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Erhlin (水工鳥)
標題: [轉錄]法律與醫學3/20筆記(轉寄)
時間: Fri May 1 22:22:34 1998
※ [本文轉錄自 Erhlin 信箱]
作者: Erhlin.bbs@bach.mc.ntu.edu.tw
標題: 法律與醫學3/20筆記(轉寄)
時間: Fri May 1 22:18:59 1998
發信人: timestone (思念鯰川まどか), 信區: Med86
標 題: 法律與醫學3/20筆記
發信站: ◎楓城杏話◎ (Fri Mar 20 20:04:37 1998) , 站內信件
醫療糾紛,法院判無過失責任:依消費者保護法,無過失亦需負責
提供之商品,服務讓使用人受傷害或死亡,製造者無過失亦需負連帶賠償責任
一.消費保護的基本原則-兼顧企業經營與消費權利
消費者保護體系從美國發展出來,融入我國發生文化,法律,思考上的差異
消基會只有公信力,沒有公權力;只能用廠商的信譽要求改進
現今社會是專業化提供商品和服務
ex:美國,日本-肉品有問題全部回收
台灣:死豬肉-作控肉,肉鬆,油炸;食的文化使得在食品衛生上不會進步
肉品有問題,官員就呼籲吃熟食
必須尊重消費者知和選擇的權利,但台灣環境並非如此
ex:美國-商品不滿意可退貨;
商品在製造商和經銷商皆抽驗,但仍非每個都完好,消費者為最忠實的品管員
因自由市場競爭激烈
台灣-質疑消費者的使用
在自由市場經濟,消費者有多重平行選擇時,會改變消費型態:行銷者會思考消費者的需求
ex:台灣泡水車被隱瞞事實銷售
二.日常生活消費案件之探討
1.牙籤--一頭尖與兩頭尖;兩頭尖的一邊多用不到,現已在減少
ex:兒童玩牙籤:中國-父母打小孩,或不管
美國-教如何拿出牙籤,兩頭尖的把一邊折掉
銷售產品除了用自己的角度看,還要想消費者希望對產品作如何的改變
2.竹籤--
ex:7-11微波爐問題
chain store賣早餐,小孩買竹籤食品因地濕滑倒--台灣父母:教訓小孩
美國家長:與商店理論
美國:無座位不得賣竹籤食品;否則至少需用盤子
台灣:不管,在有限空間盡量塞可賣的東西;消費者無保護
銷售商品亦需思考消費者如何使用
ex:賣汽車有瑕疵要回收
3.買到過期食品--
台灣-擺回去,拿未過期的;
拿回去退,多半可換;
若不退換,爭議多-因舉證困難,難證明無掉包
美國:小學生即教導正確做法
正確做法:結完帳後,立刻要求櫃檯更換,旁人可為證人
不更換,消保法懲罰性賠償三倍-過期為過失行為,不更換為故意行為
4.營業場所--
逃生門檢查時打開,檢查完被裝潢擋住
逃生道要求:無光線時路徑要一直線,轉彎時要有標示
來來百貨:U行逃生道,會相撞,雖符合法令規定,但會出問題
消基會希望能和政府配合,因民間團體較能抓到弊端
5.公共活動--
在美國訪問買賣曾是犯罪基本模型,因上班時間只剩老弱婦孺,易引狼入室
消基會最不喜歡直銷和訪問買賣,因單向灌輸時消費者缺乏知和平行選擇的權利
產品未經上架抽驗,所有產品在銷售管道消化掉
ex:豬飼料,牛用奶粉銷售給人用
銷售計兩:專櫃產品高價,卻未曾賣出,以比價方式銷售低價直銷品
ex:購物簽本票不付錢:台灣-經由法院催討;止付需經公司催告六個月;法院變討債公司
美國-支票,本票隨時可止付;銀行不止付則違背委託信用關係
信用卡:消費超過額度,台灣-賠全部,美國-只賠額度內;
循環利息不得大於20%
美國沒有法定代理人補充制度,賣與未成年人商品,未成年人可不付錢,父母不負責
三.醫療糾紛與消費權益
ex:醫師工會理事長:墮胎糾紛判刑,案件交予台北市衛生局醫事評議委員會,
按醫師法需懲戒,但排在最後討論,因人數不足無法討論,至今未受懲罰
醫院精神科病床不賺錢,預改為一般病床,虛報低使用率,實際上北市精神病床不足
醫師作穿刺檢查無問題,高齡產婦產唐氏症兒又無肛症;
醫院回函消基會,認為醫院無過失,因胎兒細胞未培養出來,不可能告知檢查結果
消基會認為需理賠,醫師或醫院未告知檢驗失敗的情況
醫師不應因過失判刑,美國醫師有實驗機會,台灣沒有
人類的成長要有錯誤的機會,醫學亦然,但需告知病患及家屬試驗的機會狀況
ex:辛普森案:刑事無罪,民事有罪
醫師不應業務過失坐牢,美國鼓勵醫生出來,勇於認識
不應用無過失責任看待醫療行為
美國侵權責任:故意,過失,嚴格責任(design,manufacture,waring defect)
ex:車子出廠完好,後安全標準改變而不符標準,需回收
矽膠隆乳多年後出問題,要負責;實際上無任何醫師賠錢;
美國觀念:at wrong time and wrong plase,
此risk由因醫療進步受益之人負擔:保險
長庚醫師:靠行制度(類似計程車靠行),消費者多不知
醫師有業務過失犯刑法責任問題:消保法-醫療是企業經營者對消費者,非醫師對消費者
醫院需監督醫師,購買好儀器,幫醫師投保
ex:台灣實際賠償:醫師出1/2,其餘員工捐錢;把醫師推到最前線;對醫師保護不足
醫師亦需有嘗試錯誤的機會,而非因錯誤判刑;
不應有無過失責任,只有defect責任;醫師非上帝
醫師需將機會危險告知消費者,由消費者選擇;失敗由保險理賠
讓醫師知道盡力而為,而沒有生命財產憂慮;
不應以刑事起訴醫師;本來存在的危險不應由醫師負責;應建立醫療過失保險制度
醫病間不應是訴訟消費關係
不應用民法觀念看待醫療關係;應用國家賠償觀念
民法188條(民18年訂):受雇人(醫師)負責,僱用人(醫院)可不負責
國家賠償第四條:國家的責任多餘公務員的責任;國家賠而非個人賠
刑法276條:無執照而使人致死,無業務過失問題--不合理法令
病歷表問題:台灣-保存十年,給病人病歷摘要;對醫師及醫學研究,病例追蹤不利
改革阻力主要來自醫界人士
應平行保存;病人花錢不應只有醫師了解,而病人不了解自己
美國-完全copy給病人,無告知不實問題
四.陪審制度與消費保護
美國:陪審團23人,決定起訴與否;非檢察官決定
起訴後陪審團12人決定有罪與否;非法官決定
事實認定,人民有參與機會;陪審制度對社會有安定力
為消費者保障權益;懲罰性賠償金可使被告破產,形成赫阻力量
台灣:法官一人判定-法條千萬條,不如金條一條;一審依法判,二審減一半,三審都不算
美國-花大錢在訴訟辯護,台灣-花大錢賄賂法官
ex:無聊的賄選罪:判決完已經任期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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