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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某甲寄信給某乙問某乙於二手書版所張貼布告中之擬售書籍是否已售 出,某乙回信表示尚未售出並問某甲是否願意於某一時間地點面交。 某甲回信表示該書於某日亟需使用,能否提前一日面交,並提出以賣 方價格二分之一為成交價格之請求。未料某乙於接獲某甲回信後又接 獲某丙來信詢問同一本書籍,且並未提出議價之請求,遂以原布告中 所聲明之擬售價格將該書售與某丙,並回信告知某甲書已售出。此時 某甲主張其擁有交易優先權,某乙無權將書售與某丙,並宣稱某乙既 已回信表示欲與某甲商議面交時間及地點則雙方即已構成初步交易約 定。某甲並表示其於接獲某乙回覆後即向書商退訂,某乙未履行雙方 初步交易約定的作法將導致其面臨上課無書可用的危機。基此,某甲 主張某乙即使不接受某甲所提出的購買價格,亦應回信告知某甲而非 逕將書籍售與某丙。某甲認定某乙必須為此情況負責,並要求某乙致 歉。 試問以上案例中 某甲主張擁有交易優先權是否合理? 某甲認定某乙回信表示欲與某甲商議面交時間及地點則雙方即已構成 初步交易約定的主張是否合理? 某乙未回信拒絕某甲議價之請求,即逕將書籍售與某丙,是否合理? 試析如下: 二手書版多數交易係以面交方式為之 主要原因即在於批踢踢並未提供信賴保護之機制(如paypal) 因此交易之完成係以面交為確定形式 面交前透過網路商議交易形式及價位的過程 難謂雙方已達成交易的共識 除非雙方已在信件中明確表達 彼此對價位、面交地點、面交時間已形成共識之主張 承前所述 所謂交易約定 係植基於三項條件:價位、面交地點、面交時間 三者缺一即難謂約定成立 其中又以價位最為關鍵 蓋價位若談不攏則無成交之可能 買方無權主張先提出購買意願者即擁有交易優先權 換言之 交易優先權之成立係以價位為前提要件 而非以買方購買意願所提出之時間先後為認定依據 如賣方已於布告中聲明擬售價格、書況及出版年月 則買方一但提出議價的請求則無理由主張其擁有交易優先權 基於上述 可知議價請求權與交易優先權係互斥的概念 買方欲享有交易優先權則必須放棄議價請求權 誠然 若賣方不願意接受議價最好能在布告中事先聲明 如未於布告中事先聲明不接受買方議價 而買方又於詢問信件中提出議價之請求時 倘賣方不願接受最好能回信明確告知買方不接受議價 以免買方誤判情勢而蒙受可能的損失 而買方也應避免一廂情願 在賣方尚未表達接受買方議價請求權時 即認定雙方已形成交易的共識 主張彼此僅係價位尚未談攏而已 只要賣方回覆書本尚未賣出 或賣方表達欲與買方商議面交時間及地點的意願 即已構成初步交易約定 事實上 既然價位尚未談攏 何來初步交易約定可言? 面交前若處於議價狀態而非確定交易狀態 則買方即無權主張其擁有交易優先權 前述案例中 賣方若能於接獲買方提出議價請求時回信拒絕之 似可避免買方因判斷錯誤而蒙受可能之損失 然而即使賣方並未回信拒絕買方議價之請求 買方亦無理由認定雙方已構成初步交易約定 並要求賣方為此負責或致歉 啟示 建議賣方於布告中明確表示是否接受議價 或於布告中聲明「不議價者優先成交」 (不議價者當然優先成交,惟事先聲明可避免雙方無謂的困擾) 並建議二手書版加強宣導 以避免可能交易糾紛之發生 -- 寂寞,原來是有影子的。 http://blog.sina.com.tw/weblog.php?blog_id=3696 我在虎皮身上看到自己孩提時的寂寞。 這種寂寞,帶著點不給人陪的孤傲……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03.68.14.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