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Erhlin (水工鳥)
標題: [轉錄]法律與醫學4/10筆記(轉寄)
時間: Fri May 1 22:22:55 1998
※ [本文轉錄自 Erhlin 信箱]
作者: Erhlin.bbs@bach.mc.ntu.edu.tw
標題: 法律與醫學4/10筆記(轉寄)
時間: Fri May 1 22:19:40 1998
發信人: timestone (思念鯰川まどか), 信區: Med86
標 題: 法律與醫學4/10筆記
發信站: ◎楓城杏話◎ (Fri Apr 10 14:21:04 1998) , 站內信件
主講人:建國黨前秘書長,人權律師
俗稱三大秘書長:總統府,行政院,國民黨秘書黨
ex:曼德拉總統以前為人權律師
兩種對抗死神的職業:醫師,律師
面對警察檢調:1.找律師權2.緘默權:必須告知有緘默權,以下的陳述才能作為證據
人權:human right,西方觀念,中國無
人:何時稱為人? 授精? 胚胎? 定義? -->墮胎問題,安樂死問題
墮胎:美國-某些州合法;台灣-爭婚問題才牽扯出;刑法上違法;人類才有的罪行問題
安樂死:美國-醫師教人自殺,判有罪後改判無罪
人權範圍? 胎兒開始?
美國:基本上墮胎違法;最高法院:某些州特定條件下合法
懷孕婦女的權力<->胎兒權力(何時算起?)
胎兒:廣義上也算人;我國民法規定:胎兒權力保護-母死胎兒活有繼承權;間接視胎兒為人
今年:世界人權50週年
人權宣言:人皆生而自由,尊嚴及權力上均各平等....
社會進步:政府,人民有人權觀念->人民自由
人權:人的權力及尊嚴
歐美:見警察高興,人民保母;台灣:見警察擔心違規被抓
人權侵害:政府,個人:打罵侮辱
文明人:有人權觀念,行事上可顯現出
ex:不歧視殘障者;移民美國:種族歧視問題;台灣:原住民,舊住民,新住民
人身保障:法律規定->人權程度 ex:英國大憲章
人權:定義->觀念->法律保障
ex:中共驅逐異己;台灣戒嚴時期->解嚴後的國家安全法:人民無自由遷徙自由
中共無傳教自由:無言論自由
國家對人身,言論無保障:侵害人權
世界人權宣言:每一國人民有出國自由,回國無阻止理由
國際上用人權宣言:國際法強制力不足
法律上有規定未必一定能保障人權;
ex:記富仁強暴案:依證詞判有罪,指認程序有問題,容貌像就倒楣
無錢的無業遊民易被懷疑成嫌犯,抓來由可能被害人一一指認,
一般強暴案不易認清面貌,除非有特殊特徵;依模糊印象指認->起訴判刑
刑事訴訟法:刑求所得自白,即使真實,若無其他證據證明,不得採納
ex:美麗島事件,高雄事件:刑求,疲勞審問(不睡覺疲勞轟炸)
朱敏雄:10個女生指認強暴;被刑求不認,由被害人指認,很多原本形容不出嫌犯面貌
一審無罪,二審有罪:依指認證據
指認為重要證據,但常常會冤枉人
正確指認方式:被害人經由單面鏡從一群特徵不同的嫌犯中指認加害人
台灣警察:麻煩,不易破案;抓到嫌犯直接指認,並牽涉其他案
英美:注重程序正義 deu process of law;
不符合正當程序所採的證據不可採納;誘惑行為也不算
ex:刑求,不當指認不得為證據
一般講被告的人權;被害人的人權比較少談到,因為本來就是要保障的,除非被侵害
被告判無罪,被害人人權受損:錯誤觀念;
應該是法官判決問題,不是被害人人權問題
被害人人權:申訴機會,賠償金(加害人無力賠償時的政府補償)
被告若是真凶,法官判刑輕重,與被害人人權無關;
被害人誣告被告,無罪判有罪:侵害到被告人權
ex:陸正案:被告應無犯案,刑求被查獲,被懷疑牽涉其他分屍案,主要證據來自刑求
刑法:殺人罪-十年以上無期徒刑或死刑,依殺人手法輕重判刑
發回更審至今未定案
卓長仁案:末代反共義士,發回更審三次,證據問題多,
刑求但無證據-右腳受傷,但醫師判斷中風
刑求調查:禁見-待刑求傷好才能接見,無傷痕證據;
怕串供;但接見過程有錄音
以前:時代不尊重人權衍生的結果;現在:不講實話以前不准接見
無前科受逮捕經驗但描述刑求栩栩如生-必遭刑求;問警察必否認
檢察官拘押權:易造成冤獄;被迫自白,不合正當程序;現已取消
現在:檢察官要拘押,一定要有刑事訴訟法的拘押理由:串供,毀滅證據,重大犯罪;
由法官決定拘押與否
台灣人權問題:警察(素質低,辦案技巧差)
或政府問題(政治鬥爭,調查局,警備總部,情治單位,不當法律)
ex:江南案;戒嚴時期的暗殺
掃黑專案:冤獄
違反人權的法律:檢肅流氓條例,但犯罪行為在刑法已有規定,流氓必送綠島
先進國家的法律準則:美國規定-一個人判情確定前是無罪的
陪審員審判期間不得接觸任何媒體,避免先入為主觀念
案件到法院應獨立公正審判;台灣人民認為判罪才對,影響檢察官法官公正性
台灣:警察辦案檢察官也在旁,不在檢察署,刑求都知道;(現在這種情況較少)
法官自己問自己判,語氣中就有偏頗,球員兼裁判,檢察官不出庭,法官社會經驗不足
應該:檢察官送到法官只有起訴書,
而非只有犯罪不利證據,有利證據只由辯方律師提供
檢察官出庭,與被告律師辯論
效法日本法官:十年以上經驗;不懂問專家,而非傳喚到庭詢問
課後問題:
測謊準確度70%,醫學原理,只能做參考,狀況證據 ex:不在場證明
台灣:被告可自由發言;美國:辯方律師可依情勢決定是否讓被告受詢問發言
辛普森案:一般人多認為他犯案,但證據不足,判無罪-法院公正性
陳進興案:與他有關的都有罪? 媒體,大眾觀念待修正
警察訊問:找律師,律師不來可不講
臨檢:形跡可疑才可檢查;但實際不分一律檢查,最好認命合作;警察多無人權觀念
被告確實有罪:辯護律師需確定何罪有犯,何罪沒犯,讓被告講真話,可減刑免刑要爭取
神經病犯罪:確實有罪,但法院判行精神治療
不論被告有罪無罪,都需盡責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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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善交際的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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