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Erhlin (水工鳥)
標題: [轉錄]法律與醫學4/17(轉寄)
時間: Fri May 1 22:23:02 1998
※ [本文轉錄自 Erhlin 信箱]
作者: Erhlin.bbs@bach.mc.ntu.edu.tw
標題: 法律與醫學4/17(轉寄)
時間: Fri May 1 22:20:45 1998
發信人: timestone (思念鯰川まどか), 信區: Med86
標 題: 法律與醫學4/17
發信站: ◎楓城杏話◎ (Fri Apr 24 02:36:44 1998) , 站內信件
行政院版全民健保修正草案:see全民健康保險法修正案簡介
p3:緣起
p5:上圖:另一個三角形:政府 分配比例--政府:老闆:員工=1:6:3
/ \
老闆,雇主--受雇人,員工
=>政府對公教人員補貼減少;老闆照顧到員工眷屬
以前算眷屬比率1.36位,實際上只有0.89位,11百萬的上班人口而非以前的八百萬
->收了三千萬人的保費,多收了幾百億
老闆負擔員工眷屬費用實際上不能解決勞動經濟學問題:
獎金減少,減緩加薪,週休二日又減少國民所得1~2%
勞基法規定減少轉業:員工服務滿一年,退休時給一個月薪
2萬薪水只給1萬8,2千做未來退休金
中小企業壽命11年,如何期待員工服務滿25年領到退休金?
最低工資規定:低於最低工資的工作依法不能做
->對勞工不利;服務未滿25年不捨得轉業,否則退休金領不到
->今年行政院的國民年金法試圖解決此問題
圖上的三角形:保險人-政府,衛生署,中央健保局
->全民健保原始狀態:沒有健保,醫病一對一關係,互相監督
雙方買賣意志的合制:願意買+願意賣->醫療契約
->全民健保介入:民眾+醫師向健保局要錢
醫療院所<--費用支付制度-->政府:支付費用影響醫藥就業意願
民眾<->政府:健康民眾不願意交保費
原14種醫療保險融合->受益:1.弱勢族群2.一般民眾3.健保官僚體系
下圖:中央健保局-獨買醫療服務->醫師變廣義的公務員
原:醫療費用談判-醫師地位>病人
現:醫師醫院不對等談判地位,醫療費用無計算標準,以協調定出
加成計算制度-社會共產主義的定價方式
看病數量增多,價格向健保局要
價格應由供給需求的經濟關係定出
p6上圖:成立全民健保基金會,徐立得當董事長;成立多家保險人,健保局改制為其中之一
下圖:3.民眾可選保險公司而非被挑選
保險人實際是醫療賣方的代理人,收錢付服務,非真正法定的保險人
保險:非擔保危險不發生;而是分擔危險發生後的損失
1.財產保險,2.人身保險:人壽險;付生存條件的死亡險-時間到還活著還保費
健康險(生病)和傷害險(外傷)健保不分,保險法分開
ex:旅遊-意外險+傷害險->生病死亡不賠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財產險(保險公司賠債務),非人身險
醫院幫醫師保員工責任險-保險公司賠醫療糾紛,財產險
P8下圖:具有一定經濟規模-限制保險人資格
ex:醫師證照制度,醫學院招收限額->保障醫師的超額利潤
p9上圖:控制醫療費用的合理成長???<--原本很好的制度:總額預算制取消
訂定合理審查制度:保險人為醫療賣方的代理人,實際上不審查是最省錢
醫療院所,保險人"得"審查--可審可不審
see green page:
1.
2.全民共享:全民交保費看病;
政府負責:政府以後都不用負責;由基金會,保險人,醫療院所去運作
自主經營:由市場供需去決定
張博雅:理想的健保-像新加坡,醫療費用超國全年所得7%的部分政府負擔,
低於7%的餘額留給子孫用
->類似無健保狀態
3.全民健保基金會:買方代表
醫療費用協定委員會:多數決的設計,專家學者的意見>醫病代表,
此制度不對,應屬判決性質,而不是包括買方和賣方
原:醫病協商價格;協商不出由專家或法院決定
4.
5.保險人:非營利法人-分錢的合作社,賣方代表或代理
法人:法律賦予人格,假定上是一個人,享有權利義務<->自然人
財團法人:一筆錢賦予法律上的人格和地位,享有權利,負擔義務;非財團去成立法人
社團法人:ex:公司-人的結合,以營利為目的
非營利法人:不以營利為目的的社團法人,亦不排除可能是財團法人
6.經濟市場機制:誘因與動機;非營利法人->將事做好的誘因何在?此制度有問題
7.醫事團體代表與基金會協商,提高醫師醫院對於基金會或政府的談判地位
->最大的受益者:醫院,醫師
8.
