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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Erhlin.bbs@bach.mc.ntu.edu.tw
標題: 法律與醫學5/29(轉寄)
時間: Sat May 30 02:38:04 1998
發信人: timestone (又到了失戀的季節), 信區: Med86
標 題: 法律與醫學5/29
發信站: ◎楓城杏話◎ (Sat May 30 01:21:18 1998) , 站內信件
(ps:配合講義,依講義編號,講義已有的不再打字)
一.(一)
1.公共營造物->公權力的行使單位->國賠義務機關
2.醫師為單一負責人去開醫院或診所,其他醫師為受僱關係;無合夥制->缺失
3.在大陸法系,財團法人在法律上具有人格,是權利義務的主體,能獨立從事法律行為
ex:可為不動產所有權人;可為原告或被告
必須是公益性質,不能有營利目的;但醫院在從事營利行為->劃分,運作問題
4.可為公立,私立,財團法人
(二)另一體系,不整合,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不同
醫院,公共事業的強制性:醫師不能拒絕病患求診,公益性強<-不同->契約
->以上區分是否符合醫療本質? 醫療企業走向?
二.(一)
1.->公有公共設施->公法上的國家公權力的行使單位->設置管理有欠缺->國賠
公法:國家<->人民;上<->下;私法:平行,無上下關係
2.國賠:國家對人民有所侵害時,責任歸屬國家
在醫院內醫病關係非公權力,是民法上的委任,承攬契約,私法關係
->醫療糾紛是民事訴訟賠償,非國賠;
屬於公權力行使部分->國賠 ex:榮總案例
3.個人資料:收集,處理,利用--公務機關
\非公務機關:醫院之病歷資料,因醫病是私法關係
4.->公立醫院定位不明確,適用公法?私法?
ex:證照,公務員資格取得分開:適合? 是否適用公務員之刑責?
公立附設教學醫院規範不明確:醫學院教授--適用教師法?醫師法?依行為區分?
(二)
1.->私立診所非法人;提告訴只能對醫師個人
2.->醫師死亡,子女無醫師資格->其醫療機構不能存續,必須撤銷登記,不能繼承->中斷:4.
3.->只能有一個負責人->趨勢:合夥制的考慮
->個人開業集資的困難
(三)
法人-+-社團法人:人的集合,有共同目的,公益或營利性質,
| 有意識機關(股東會/總會/會員大會)決議後交由執行單位執行
| ex:公司-營利社團法人,有股東會;經營與所有分開->盈餘分配
| 工會,學會-非營利性社團法人,有會員大會,交由董事執行--自律法人
+-財團法人:財產的集合<--遺囑,捐贈;2.
服務對象:不特定的多數人
3.可做營利行為,其盈餘不能分配,只能納入公益行為中
->醫療財團法人不能求利,有實際上的問題
4.
5.目前規定:應具專門知識--不一定要醫師資格?規定不明確:缺失
理論上永久存續;可定存續期間;
取得法人格:主管機關許可+所在地法院登記
取消法人格:董事會決議解散or違法情事嚴重遭主管機關撤銷->解散
->清算->剩餘財產不能歸自然人或營利團體->6.
Q:解散負債?
A:董事(法人代表人,執行機關)負債權;董事行為=法人行為,董事負連帶責任
Q:公立醫院醫病糾紛?
A:公務員<--特別權利義務關係,非受僱,僱庸關係-->機關
公務員侵害到人民:公務員與機關負連帶賠償責任;
->公立醫院情況類似,可向醫師求償負責,不牽涉到國家部分
私立醫院:僱庸關係->醫病糾紛:醫院負連帶賠償責任
一般指向醫師提告訴
張律師曰:
醫病契約:病人<->私立醫院診所有一個負責人,實際由他人(受僱關係)操刀
公立醫院為財團法人
->醫病糾紛:民事--以訂合約的對象為主
刑事--只有自然人有犯罪行為可言
->醫師過失:負刑事責任,不負民事責任(醫院負);亦可能有侵權行為
看病即有契約關係
三.
1.醫師有強制責任,不適用締約自由,但賠本生意不可能,一定要有所得
目前稅法:醫師課一般所得稅,無營利所得稅,因著重在公益性上
2.->持久性;尤其是非財團法人的私立醫療機構->病歷保存
3.醫療法範圍太廣->健全醫療機構
4.綜合醫院成立的必要趨勢
經營非醫師所能總攬->經營管理分離,醫師專心於醫療
權責分明->經營,所有區分出來
5.現代趨勢
6.需有充裕資金研究,購設備;財團法人資金只靠捐贈;合夥關係的資金籌措問題
7.私立非法人醫院的繼承問題,負責人是否可由非醫師擔任?
病歷保存與移轉的地方
ex:財政部:財團法人聯合徵信中心<-調查信用,調閱->銀行的往來紀錄
四.抄襲日本制度
1.醫療全部納入法人,無私立
持分持分社團法人--提供並擁有其資金;但利潤只能做公基金,不能分配->公基金用途?
無持分社團法人--醫院的醫師即社團法人的會員
->意識機關:會員決定醫院運作機制;但機制會變動,要透過會員大會
->不穩定;主管機關管不到;醫師牟利
財團法人:有章程,把目的,業務內容明定;
章程變更:董事會特別決議,主管機關許可,法院登記
2.董事長只為代表,經營所有分開
董事長是否為負責人?
院長為經營者? 要有醫師資格?
董事需有一定比例專業; 醫事專業身份的定義?
3.->家族壟斷;要能由其他人擔任
4.->當然的
5.->持續性
6.->介定為公益性質;考慮利息?
7.->規模範圍?獨資存在?
8.->法人制度的多頭馬車現象;若用特別法,另闢途徑監督?
->醫療:公司--如何兼顧營利性,社會責任,規範嚴格
合夥--無法人格,所有權共有(持續性?和諧?)
->目前法人制度呆版,參考國外基金會模式
Q:持分?
A:持分-有出資;無持分-不出錢,當會員,資金先前籌募捐贈而得
公立醫院:有些法律視為公家機關,有些視為事業機構
衛生署目前只規範私法人部分;公立醫院問題未解決,
公務員的特別權利義務關係在削減:公務員可訴願,提國賠
->公立醫院醫師具備公務員資格的必要?->聘任制度
張律師曰:
醫師,藥師:是否願意非專業金主合夥,經營,分利潤?
永續經營:合夥制的考慮,非醫師資格的子女可否繼承?
->非醫師的合夥可能性不大
Q:穩賠不賺的機構存在?
A:醫院倒閉破產?目前皆無考慮措施; 有持分社團法人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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