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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保政策的行情背景為何? 目前世界上有哪些有全民健保? 政策的行情背景? 行 政 院 在 民 國 八 十 四 年 三 月 一 日 正 式 宣 布 全 民 健 保 全 面 開 辦 , 這 是 一 項 長 達 七 年 規 劃 討 論 , 歷 經 四 任 行 政 院 院 長 所 作 的 重 大 政 策 性 決 定 , 值 得 作 一 番 回 顧 。     全 民 健 保 的 推 動 , 行 政 院 早 在 民 國 七 十 五 年 就 有 所 決 定 。 由 於 我 國 經 濟 持 續 快 速 的 發 展 , 平 均 國 民 所 得 提 高 , 政 府 與 全 體 國 民 共 同 體 認 到 保 障 國 民 身 心 健 康 的 重 要 , 俞 前 院 長 國 華 先 生 乃 於 七 十 五 年 二 月 在 立 法 院 宣 示 以 民 國 八 十 九 年 為 目 標 年 , 實 施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 並 責 成 經 建 會 成 立 專 案 小 組 開 始 規 劃 。 民 國 七 十 八 年 二 月 , 俞 前 院 長 在 民 意 代 表 暨 輿 情 熱 列 期 盼 下 , 於 立 法 院 第 八 十 三 會 期 的 施 政 報 告 中 , 將 實 施 全 民 健 保 的 目 標 年 , 提 前 至 民 國 八 十 四 年 。 郝 前 院 長 柏 村 先 生 於 民 國 七 十 九 年 六 月 聽 取 全 民 健 保 的 規 劃 簡 報 後 , 裁 示 在 「 不 浪 費 、 不 虧 損 」 的 原 則 下 , 再 提 前 至 民 國 八 十 三 年 實 施 , 此 項 決 定 並 在 執 政 黨 多 次 的 討 論 下 , 得 到 共 識 。 因 此 , 連 院 長 於 民 國 八 十 二 年 二 月 就 任 行 政 院 院 長 職 務 之 後 , 貫 徹 推 動 全 民 健 保 能 在 八 十 三 年 如 期 實 施 , 便 成 為 施 政 上 一 個 很 重 要 的 目 標 。 目前世界上有哪些有全民健保?   健 康 保 險 是 社 會 安 全 制 度 中 的 一 環 , 最 早 開 始 於 一 八 八 三 年 的 德 國 。 當 然 , 其 推 動 的 原 因 , 是 由 於 工 業 革 命 帶 來 社 會 經 濟 結 構 的 改 變 , 產 生 龐 大 的 勞 工 階 層 。 他 們 因 工 資 低 微 , 又 不 時 面 對 疾 病 、 職 業 傷 害 、 及 失 業 的 威 脅 。 許 多 知 識 份 子 本 於 人 類 的 良 知 , 便 積 極 推 動 社 會 安 全 制 度 , 而 健 康 保 險 厥 為 其 中 重 要 的 一 環 。 繼 德 國 之 後 , 許 多 歐 洲 國 家 相 繼 跟 進 , 如 奧 地 利 、 瑞 典 、 丹 麥 、 比 利 時 、 義 大 利 、 挪 威 、 英 國 等 等 。 及 至 二 次 大 戰 之 後 , 各 種 健 康 照 護 制 度 更 如 雨 後 春 筍 般 在 世 界 各 地 萌 芽 , 蔚 為 新 的 潮 流 。 國 民 的 健 康 照 護 , 已 被 視 為 人 民 的 權 利 與 國 家 的 責 任 。 我 國 八 十 三 年 通 過 的 憲 法 增 修 條 文 第 九 條 第 三 項 即 規 定 , 「 國 家 應 推 行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 」 推 動 全 民 健 保 , 消 極 的 意 義 是 要 免 除 人 民 因 疾 病 所 形 成 的 財 務 威 脅 ; 積 極 的 意 義 , 則 是 要 使 社 會 成 員 能 平 等 地 享 用 基 本 的 醫 療 服 務 。 因 此 , 到 今 天 為 止 , 實 施 健 康 保 險 的 國 家 , 雖 然 都 遭 遇 到 若 干 的 困 難 , 但 是 在 各 國 社 會 福 利 制 度 的 建 立 上 , 都 把 全 民 健 保 列 為 重 要 的 工 作 。 根 據 美 國 的 統 計 資 料 , 至 一 九 九 三 年 止 , 全 世 界 已 有 一 ○ 二 國 提 供 各 種 型 式 的 醫 療 照 護 制 度 , 我 國 當 然 也 不 能 例 外 。 