9.如果能互相信賴,不用審查是最省錢
see blue page:
1.基金會是買方的代表,要漲價也沒辦法;
交陽春面的價格要牛肉麵的服務
保費制定:回到全民健保的原始關係(沒有健保時),醫病依供需決定的價格
2.保障全民納保:強迫全民納保
維持現有幾付:大概做得到;
若保費過低,英國的作法是讓病人排隊,維持現有給付但時間延後
但醫療服務有不可儲存性:理論上生病早點醫療才能回去工作生產
疾病更不能儲存
擴大民間參予:有執行問題;基金會是不是買方的代表??
應回到責任政治公共選擇的體系:
健保基金會由政府監督,衛生署向立法院負責,立法院向人民負責
3.原:A卡行遍天下;改革後:只能向簽約醫療機構看病,較不方便,改革的代價
5.董事多是大財團的老闆;不准營利:做好事情的誘因和動機何在??
保險人數目不要太少,超過8或10,以競爭促進品質
6.範圍不會減少,但可能讓病人排隊
7.保費過低時可能造成病人排隊
8.保險費"率"4.25~6%不會變動;保險"費"應該會增加--"率"不增,"費"增
基本的理想:德國,日本的健保制度--
醫院醫師有醫事團體的代表,買方由保險公司代表被保人或縣市政府代表縣市民等
使買方賣方的談判地位均等
see全民健康保險法再修正草案總說明暨條文對照表:
p4:第六條之一:補助費2%->3%--不應有,改制後不應負擔審查的義務
p6:第六條之十二說明三(三):最容易做到的是全國醫師工會,所以應是賣方代表
四:失去做事的誘因動機
p25第21條:投保金額分級-應是6倍以下
依照實際薪資付費->不公平:有錢人較健康
->全民健保和國民年金適度合一:減少行政費用,基於社會正義的要求
健保照顧到弱勢族群,圖利了醫療行政體系,
但也有正確所得重新分配效果,不會貧者愈貧富者愈富
國民年金有可能使貧者愈貧富者愈富,
因有錢人較健康長壽,領錢時間長,有擴大貧富差距的效果
哈佛大學哲學系教授John Rose<正義論>:符合正義的公共政策--
1.不知自己的身分地位,以平等觀點觀察正義
2.每個公共政策的推行,不可使社會最低階層的人淪於更不利的地位
->國民住宅政策不合社會正義的要求:照顧到中下階層,照顧不到低階層,擴大階層差距
->應該:租金可抵免所得稅
國民年金:貼補費用,維持最低限度有尊嚴的生活標準,政府保障
P33第31條:原-醫師並"得"交付處方籤:可亦可不
改- "應" :強制
p41第48條:以定額資金負責一群人之健康問題->good
全民健保的起點:健康檢查也付費--浪費的誘因,過度的檢查
p43第50條:醫療費用支付標準;有預算,可論人計酬->good
美國:diagnoseness related group--DRG,併發症一起算錢,有控制成本效果
p44第52條:保險人為賣方,不審查最省錢;審查會使醫師間,醫院間和保險人起爭執
p41第47條:加拿大行之有年的好制度,總額預算制刪除,為提高保費做準備
->醫療費用無限制上漲?如何決定?
應以健保原始狀態的供需總金額為準->現行給付偏低
全民健保盲點:1.原醫病監督->醫病聯合向國庫要錢;個體醫療經濟學的盲點
2.總體醫療經濟學的盲點:一個國家社會要花多少錢看病?
現行金額遠低於先進國家標準->醫師未來收入有很大漲價空間
健保修正草案:
沒有逆向選擇問題:民眾可選保險人,保險人不可挑選民眾
道德危機:交了保費--1.看病不看白不看 2.更不注重健康
醫療資源的浪費:1.不必要的看病
2.醫師浮報舞弊:多保險人以減少醫師醫院浮報
3.醫病勾結舞弊:總額預算制不應取消
現行全民健保滿意度高,新制的精神:為未來的危機預先做準備
全民健保的意義:應是大風險集體分擔,小風險個別分擔--
保障弱勢族群,門診恢復健保前醫病監督->保費可降低
從資源合理分配,社會正義觀點:應減少健保給付和保障範圍,支付額規定,但也有浪費誘因
全民健保有公共財的性質:全民受益,無法以供需決定價值
理想的健保: 各疾病基金會,保險公司--保險醫師的聯合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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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雇員,被保險人:買方--賣方:醫療服務的提供者-醫院,醫師
醫病監督->買方買方代表談判地位差不多,定出合理價格,數量,品質,減少資訊不對等
國民年金應和健保合一:有所得重分配效果
國民年金:跨代的互助;公平性? 以台灣的經濟發展來看合乎公平與社會正義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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