 所以我說我錯 是錯在這 而不是不參加的這項行為
: 施與受 本來就是這樣 沒有義務一定要要求對方吧
一,把導生會比喻為男女關係,算是一項創舉,只是有點兒說不通,因為你寫的
“排除他是老師,排除既得利益者身分,排除感情因素“若都可以排除的話,
那還爭論啥?什麼都可以排除了嘛!那這次的事件也可以比喻為飯島愛和A片
的關係嘍?只要排除她是日本人,排除A片很好看,排除................
照妳的邏輯,排除一些因素什麼事都可以湊在一起了!問題是,“他是老師“
能排除嗎?“感情因素“能排除嗎?“什麼什麼既得利益者“能排除嗎?
不行!因為那就是這整件事的重點,所以妳比喻的跟這主題是風馬牛不相及!
二,若世間的感情問題那麼好解決, 就不會有那麼多社會新聞了。“第三者“,
“暗戀“,“三角關係“的問題沒妳說的那麼簡單,不是可以簡單的“接受“,
或“拒絕“來解決事情。或許妳可以問問真正有過此類問題的人,就知道絕無
妳想的那麼簡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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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y English is not good enough , but i am handsom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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