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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著作權法歷史:1910清宣統二年年著作權律->民4北洋軍閥著作權法 ->民17,33,38,53,74,79,81,82修正->最新:民87.1.21總統公佈1.23生效 ex:甲買乙的手錶--甲有手錶所有權,是權力主體;權力客體:手錶; 所有權:權力內容,民法765--自由得使用受益處分,不受他人干涉 (ps:記號如#10-1-2代表著作權法第十條第一項第二款 條文部分參照上課發的著作權法,不再打字出來) 著作權架構: 1.著作權主體:著作人,作者 著作權主體:自然人,法人(具有法律人格的團體:財團法人,社團法人) #11:法人可為著作人 2.著作權客體:著作(內容,非物質) 著作權法所保護的著作: (1)原創性originality(非專利的novelty新穎性):學理要件 不須有前所未有的程度 ex:小孩的毛筆字 #9-3:字數太少,欠缺最低標準的原創性:標語,名詞--不受著作權法保護 無抄襲,縱然內容相同,各自擁有原創性 ex:甲--拍照-->X :甲乙獨立拍,內容同,都有著作權 乙--拍照/ 丙--翻拍-->甲的照片 :丙侵害甲的著作權,不侵害乙的著作權 侵害:要有接觸或接近的行為acess (2)客觀話的表達(#10之1):著作權保護的是表達,不保護表達的思想 美國觀念:保護expression,不保護idea(屬於人類文明公共財) 保護idea會使思想過於獨占 ex:以自己的文筆寫有關三民主義的書,不侵害孫中山的著作權 寫有關相對論的書,不侵害愛因斯坦的著作權 (3)要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3-1-2) ex:甲乙夫婦培育女兒丙跳舞比賽<--拍照--記者 丙最多可主張肖像權,但非甲乙夫婦的共同著作 髮型亦不算著作 (4)法律未排除:#9 特殊的客體: (1)衍生著作(#6):derivative work,改作他人著作 ex:乙把甲的英文著作翻成中文;丙要用乙的著作,要同時得到甲乙的雙重同意 (2)編輯著作(#7):就別人的著作加以編輯,編輯的部分具有創意 ex:名言集,百科全書,報紙副刊 編輯著作人有著作權,對原著作人的著作權不影響 ex:乙翻版甲編輯的副刊(包含a,b,c,...z的文章)整個版面 ->乙侵害甲和a,b,c,...z的著作權 乙僅轉載a的文章,不翻印整個版面->乙僅侵害a的著作權,不侵害甲和b,c,...z (3)共同著作(#8):兩個人一起創作,彼此對貢獻無法分離 ex:授權須兩人共同同意 著作分類(#5):(1)語文著作:文字與演講 (2)音樂著作:樂理,即興創作 (7)視聽著作:電影,錄影帶,VCD...有影像的 (8)錄音著作:CD,錄音帶,唱片 (9)建築著作:建築圖,模型,實際建築 (10)電腦程式著作:program;程式描述,附屬資料不包含 ex:流程圖屬於圖形著作;使用說明屬於語文著作 各類權力內容(#22~#29),保護時間不同 ex:電腦程式,攝影--公開發表後50年 語文,音樂,美術,圖形--終身+50年 3.著作權內容:著作權;保護作者的名利,激勵作者創作 (1)著作人格權moral right(#15~#17),保護作者的名譽;中共:人身權 a.公開發表權(#15):只有作者可以決定他的作品要不要發表, 未經作者同意逕自發表則侵害到作者的公開發表權 ex:畫家負債,債權人亦不可將他的畫拿去公開拍賣(#20) b.姓名表示權(#16):只有作者可以決定要用筆名,本名,或不具名;亦不可被改名 c.同一性保持權(#17):作者有權保持作品的同一性,別人未經同意不得亂改影響名譽 其侵害有民事(#84,#85:請求損害,精神痛苦賠償,恢復名譽的適當處分 (ex:登報道歉))及刑事責任(#93-1:兩年以下有期徒刑) (2)著作財產權(#22~#29);保護作者的利益 a.重製權(#22):#3-1-5:有形的使作品再現;重製的態樣多,被侵害的可能性大 著作權:copyright,重製權;日:福澤利吉:版權 中共著作權#52:版權即著作權 b.公開口述(#23):將他人的語文著作內容講出來 c.公開播送(#24):針對有線無線電台電視台 d.公開上映(#25):現場,, e.公開演出(#26):戲劇,舞蹈,音樂之現場演出演唱 f.公開展示(#27):照片,美術作品 g.編輯(#28):拼湊,編輯 h.改作(#28):#3-1-10:改編,翻譯.... i.出租(#29)<->#60:甲的作品重製賣給乙,乙原則上不可以出租;例外按照#60可以 ex:書籍可以出租,copy可能性小; 錄音,電腦程式不可(台美談判結果;copy可能性最大);WTO有相關規定 #60:著作權與所有權的調和,物盡其用; 第一次銷售原則 ex:甲的作品銷售之後,對於以後出租,再售無法控制 德國:用盡理論,權力耗盡理論 中共:權力窮盡 侵害a.:#91-2為銷售而重製: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不得易科罰金 #91-1非銷售目的:6月以上3年以下有期徒刑 侵害b.