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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Erhlin (水工鳥) 標題: [轉錄]法律與醫學3/27(轉寄) 時間: Fri May 1 22:22:43 1998 ※ [本文轉錄自 Erhlin 信箱] 作者: Erhlin.bbs@bach.mc.ntu.edu.tw 標題: 法律與醫學3/27(轉寄) 時間: Fri May 1 22:19:02 1998 發信人: timestone (思念鯰川まどか), 信區: Med86 標 題: 法律與醫學3/27 發信站: ◎楓城杏話◎ (Sat Mar 28 00:37:51 1998) , 站內信件 美國律師多;joke:往災難地點跑的都是律師; 美國會議員60%為律師;我國<10%,立法品質差;美歷任40位總統23位為律師 法庭:求勝的地方;理想:法庭是正義伸張的地方; joke:律師勝訴,告訴客戶:"正義已經獲勝",客戶:"再上訴"--客戶自知非正義一方 美國檢察官為律師,代表國家;當事人進行主義 joke:律師-破壞神聖法庭最惡劣的說謊者,偽證製造者 法庭-原告被告說謊比賽的地方 辯護制度:原告被告鬥爭,透過此程序獲得正義伸張;真理越辯越明 ex:美-辛普森案,泰森強暴案 台灣法庭:可說沒有辯論制度; 陪審制度->辯論制度 辯論制度是司法的根本,在好的規則下,透過辯論發現真相 美國:大陪審團23-16人-聯邦法院裡決定犯人起訴與否,過半數決定 小陪審團12or6人-認定事實,原則上要全體一致通過 法官:資深律師擔任,法學素養經驗比台下法官豐富 台灣法官權利很大,沿襲包青天想法,有權利和能力認定事實,適用法律,決定有罪與否 至少受過法學教育,國家考試,司法官養成訓練; 自認法學素養高人一等,不想聽當事人或律師辯論,自認可作決定 陪審員非專業,司法民主化設計,民眾能參予,認識司法,對司法有信心;不讓法官獨大決定 因陪審員非專業,願謙虛聽辯論,律師有發揮機會,用辯論說服陪審員來勝訴 擔任陪審員為公民義務,一生有1~2次,並珍惜機會,看重自己的工作 台灣法官案件多,麻木,沒興趣聽辯論;辯論制度無法發展 joke:台灣法官辯論給當事人聽,不是給法官聽;當事人付錢給律師看表演 joke:律師說謊在嘴唇動的時候 台灣:自由心證主義-法官決定一切; 法律有設計避免律師企圖影響無知外行的陪審團 --法定證據主義:證據的種類,證明力用法律規範,非法院自行決定 ex:被告自白不法取得或不合事實不能作犯罪證據 律師提objection:法官判sustain-繼續進行 overrule-提醒書記官簿記入筆錄,陪審員不要理會 =>法定證據主義的表現,法官負責過濾不當證據,律師用objection提醒 對方利用此機會讓陪審員聽到有利但不合法的證詞,多少仍受影響 ex:objection理由-不相關: 事後補救措施,和解談判的條件,過去的品行,經常發生的狀況不得採為證據 陪審團+法定證據主義=>辯論制度有發揮的餘地,發現真實必要的方法 當事人進行主義:法官為裁判地位,由兩造律師辯論,法官聽訟依適當法律裁決 台灣民事訴訟:當事人進行主義 刑事訴訟:職權發現主義,法官依職權為發現事實真相可調查證據, 非中立裁判,成為正義伸張的角色;辯論制無法發揮 台灣法官:權利和責任太大,能力不足判決錯誤時,使民眾對司法失去信心 檢察官:權利應該縮小,和對造律師一般;責任應加大,對被告犯罪負實質舉證責任 法官滿意度調查:民事法官>>>刑事法官 用當事人進行主義,法官退居裁判,則對法官不會要求太多,就不會失望,就對司法有信心 joke:兩人爭牛,一人拉頭,一人拉尾,律師在下面擠奶 美國法律學校是學士後入學,專門訓練律師 joke:將500名律師從船上推下去:It's a good beginning,少了500個壞人 健全的司法體制下,透過辯論的設計,能增加被告的人權,促進正義的伸張 課後問題: 陪審制來自英國 