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Erhlin (水工鳥)
標題: [轉錄]法律與醫學3/27(轉寄)
時間: Fri May 1 22:22:43 1998
※ [本文轉錄自 Erhlin 信箱]
作者: Erhlin.bbs@bach.mc.ntu.edu.tw
標題: 法律與醫學3/27(轉寄)
時間: Fri May 1 22:19:02 1998
發信人: timestone (思念鯰川まどか), 信區: Med86
標 題: 法律與醫學3/27
發信站: ◎楓城杏話◎ (Sat Mar 28 00:37:51 1998) , 站內信件
美國律師多;joke:往災難地點跑的都是律師;
美國會議員60%為律師;我國<10%,立法品質差;美歷任40位總統23位為律師
法庭:求勝的地方;理想:法庭是正義伸張的地方;
joke:律師勝訴,告訴客戶:"正義已經獲勝",客戶:"再上訴"--客戶自知非正義一方
美國檢察官為律師,代表國家;當事人進行主義
joke:律師-破壞神聖法庭最惡劣的說謊者,偽證製造者
法庭-原告被告說謊比賽的地方
辯護制度:原告被告鬥爭,透過此程序獲得正義伸張;真理越辯越明
ex:美-辛普森案,泰森強暴案
台灣法庭:可說沒有辯論制度; 陪審制度->辯論制度
辯論制度是司法的根本,在好的規則下,透過辯論發現真相
美國:大陪審團23-16人-聯邦法院裡決定犯人起訴與否,過半數決定
小陪審團12or6人-認定事實,原則上要全體一致通過
法官:資深律師擔任,法學素養經驗比台下法官豐富
台灣法官權利很大,沿襲包青天想法,有權利和能力認定事實,適用法律,決定有罪與否
至少受過法學教育,國家考試,司法官養成訓練;
自認法學素養高人一等,不想聽當事人或律師辯論,自認可作決定
陪審員非專業,司法民主化設計,民眾能參予,認識司法,對司法有信心;不讓法官獨大決定
因陪審員非專業,願謙虛聽辯論,律師有發揮機會,用辯論說服陪審員來勝訴
擔任陪審員為公民義務,一生有1~2次,並珍惜機會,看重自己的工作
台灣法官案件多,麻木,沒興趣聽辯論;辯論制度無法發展
joke:台灣法官辯論給當事人聽,不是給法官聽;當事人付錢給律師看表演
joke:律師說謊在嘴唇動的時候
台灣:自由心證主義-法官決定一切;
法律有設計避免律師企圖影響無知外行的陪審團
--法定證據主義:證據的種類,證明力用法律規範,非法院自行決定
ex:被告自白不法取得或不合事實不能作犯罪證據
律師提objection:法官判sustain-繼續進行
overrule-提醒書記官簿記入筆錄,陪審員不要理會
=>法定證據主義的表現,法官負責過濾不當證據,律師用objection提醒
對方利用此機會讓陪審員聽到有利但不合法的證詞,多少仍受影響
ex:objection理由-不相關:
事後補救措施,和解談判的條件,過去的品行,經常發生的狀況不得採為證據
陪審團+法定證據主義=>辯論制度有發揮的餘地,發現真實必要的方法
當事人進行主義:法官為裁判地位,由兩造律師辯論,法官聽訟依適當法律裁決
台灣民事訴訟:當事人進行主義
刑事訴訟:職權發現主義,法官依職權為發現事實真相可調查證據,
非中立裁判,成為正義伸張的角色;辯論制無法發揮
台灣法官:權利和責任太大,能力不足判決錯誤時,使民眾對司法失去信心
檢察官:權利應該縮小,和對造律師一般;責任應加大,對被告犯罪負實質舉證責任
法官滿意度調查:民事法官>>>刑事法官
用當事人進行主義,法官退居裁判,則對法官不會要求太多,就不會失望,就對司法有信心
joke:兩人爭牛,一人拉頭,一人拉尾,律師在下面擠奶
美國法律學校是學士後入學,專門訓練律師
joke:將500名律師從船上推下去:It's a good beginning,少了500個壞人
健全的司法體制下,透過辯論的設計,能增加被告的人權,促進正義的伸張
課後問題:
陪審制來自英國
陪審員只能聆聽,只決定有罪或無罪
有罪判訂標準:beyond the reasonable doubt,無灰色地帶,不是有罪就是無罪