喬丹快閃?消費權益可閃不了?! 發佈日期/ 2004.05.25 發佈日期930525 喬丹快閃?消費權益可閃不了?! 為了見飛人--喬丹一面,球迷們使盡渾身解數,有的是購買大量的喬丹商品,希望多拿幾張抽獎券來提高中獎機率,有的球迷則是以創意取勝,用讚揚喬丹的作品來取得入場的機會,而700份喬丹在台唯一球迷活動「The Show」入場券,立刻在網路上掀起拍賣熱潮,由於奇貨可居,最高賣價已喊到5萬2千元,總之,為了會球神—喬丹,消費者費盡心思! 然而,令消費者無法接受的是,台灣球迷會喬丹的時間竟然不到兩分鐘,網路上因此出現一片躂伐聲,網友反應喬丹現身的時間太短,甚至連泡麵都還沒泡好,喬丹就離開舞台! 消基會表示,NIKE公司以喬丹來台,並舉辦亞洲地區唯一的球迷會為由,發出700張門票,所有的喬丹迷為一睹巨人風姿,於是大量購買NIKE商品,以得到抽獎資格,希望掙得與球神會面機會。 然而,因為主辦單位並未將球迷會的活動內容完全公開,致使眾多球迷抱有極高期待,卻僅落得相見90秒的待遇,難怪球迷會發出抗議的怒吼! 消基會指出,依消保法第四條規定,企業經營者對於其提供之商品或服務,應向消費者說明商品或服務相關訊息,維護交易公平,並提供消費者充分與正確的資訊。 而NIKE公司大作文宣戰,讓球迷花費鉅資,換得抽球迷會入場券的資格,此舉,違反消保法及公平交易法,顯有引人錯誤之虞,再依民法第七十四條的暴利行為來看,「乘他人之急迫、輕率或無經驗,使其為財產上之給付或為給付之約定」,這是相當不道德的行為。 消基會表示,無論如何,NIKE公司舉辦難得的喬丹球迷會,就應將活動內容通盤告知球迷,如有無簽名會、球迷會晤時間,甚至有無和喬丹以球會友,均應於促銷活動推動時,就應詳細告知,讓球迷有被告知與選擇的機會,否則,花費數萬元,只換得數十秒相見之緣,甚至有人連喬丹的臉都沒看到,就在扼腕之中,劃下相會的終止符。 因此,消基會主張對此顯失公平的情形,消費者得應依民法第七十四條打撤銷之訴,要求NIKE公司撤銷買賣行為(即要求退貨還錢)或減輕給付,以還消費者公道。 此外,主辦單位明知僅是辦一場秀,並非球迷會、簽名會等球友近距離會面活動,那麼,依民法第八十八條規定,消費者若知與喬丹見面的機會只有90秒,就不會花大把金錢購買相關商品,來取得抽獎券,也因此,消費者可以主張撤銷買賣換購抽獎券的行為,換言之,無論如何,NIKE公司均應以退貨還錢方式填補消費者的損失。而對於消費者因要參加喬丹會所額外支出的交通或其他開支,NIKE亦應視情況予以賠償。 針對該事件,消基會呼籲: 政府單位--- 1.公平會應立即針對NIKE公司的宣傳活動展開調查,查明其作業流程有無違反誠信原則,以給消費者公平的交代。 2.建議依公平法第二十一、二十四條與四十一條規定,進行查處。 3.消保會應依消保法第二十二條規定,檢視NIKE公司有無廣告不實情形,並進行查處。 NIKE公司--- 1.建議針對抗議消費者應立即道歉並給予合理補償措施。 目前NIKE公司雖決定緊急印製已停版之「Wings」限量海報給700名消費者,並承諾若邀請NBA球員訪台,將優先邀請這700名消費者參加,但此補償措施顯然不足,且已有球迷發出不願接受之意,建議NIKE公司應慎重正式出面道歉,並提出合理補償措施。 2.NIKE公司應立即開放申訴專線,接受消費者的申訴與求償。面對消費者的抗議,NIKE公司雖發有新聞稿回應,但仍嫌不足,建議應立即成立申訴專線與專人服務,展 4.法官審判案件之憲法規定如何﹖ 法官又稱司法審判官,是國家考試(司法三等)司法官考試及格後受司法官訓練合格任用的! 我國現行法制,原則上第一審(地院)審判案件,以法官一人獨任,但案件重大者得以三人合議行使;第二審(高院)審判案件以法官三人合議行使;第三審(最高法院)審判案件以法官五人(原則)或三人(例外)合議行使,依案件輕重為標準! 正確來說審判案件時法官人數的多寡,是以法院審級來論定,並非以第幾審來判斷!例如刑事訴訟法中規定到,犯內亂妨害國交罪,第一審訴訟由高等法院審理,而高等法院審理案件時就是以三人合議行之! 何謂審判權? 憲法第八十條規定法官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明文揭示法官從事審判僅受法律之拘束,不受其他任何形式之干 涉;法官之身分或職位不因審判之結果而受影響;法官唯本良知,依據法 律獨立行使審判職權。 此為民事訴訟法的概念。所謂「審判權」,是指一個國家的法院對於民事訴訟案件所能審理的範圍及權限。例如對於某一民事案件本國法院依法得依本國法律加以審判者,則本國法院對該案件具有審判權。