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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vigny (2A1B 1B 2B...)》之銘言: : 我不知道對於一個一廂情願的苦纏女子 一般人該如何對待 : 基於禮貌而勉強接受的有多少?? : 如果應當接受 那麼是否就不應當對第三者加以討伐??? : 如果他有拒絕的權利 那我為何就應該接受我不喜歡的事務?? : 今天那個抑鬱寡歡的女子向人傾訴 難道那個聽眾就有權力 : 指責那個人叫負心漢 叫沒禮貌 叫狼心狗肺??? : 沒有權力吧.... : 難道就有權力因為感同身受而產生的壓力而要求他接受此女?? : 沒有權力吧 : 所以我才覺得對於我不參加的行為而讓你們難堪的情況 : 現在卻控告我的不對 在我而言 這是一種壓力的轉嫁 : 同樣的道理 用在這次事件上 我看不出來有何不同 : 如果排除他是老師 排除既得利益者身份 排除情感因素 : 我真的想不通不同點在哪 : 而我所說 上面那個男生錯在哪??錯在人情事故上處理的粗糙 : 他不應該讓那女生苦苦等候 而沒有給她任何訊息告訴她 他不接受 : 所以我說我錯 是錯在這 而不是不參加的這項行為 : 施與受 本來就是這樣 沒有義務一定要要求對方吧 一,把導生會比喻為男女關係,算是一項創舉,只是有點兒說不通,因為你寫的 “排除他是老師,排除既得利益者身分,排除感情因素“若都可以排除的話, 那還爭論啥?什麼都可以排除了嘛!那這次的事件也可以比喻為飯島愛和A片 的關係嘍?只要排除她是日本人,排除A片很好看,排除................ 照妳的邏輯,排除一些因素什麼事都可以湊在一起了!問題是,“他是老師“ 能排除嗎?“感情因素“能排除嗎?“什麼什麼既得利益者“能排除嗎? 不行!因為那就是這整件事的重點,所以妳比喻的跟這主題是風馬牛不相及! 二,若世間的感情問題那麼好解決, 就不會有那麼多社會新聞了。“第三者“, “暗戀“,“三角關係“的問題沒妳說的那麼簡單,不是可以簡單的“接受“, 或“拒絕“來解決事情。或許妳可以問問真正有過此類問題的人,就知道絕無 妳想的那麼簡單! -- My English is not good enough , but i am handsome.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m8.ntu.edu.tw) ◆ From: Crenulation.g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