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Erhlin (水工鳥)
標題: [轉錄]法律與醫學2/17筆記(轉寄)
時間: Fri May 1 22:21:50 1998
※ [本文轉錄自 Erhlin 信箱]
作者: Erhlin.bbs@bach.mc.ntu.edu.tw
標題: 法律與醫學2/17筆記(轉寄)
時間: Fri May 1 22:17:30 1998
發信人: timestone (遇到了鯰川まどか), 信區: Med86
標 題: 法律與醫學2/17筆記
發信站: ◎楓城杏話◎ (Fri Feb 27 14:20:33 1998) , 站內信件
ps:只記講義上沒有的部分或細節
夫妻財產制:對內:夫妻之間
對外:夫妻以外第三人
交易安全上的考慮:登記的名義人是否為真正所有權人
契約: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書面或非書面,見證人
通常:名義人為所有權人
夫妻財產約定:
婚前後定皆可->約定財產制:共同財產制:(一般人誤認一般的夫妻財產為共同財產制)
分別財產制:結婚前後一樣,各管各的,生活費協調出
缺點:無賺錢者不利
但一般人皆無約定->法定(聯合)財產制,結婚即適用
法律講究證據,權利義務,不保障在權利上睡著的人
法律一般不溯及既往,但立法可溯及:
85.9.27三讀通過,一年緩衝,86.9.27實施溯及條文
不動產:繼承,贈與,買賣
授權:印鑒證明:本人,身分證,印章至戶政事務所申請
借據:借,被借人,借,還時間,簽名
所有權:管理權:ex:修繕 -+
使用權 |--夫亦有權
收益權:ex:出租 -+
處分權:ex:買賣
家用費:先生支付為原則
負債:聯合財產制:所有權分開,各自負擔
20歲以上:法律行為主體
剩餘財產分配:聯合財產制:扣除婚前財產,繼承或無償取得,負債後
計算結果為0或<0以0計算,
較多的一方將差額分一半給對方,
約定財產:到戶籍地管轄法院登記->登報->法院公告
課後問題:
question1:贍養費:1.雙方協議,2.法院判離婚且無法生活,3.法律未清楚規定
question2:夫妻間贈與:免贈與稅,增值稅;要契稅(房屋)
一般人贈與:100萬以下免稅
question3:證明婚前財產:有登記可查,無法查視為婚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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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善交際的貓>>
<Origin>: ◎楓城杏話◎ bbs.mc.ntu.edu.tw <From>: b85.m5.ntu.ed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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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m8.ntu.edu.tw)
◆ From: 140.112.253.1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