反之,若為單純的外國案件,本國法院依法不得加以審判者,則本國法院對該案件不具審判權。 在確定了本國法院對某一案件具有審判權後,接下來要處理的,便是該案件是要由哪一間法院審理,也就是哪一間法院對該案件具有管轄權。換句話說,所謂「管轄權」便是將本國的審判權加以分配到各法院,屬於各法院間事務分配的問題。各法院間對於民事訴訟案件的事務分配(管轄權),規定在民事訴訟法及相關法規。某一案件依管轄權之規定,而與某一法院所生之管轄關係,即為審判籍。依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可分為普通審判籍和特別審判籍。所謂普通審判籍,就是「以原就被」原則。相關規定在民事訴訟法第1條及第2條。而所謂特別審判籍,就是法院依法對於特定事 件具有管轄權。 5.公寓大廈得否經營餐廳﹖公寓大廈內設諸如餐廳之危險行業,應如何保障住戶權益﹖ 第十七條 住戶於公寓大廈內依法經營餐飲、瓦斯、電焊或其他危險營業或存放有爆炸性或易燃性物品者,應依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保險金額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其因此增加其他住戶投保火災保險之保險費者,並應就其差額負補償責任。其投保、補償辦法及保險費率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定之。 前項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經催告於七日內仍未辦理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代為投保;其保險費、差額補償費及其他費用,由該住戶負擔。 參考資料 以上為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依法有據. 6﹒管理委員會有無當事人能力﹖管委會得否依住戶決議對特定住戶斷水、  斷電﹖ 問:大樓經常出現違章建築和違規使用,雖然管理委員會得以移送政府處理,但是分年拆除計畫和行政怠惰,經常使管理委員會和違規者形成對立。建議修法,由高雄市訂定自治條例,如果違章建築被列入分年拆除計畫,那麼應課徵罰款,逾期不繳納,必要時得斷水斷電;所得收入部分補助該大樓充實或維修設備,以免這些違規者享受違法的不當利益。其他如大樓內部的違規使用,亦應授權管理委員會於寄送存證信函之後,無改善意願者,亦授權得先行通知電力公司或自來水公司斷水斷電,不要讓大樓在現存法令狀況下,讓守法住戶與違規戶形成對立衝突。 答: 按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十五條規定:住戶應依使用執照所載用途及規約使用專有部分、約定專有部分不得擅自變更。住戶違反前項規定,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並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理,並要求其回復原狀,又按建築法第七十三條規定:建築物非經領得變更使用執照,不得變更其使用。同法第九十條規定:違反七十三條後段規定擅自變更使用者,處建築物所有權人或使用人新台幣陸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勒令停止使用。而建築物是否再違規使用之認定,其權責在於主管機關,非為其它機關團體或市民,再者依目前法令規定,住戶之違規 處置為主管機關之權責,無法授權於管理委員會處置,且住戶之違規使用除有違反建築法第五十八條規定外,亦不得處以斷水、斷電之處分。 ==================================================================== 希望對大家有用囉!!!!!!!!!1 考古題只有題目沒有答案 所以找了一些 希望有一樣的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2.7.59 ※ 編輯: yyamy 來自: 140.112.7.59 (06/15 10:54)
hsiaoke:感恩感恩~~~ 06/15 19:25
kidowam:謝謝盈煮啦^^ 06/15 23: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