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信人: timestone (又到了失戀的季節), 信區: Med86
標 題: 法律與醫學6/12
發信站: ◎楓城杏話◎ (Fri Jun 12 16:11:58 1998) , 站內信件
ps:請配合講義
講義P1:
藥事法#102-1:依自開處方調劑-不能依他人處方
-2:民86.3.1:法律體制造成醫藥分業
衛署公告醫師可調劑條件及地區:北高市被排除,因不算偏遠地區,立即實施分業
全民健保法#31:醫師"得"交付處方簽--可交,亦可不交
#31-3:不交處方簽,健保局可不付錢
醫藥分業爭執:藥師做密醫行為,醫師做密藥行為
->醫師法#28:密醫刑事罰--檢察官起訴,法院判決,徒刑,坐牢,有前科紀錄
p2藥師法#24:密藥行政罰--罰$
=>危險狀況不同,處罰上差別
投影片:(穿插講解內容)
醫藥分業:separate pharmaceutical practice from medical practice
separation of medicine and pharmacy
separation of dispensary from medical practice
dispensing away from physicians
->醫事法不發達->名詞多不統一;國內投入人力亦少,醫療界人不懂法律,被政府欺負
ex:不開業獎金判例<-律師忙與保護自己權益,無法照顧他人權益,造成法律體制混亂
醫師負責診療,開例處方,而由藥事人員負責調劑及藥物諮詢
法條依據:藥事法#102,全民健保法#31
民眾有認為醫療費及是藥費,診察費長期偏低,醫師以藥費補貼診察費之不足
台灣:受日本觀念影響,打掉醫藥分業觀念<->大部分國家傳統上醫藥已分業
醫藥分業法制:立法強制分業(德,法,瑞典....)
實際上分業(美,菲....)
未實施,部分實施(日,韓....)
國內:尚無法確定屬於何種,國內醫師認為天生即有調劑權
醫藥分業目的:改善有問題的藥品管理->醫師開處方,藥師調劑->只有大醫院有部分做到
藥師:調劑--轉變-->藥品諮詢,分業的需要
確立藥師合法執業空間
最大爭議點:醫師幾乎無調劑,診所數量大,不釋出處方,則藥局只能賣非處方藥
->藥師幾乎無合法執業空間,業務被剝奪
全民健保宣告醫藥分業->藥局興起->倒店,因分業未落實,被政府騙
>>藉由醫師交處方簽落實醫師處方藥品分類管理;健全社區藥區,以建立基
層診所與藥局專業分工,互助合作的專業型態;共同提供民眾專業的醫療
與用藥照護,確保民眾的用藥安全與身心健康
爭議:診所可否聘藥師調劑?區隔診察調劑場所?
藥師工會:藥師執照掛在診所下->不准入工會->不能執業:不當規定
(法律規定:醫師,律師,藥師取得執照須加入工會才能執業)
醫師聯合抗爭:公平會判不違反公平交易法--法律上看有問題
>>醫師不賣藥,藥師不看病
藥師最有機會變密醫,抓到立刻判刑
實施醫藥分業理由:保障民眾知藥與選擇權利<--消保法的保障
醫師與藥師合作,提供醫療效能<--醫師為醫療團隊隊長,要負起責任
確保民眾用藥安全
重整我國藥品流通下游體系
加強藥事人員教育訓練
嚴格審查特約藥局申請->防止浮濫,密醫
成立供藥聯盟->藥品互通有無
增加特約藥局家數
加強取締非法販售處方簽
反對醫藥分業理由(台北市醫師工會):臨床藥師訓練不足(2月實習,臨床實習非考照條件)
醫師訓練>藥師,為何醫師不能做? 以美國為例
藥師素質參差,藥政管理未上軌道
(合格藥師占藥房32%)
藥師未親自執業,公然販售禁藥,非處方藥
藥師行使醫師診療權
藥局分布不均,民眾取藥無接近性->徒勞奔波
(若因服藥問題有醫療糾紛,引發爭議)
研究結果:醫藥分業會減少醫療糾紛
調劑:81.8.28衛署藥字第899986函(行政命令):
法律三層次:憲法(國民大會)->法律(立法院)->命令(行政機關依法律)
具有調劑權之醫師或藥事專業人員受理醫師經診治特定病患後所開立之處方,經確定
處方,調配並核對後,將藥品交付該特定病患使用之步驟
製藥技術進步,制成錠劑,須化學調劑者越來越少,重心挪至用藥諮詢與查核處方簽
->醫師堅持調劑是化學混合,無化學混合只是抓藥
->調劑三軌制:診所聘藥師->藥師工會抵制
健保藥局調劑
醫師親自調劑->30人以內親自調劑,未通過
->藥師身價百倍--臨時實施分業缺人
多看一次醫生--防止藥師販賣名醫處方簽
多一份安心
醫師調劑利弊:利:降低醫療成本,病人不必令跑藥局
弊:常不會告訴病人藥品價目表->醫師利益所在
常不會把處方簽給病人->診療費過低,靠藥賺錢;民眾看病一定要拿藥
[減少病人選擇機會及知的權利]
兼調劑,會犧牲病人權益,破壞醫病關係->??
