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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Erhlin (水工鳥) 標題: [轉錄]法律與醫學2/17筆記(轉寄) 時間: Fri May 1 22:21:50 1998 ※ [本文轉錄自 Erhlin 信箱] 作者: Erhlin.bbs@bach.mc.ntu.edu.tw 標題: 法律與醫學2/17筆記(轉寄) 時間: Fri May 1 22:17:30 1998 發信人: timestone (遇到了鯰川まどか), 信區: Med86 標 題: 法律與醫學2/17筆記 發信站: ◎楓城杏話◎ (Fri Feb 27 14:20:33 1998) , 站內信件 ps:只記講義上沒有的部分或細節 夫妻財產制:對內:夫妻之間 對外:夫妻以外第三人 交易安全上的考慮:登記的名義人是否為真正所有權人 契約: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書面或非書面,見證人 通常:名義人為所有權人 夫妻財產約定: 婚前後定皆可->約定財產制:共同財產制:(一般人誤認一般的夫妻財產為共同財產制) 分別財產制:結婚前後一樣,各管各的,生活費協調出 缺點:無賺錢者不利 但一般人皆無約定->法定(聯合)財產制,結婚即適用 法律講究證據,權利義務,不保障在權利上睡著的人 法律一般不溯及既往,但立法可溯及: 85.9.27三讀通過,一年緩衝,86.9.27實施溯及條文 不動產:繼承,贈與,買賣 授權:印鑒證明:本人,身分證,印章至戶政事務所申請 借據:借,被借人,借,還時間,簽名 所有權:管理權:ex:修繕 -+ 使用權 |--夫亦有權 收益權:ex:出租 -+ 處分權:ex:買賣 家用費:先生支付為原則 負債:聯合財產制:所有權分開,各自負擔 20歲以上:法律行為主體 剩餘財產分配:聯合財產制:扣除婚前財產,繼承或無償取得,負債後 計算結果為0或<0以0計算, 較多的一方將差額分一半給對方, 約定財產:到戶籍地管轄法院登記->登報->法院公告 課後問題: question1:贍養費:1.雙方協議,2.法院判離婚且無法生活,3.法律未清楚規定 question2:夫妻間贈與:免贈與稅,增值稅;要契稅(房屋) 一般人贈與:100萬以下免稅 question3:證明婚前財產:有登記可查,無法查視為婚後財產 -- <<不善交際的貓>> <Origin>: ◎楓城杏話◎ bbs.mc.ntu.edu.tw <From>: b85.m5.ntu.edu.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m8.ntu.edu.tw) ◆ From: 140.112.253.1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