陪審員只能聆聽,只決定有罪或無罪 有罪判訂標準:beyond the reasonable doubt,無灰色地帶,不是有罪就是無罪 台灣:證據不足,好像有罪->判輕型 選陪審員雙方律師都可表示意見:可不具理由,或認為有偏見 訴訟程序: 刑事訴訟被害人向警察局,司法檢察官,地檢署檢察官提出告訴,受理後檢察官依陳述事實 傳喚被告,證人,收集證據,決定被告是否有犯罪嫌疑,有則提公訴,交由法院審判 偵查單位:檢察官,地方法院檢察署;審判單位:法院 檢察官:行政官,屬行政院法務部;法院屬司法系統 提告訴:用書狀寄到地檢署或警察局 到地檢署按鈴申告-法警登記,值日檢察官問案,受理,分案給承辦檢察官 告訴乃論:被害人決定申訴,檢察官才能調查提起公訴,法院才能判決;期限六個月 地方法院: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可撤回告訴,可用來促成和解 只有受害人能提出告訴 ex:傷害,妨礙名譽,通姦,強姦 刑事告訴:司法單位不收費 三審:地方法院,高等法院,最高法院 非告訴乃論:追溯權時效內都可提告訴,告發;刑法80條:追溯權時效-最重本刑的5/4 受害人提告訴,其他人提告發;和解不一定有用 ex:竊盜,殺人,貪污,偽造文書,詐欺 檢察官不起訴,告訴人七日內申請再議, 送到高等法院檢察署決定駁回(可再申請再議)或發回續行偵查(換檢察官) 最高法院檢察署:處理非常上訴 ex:判決違背法令,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長可向最高法院提出非常上訴來救濟 起訴後仍未和解,可提出附帶民事訴訟,要求被告賠償,不需裁判費;用刑事逼合民事 一般民事訴訟要繳1%裁判費 自首:可減刑,符合緩刑條件;在"犯罪發覺"前,向司法偵查機關報告犯罪事實 被告有選任辯護人的權利,最多三人 自訴:被害人自任檢察官角色,自行調查起訴; 擁有充份證據,不需檢察官幫忙,用閱卷了解對方答辯 提出告訴後,在偵查未終結前可改提自訴 證人到場義務:不到可罰錢或拘提;可申請旅費,日費 拒絕證言:醫師-就行經業務上所知悉他人秘密之事項"得"拒絕證言, 若本人許諾則必須證言 洩密罪:不得"無故"洩漏---"得"拒絕但"不一定要"拒絕證言 作證要具結,如同英美的發誓,書面簽署;與被告有特殊關係法律規定可不具結 證人:陳述事實,不可取代;鑑定人:表示意見;不到不可拘提,只能罰錢 法律無確實牽制力量要求證人和鑑定人一定要到場 法院辯論檢察官為輪值,照起訴書念:"詳如起訴書,請法院依法論割"; 集中辯論:為了檢察官方便,應付檢察官必須到庭辯論的形式 被告不能不到庭; 除非最重本刑是拘役或罰金可找代理人,或法官將判拘役,免刑,無罪,罰金 判決:死刑,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拘役,罰金,無罪,不受理,管轄錯誤...... 緩刑:刑法74條-緩刑要件:兩年以下有期徒刑,未曾受有期徒刑宣告(無前科或有前科但超 過五年),法院認為以暫不執行為適當,可判2-5年緩刑 緩刑期內不能犯罪或被判罪,緩刑撤銷並執行原刑 緩刑期滿未被撤銷,則判刑宣告失效,無前科紀錄 在台灣因司法風氣不敢判緩刑; 緩刑好處:不會進監獄被污染,解決人滿為患問題,節省正負資源, 被告不敢再犯罪,有自新機會;值得鼓勵施行 易科罰金:刑法41條-最重本刑三年以下才可易科罰金,由檢察官決定是否可以易科 對地方法院判決不服:刑事-10天,民事-20天內提出上訴 -- <<不善交際的貓>> <Origin>: ◎楓城杏話◎ bbs.mc.ntu.edu.tw <From>: b85.m5.ntu.edu.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m8.ntu.edu.tw) ◆ From: 140.112.253.1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