所受藥理學訓練不足->醫師不服
藥師工作範圍:調劑藥品
檢查處方簽
處方用藥諮詢->趨勢
病人藥歷建立->藥師應建立藥歷
病人醫藥資訊來源
成藥諮詢服務
監控病人用藥
病人轉介服務
醫師新藥諮詢
藥師服務品質提昇:門診給藥主動服務
走入病房提供用藥知識
提供藥品諮詢服務(有病看醫生,用藥問藥師)
藥師分科制採行
推動藥師學術研究
在職教育制度化->工會教育制度
處方藥事服務:處方確認(病患,醫師,處方,日期)
處方查核(疾病,藥品,禁忌)
藥品調配(書寫,藥袋,標籤)
核對藥品交付藥劑
用藥指導(服用,儲存,副作用)
費用給付:門診掛號費
病人自付額
診察費(公勞120元)-->全民健保220元(50人180元,70人120元)
->法律界認為診所會減少,但衛生署提高診療費,對高級材料設備不給大醫院很多錢
->診所林立,醫師離開醫院
交付處方簽(20元)
藥事服務費(10元)-\
藥品費------------藥事法#102,全民健保法#31:未符合規定健保局一律不給錢
->目前醫師態度:後三項費用都不拿->撐多久?
小心受罰:密醫
聘密醫:刑事(86台非369)--講義p4:刑法#28-共同正犯:實施犯罪行為的部分
醫師法#28-共同正犯:有執照仍變成密醫
行政(86判3077)--講義p2~p3:對所屬行政機關下函處分不服
->30天內提訴願->再訴願:行政法院
有執照醫師聘無執照醫師變密醫
->違反醫師法#25
合夥關係,雖不管院務,身為院長仍要負責
->訴願->處罰減半
借牌行醫:86台非262--講義p5:無牌的借牌執業--違反醫師法#28-共同正犯
87台非32--講義p5:無牌借牌執業--病人:詐欺;密醫
幫無牌醫師簽名--勞保局:行使業務登載不實
未看病:87台上19--講義p4:未親自看病請領費用,勞保局:8種慢性病
->事實不清,為小錢貪污?
越權執:87台非79--講義p5
領獎金兼業:86台上5457--講義p5~p6:貪污--五年以上
86台上6611--講義p6
死因不明:刑事(86台上6725)--講義p6:最可能:推測->不確定
->犯罪不能證明->刑事上無罪
民事--仍可能要賠償
講義P4:保外就醫檢查問題
講義p6:精神病判斷標準以事發當時狀況為準,不容易
考試題目:
1.執照借人,由他行醫,再被他聘,替他簽字,向健保局領錢->罪名?
2.某警察大隊長持槍闖入民宅抓槍擊要犯,受害人陳情起訴->why?原因?違法部分與自己?
->保障人權,去除警察國家形象
3.保護知與選擇權 ex:醫藥分業,其他地方....
4.不動產:銷售花招,詐欺行為,應注意的相關地方
5.著作權:老教授找年輕人寫書->法律game如何玩
民意論壇投稿:留電話-why and how?
6.公務員服務之法律限制--須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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