~i.:#92:3年以下有期徒刑,罰金15萬 被判6月以下,刑法41可易科罰金,1天NT$900 著作人:永有著作人格權;著作財產權有無移轉? ex:甲:著作人--移轉著作財產權-->乙 :著作人格權與財產權分屬不同人 #3-3:著作財產權與人格權原則上屬著作人 #21:著作人格權不能移轉,繼承 #36:著作財產權可移轉;繼承根據民法1048 職務上的著作:(1)受雇:拿薪水,有雇主 --#11:無約定,作者為受雇人,擁有著作人格權;雇主擁有著作財產權 (2)受聘:按件計酬,無特定老闆;委任,承攬 --無約定,著作人格權與財產權歸作者;#12:出資者有使用權 4.例外:著作財產權的限制--著作權侵害的逃生門 (1)時間的限制(#30~#35) 原則:作者終身+死後50年 國際著作權公約:伯恩公約1886的規定;全球2/3國家遵守->到孫子輩仍受益 共同著作以最後死亡的人起算+50年 (2)標的物的限制(#9)不得為著作權: #9-1-1:憲法,法律,命令,公文--要公諸於世 #9-1-2:ex:國民大會編的世界各國憲法中譯本 #9-1-3:欠缺最低標準的原創性 #9-1-4:ex:新聞標題;不含新聞描述(ex:灌水的新聞內容) #9-1-5:"依法令"的考題--依本國法令->托福考題有著作權 #9-2:公文 (3)著作人的限制(#4) 原則上保護所有中華民國人的著作,大陸人民當作中華民國的國民 ->中華民國憲法第四條:中華民國疆域依其固有之領域->包含大陸,外蒙古 外國人:#4-1:中華民國管轄區域--only台澎金馬 但書:可有可無;全世界都相同規定,伯恩公約,WTO亦是 加入WTO->受TRIPS拘束(trade related interlecture property rights) 與貿易有關智慧財產權的協議的拘束 ->加入WTO的成員國都要適用伯恩公約 ->首次發行30天內在公約國發行,所有公約國都要保護 #4-2:他國保護我國,我國便保護他國 目前保護我國的國家:全面--美,英,瑞士;部分:南韓,西班牙 1993.7.14:台美著作權協定 (4)事務的限制(#44~#65) #48:應研究要求,不一定是高度研究,但不包含建檔目的 進一次圖書館最多印1/2本書 -->此條文仿日本 期刊的單篇著作:可以不只一篇 ex:空中英語雜誌宣告影印非法,其實還是可以影印;著作權法優先於聲明 著作財產權的限制:如果著作獨占影響國家利益或文化發展,個人利益要受限 #51:不得用公眾機器重製 ex:影印店不可,圖書館可 #52:ex:甲的文章引用乙的作品: a.甲的文章須自己創造,否則為抄襲 b.要使讀者看的出文章是甲的為主,乙的為輔 c.要是讀者看的出哪一段是引用的 d.要註明出處 e.正當目的:教學,評論,研究,教材.... 廣告則為非正當目的 #59:無正版軟體不可有copy, 正版軟體自己copy一份,正版借給他人,由他人使用正版--可,但他人不可copy 一台機器要有一份正版軟體 (5)強制授權的限制(#69)compulsory license 甲為作者,乙要用甲的作品原則上要甲的授權;除非有著作財產權的限制 例外:經主管機關(內政部)裁決,乙給付一定的報酬,就可以運用甲的作品 --強制授權:強制甲一定要授權,非自願授權 ex:甲譜歌,乙作成錄音產品,經6個月,丙唱片公司經主管機關裁決,給付一定報酬, 便可以自由運用,不須再經甲的同意--強制授權,只限於音樂著作,其他作品無 5.侵害3.(1)(2)->責任:(1)民事(#84~#90)--賠償(給當事人) (2)刑事(#91~#103)--有期徒刑,拘役,罰金(給法院,國家) ex:甲:創作者(主體)--創作-->著作(客體)<--採用--乙 甲:有著作人格權+著作財產權 乙:責任--民事+刑事,除非五種例外 Q:網路發表文章著作權? A:網路視同公佈欄或報紙,有著作權,要能證明ID是自己,有判例 Q:報紙投稿,報紙的刪改權 A:刪改後要作者同意才能刊登 #17:刪改要到侵害名譽的地步才算侵害著作權;但不道德 Q:訪問內容與報導不符 A:甲<--訪問--乙: 乙的文章是乙的著作權,內容不實是侵害到甲的名譽權,毀謗 Q:上課內容? A:有著作權,#51可錄音自用,不可賣 Q:音樂的編曲,填詞,各有的著作權地位? A:詞,曲都算音樂著作,編曲算衍生著作,授權要全部人同意, 但一般慣例編曲權力會被唱片公司買斷 Q:電影電視的後製作,剪接,美化....? A:電影是整體的共同製作,全部有貢獻的都有著作權,但都一般按約定財產權歸製作人 Q:電影衍生產品? A:甲的作品改編成電影->所有權利為甲的 電影先有,根據電影的產品->一般所有權利會被電影公司買斷 Q:演唱歌曲? A:私下可;公開演唱要付錢 ex:付錢給:美-ASCHP,日-TASRAC Q:外國著作超過30天未在台發行不保護? A:看國家 ex:日著作超過30可以自由用 除非:台美協定--在日發行1年內,台或美拿專屬授權在台或美發行 在台或美有永久居留權 其餘皆不保護,可自由運用或獲利(只是道德問題)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m8.ntu.edu.tw) ◆ From: b85.m5.ntu.edu.