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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Erhlin (水工鳥) 標題: [轉錄]法律與醫學6/5(轉寄) 時間: Sun Jun 7 13:42:49 1998 發信人: timestone (又到了失戀的季節), 信區: Med86 標 題: 法律與醫學6/5 發信站: ◎楓城杏話◎ (Sun Jun 7 12:51:34 1998) , 站內信件 醫療法(民76,#9): 醫事人員-領有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衛生署)核發的醫師(西,中,牙),藥師,醫事檢驗師, 護理師,藥劑生,醫事檢驗生,護士,助產士,或其他醫事專門職業正式之人員 正式人員->業務過失,罪較重;非正式人員->一般過失 醫療行為:以治療,矯正,或預防人員疾病,傷害,殘缺,或保建為直接目的所為的診療,診斷, 及治療,或基於診察,診斷結果,以治療為目的,所為的主觀,或用藥等行為的 全部或一部的總稱->範圍廣 醫療人員責任:契約責任,侵權行為,過失責任 醫療糾紛原因:過失疏忽;雖謹慎但醫學知識或能力不足而勉強實施醫療 國泰醫院院長:健保醫療審查發現:外科醫死人--操刀有誤,判斷不當 ex:胃穿孔病患:躺三天才診斷出;只須開刀修補但整個胃被拿掉->明顯處理有問題 <--醫院人力不足;年輕醫師經驗不足 ex:診斷胰臟癌開刀:檢查紀錄報告顯示非胰臟癌 ->有問題:胰臟癌手術難度高,時間長,合併症狀最多,但健保給付最高 ex:長庚牙醫醫小孩變植物人 ->see講義大綱三.(二)1.:原本不應發生問題卻發生;侵權行為法的原則;美國可用 台灣少用:過失推定(民法#184-2) 醫療過失:近因--醫師與病人及家屬不和諧;服務態度;診療錯誤(ex:忙中有錯);治療不當 遠因-- 美國:醫療糾紛增加--1.醫療過程複雜瑣碎,藥品技術工具在研究階段使用 2.訴訟法修正,訴訟更方便;醫師,法院增加 3.陪審員同情受害者 4.新醫療理論利於訴訟 ex:以前-傷害,醫療費用賠償 現在-增加精神賠償(台灣法律已有) 美1983:賠償未醫好部分,但有些不能肯定(ex:癌症)->賠償損失的治癒機率 契約責任: 去看病--要約<--契約-->醫師醫療--承諾 :一般少用來告訴 多用:侵權行為--民法:錯誤或過失要負侵權行為責任,醫療行為適用(加重病情,造成死亡) #184: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see 講義大綱 一.(一)幫忙救助不必負責;(二)未違反不必負責;(三);(四) see 中文案例一:墮胎過程有問題;即使非醫師親自檢查,最後仍是掛牌醫師負責 辯稱:可容許的危險 過失:違反醫療法#45--未經解說同意而手術;術後未盡照顧責任 注意義務:依法令守則程序進行,則視為已盡責任 法律上抽象標準:要注意到何程度才算無過失-- 民事: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 刑事:應注意能注意而不注意 依照交易上一般觀念認為有相當知識經驗誠意之人應盡的注意義務 ex:依照醫師能力,醫院設備不同來判斷 see 英文案例p120:以同資格醫師專家證明過失--病徵未及早發現,護士不處理,應可救活 判決:違反注意義務--P124:術後不注意病人 P125:未在場未交代護士處理,通知,未追蹤 P127:美:判斷違反注意義務標準(P129:地區標準--趨勢-->全國標準 ex:專科醫師): 1.個人學養能力是否足夠;應具有最低標準知識,否則會出問題 2.醫師合理謹慎盡到整個過程的注意 3.未盡注意義務要負民事責任;刑事責任則不一定;民刑事標準不同 4.P129:參考當時環境設備,盡最大合理可能 傷勢加重:可請求醫療費用,工作收入損失,增加的生活負擔, 非財產損害-精神損害賠償:民法#195-only被害人;美:家屬亦可 死亡:家屬可請求喪葬費,扶養費 賠償標準:斟酌雙方身分地位負擔能力 see 中文案例二:衛生署鑑定-應有過失->斟酌雙方賠十萬 因果關係:死亡與過失是否關係-應不死亡而死亡或加重; 台灣:相當因果關係--不應發生而發生->有因果關係 see 中文案例三p2最後一段:因果關係問題 see 講義大綱 二.(一) (二) ex:雞尾酒療法,器官移植 (三)醫療法:醫師對於急症病患不得無故不救助 非值班醫師來幫忙原則上可免責,除非惡意或重大損壞 (四)民法#257:被害人有過失,可請求減輕責任或賠償 三.(一)民事訴訟法#277:要請求人有舉證義務 (二)1.推定過失:不須證明, ->2.醫師須證明免責事由 see英文案例P148第二段 3.消保法#7:製造銷售商要負產品的無過失責任 see 中文案例三:一般不用在醫療行為 see英文案例P155下面-為何適用; P157第二段-為何不適用:醫療有實驗性質 有時非醫療人員可控制確定 無過失責任:使醫療人負擔增加 民眾無法便於取得服務 阻礙醫學進步 -- <<不善交際的貓>> <Origin>: ◎楓城杏話◎ bbs.mc.ntu.edu.tw <From>: b85.m5.ntu.edu.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m8.ntu.edu.tw) ◆ From: 140.112.253.1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