台灣:證據不足,好像有罪->判輕型
選陪審員雙方律師都可表示意見:可不具理由,或認為有偏見
訴訟程序:
刑事訴訟被害人向警察局,司法檢察官,地檢署檢察官提出告訴,受理後檢察官依陳述事實
傳喚被告,證人,收集證據,決定被告是否有犯罪嫌疑,有則提公訴,交由法院審判
偵查單位:檢察官,地方法院檢察署;審判單位:法院
檢察官:行政官,屬行政院法務部;法院屬司法系統
提告訴:用書狀寄到地檢署或警察局
到地檢署按鈴申告-法警登記,值日檢察官問案,受理,分案給承辦檢察官
告訴乃論:被害人決定申訴,檢察官才能調查提起公訴,法院才能判決;期限六個月
地方法院: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可撤回告訴,可用來促成和解
只有受害人能提出告訴
ex:傷害,妨礙名譽,通姦,強姦
刑事告訴:司法單位不收費
三審:地方法院,高等法院,最高法院
非告訴乃論:追溯權時效內都可提告訴,告發;刑法80條:追溯權時效-最重本刑的5/4
受害人提告訴,其他人提告發;和解不一定有用
ex:竊盜,殺人,貪污,偽造文書,詐欺
檢察官不起訴,告訴人七日內申請再議,
送到高等法院檢察署決定駁回(可再申請再議)或發回續行偵查(換檢察官)
最高法院檢察署:處理非常上訴
ex:判決違背法令,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長可向最高法院提出非常上訴來救濟
起訴後仍未和解,可提出附帶民事訴訟,要求被告賠償,不需裁判費;用刑事逼合民事
一般民事訴訟要繳1%裁判費
自首:可減刑,符合緩刑條件;在"犯罪發覺"前,向司法偵查機關報告犯罪事實
被告有選任辯護人的權利,最多三人
自訴:被害人自任檢察官角色,自行調查起訴;
擁有充份證據,不需檢察官幫忙,用閱卷了解對方答辯
提出告訴後,在偵查未終結前可改提自訴
證人到場義務:不到可罰錢或拘提;可申請旅費,日費
拒絕證言:醫師-就行經業務上所知悉他人秘密之事項"得"拒絕證言,
若本人許諾則必須證言
洩密罪:不得"無故"洩漏---"得"拒絕但"不一定要"拒絕證言
作證要具結,如同英美的發誓,書面簽署;與被告有特殊關係法律規定可不具結
證人:陳述事實,不可取代;鑑定人:表示意見;不到不可拘提,只能罰錢
法律無確實牽制力量要求證人和鑑定人一定要到場
法院辯論檢察官為輪值,照起訴書念:"詳如起訴書,請法院依法論割";
集中辯論:為了檢察官方便,應付檢察官必須到庭辯論的形式
被告不能不到庭;
除非最重本刑是拘役或罰金可找代理人,或法官將判拘役,免刑,無罪,罰金
判決:死刑,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拘役,罰金,無罪,不受理,管轄錯誤......
緩刑:刑法74條-緩刑要件:兩年以下有期徒刑,未曾受有期徒刑宣告(無前科或有前科但超
過五年),法院認為以暫不執行為適當,可判2-5年緩刑
緩刑期內不能犯罪或被判罪,緩刑撤銷並執行原刑
緩刑期滿未被撤銷,則判刑宣告失效,無前科紀錄
在台灣因司法風氣不敢判緩刑;
緩刑好處:不會進監獄被污染,解決人滿為患問題,節省正負資源,
被告不敢再犯罪,有自新機會;值得鼓勵施行
易科罰金:刑法41條-最重本刑三年以下才可易科罰金,由檢察官決定是否可以易科
對地方法院判決不服:刑事-10天,民事-20天內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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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善交際的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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