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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弟不才,正好是念刑事法的,出來獻醜一下XD 第一、刑法所保護的對象,是專對一般的自然人而言,公司企業法人並非刑法保護的對象 所以引用刑法條文擺明是要唬人用的,正確的作法是要引用民法主張侵害名譽權的 侵權行為才對。 第二、毀謗和侮辱是兩種不同的概念,毀謗是只散佈不實的事實或謠言,使得他人的名譽 受到損害;侮辱是只針對他人的人格加以辱罵,造成名譽毀損,當然侮辱要在公 開的場合為之,才會有刑法上的問題。不過該公司既然是企業法人,在刑法的保護 對像這個前提上,就已經被打槍了。 第三、這封律師函,充其量只是存證信函,存證信函的功能,是一旦雙方進入訴訟程序時 作為證明待證事實存在的證據之一,所以存證信函是一式三份,郵局、雙方當事人 各執一份,目的就是避免存證信的內容遭到竄改。至於存證信函的內容,通常是當 是人主張法律上的權利,當然會對事實加以描述,但是依存證信函的功能,在民事 訴訟上的功效最大,在刑事訴訟上會有很大的效力嗎?我很懷疑。 第四、就存證信函內所描述的事實,是否存在或是否為真實,並非當事人提出存證信函就 算數,仍然需要經過法院審理時加以檢驗,才能就原告所主張的權利加以論斷,所 以通常的反制方法,就是我方也寫一封存證信函回去,主張我等之立場,且對方所 稱之事實不存在或虛偽,簡單的說,就是吐他槽啦。 第五、即便對方引用刑法條文威嚇,我方亦可主張此涉及公眾利益,與私益無關,也就是 以保護消費者的立場出發,可以迴避毀謗罪的成立,但話又說回來,刑法不保 護公司企業法人,所以該公司存證信函寫再多,也無須擔心。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29.72.30
heyhay:推~看單車板長知識 06/16 12:43
truefalldown:淺顯易懂,看起來存證信函堆到跟山樣高也沒用. 06/16 12:43
wagaga:推~看單車板長知識 06/16 12:46
LewisHamiltn:糟糕 這篇不m不行了 06/16 12:47
robintsai:補充一下,我覺得該擔心的應該是民事賠償,而非刑罰制裁 06/16 12:49
sarion:這種case裡面民事賠償該如何計算呢? 06/16 12:51
wagaga:我想問這種case裡面,民事賠償成立的條件為何? 06/16 12:54
xfroscar:DOXXUS看到這篇文又要窘臉了.... 06/16 12:57
mothjack:要就實際的損害來請求賠償 比如事件前後的銷售量變化 06/16 12:57
mothjack:另外法官也會就當事人的財力來衡量賠償多寡 06/16 12:59
uhu36:據我所知,公然侮辱罪及誹謗罪之行為客體,實務均認包括法人 06/16 13:04
uhu36:在內(28院534及院534可參照) 06/16 13:05
uhu36:刑法絕非不保護法人 06/16 13:08
uhu36:另,本案也可能構成妨害信用罪 06/16 13:12
littlekai:誹謗罪之他人亦包括法人(20院534) 06/16 13:29
littlekai:但從釋509及相關實務判決,似未逾越言論自由範圍 06/16 13:40
lordef:1. 刑法保護對象不包含法人這個可是大誤,大家不要看了文章 06/16 13:44
lordef:就亂罵公司,或是去偷公司的東西,會害喔。 06/16 13:45
lordef:2. 刑法上的妨害名譽只有侮辱罪有「公然」的要件,誹謗罪( 06/16 13:46
lordef:不是毀謗)實際上並不以公然為要件,即使是私下做,也是可 06/16 13:47
lordef:能成罪,原文資訊未盡正確,讀者不可不慎。 06/16 13:49
Melson:推~看單車板長知識 鄉民總是臥虎藏龍啊... 06/16 14:00
baoo:法律真的是看誰比較會玩文字遊戲啊~@@ 06/16 14:07
lym313:原po 是型男!! 06/16 14:11
BlueTaiwan:原po是超帥氣190cm法律補教界名師 06/16 14:13
timcheng:原來單車板上一堆律師 = = 06/16 14:33
freezeblue:你不知道很多高收入的都很低調的騎腳踏車嗎~呵呵 06/16 15:00
arthurwang:所以我我們如果是散佈該官網自己提出的言論,就沒事囉 06/16 15:25
arthurwang:因為事實的依據是來自告訴人自己的敘述,可以這樣說嗎 06/16 15:26
DFC:損人的最高境界就是不帶髒字,拿對方的話回罵對方才是高手啊... 06/16 15:32
DFC:比較可能會出問題的,應該是部份板友的情緒性文字吧... 06/16 15:36
DFC:忘了推一下,單車版果然是臥虎藏龍.. <(T_T)<(T_T)<(T_T) 06/16 15:40
colahero:寫得很好~但~可以分段嗎,小弟眼睛不好<(T_T)> 06/16 16:04
poqwer:推推推~ 臥虎藏龍~ 06/16 16:42
robintsai:法人是否為刑法的保護對象,只要問一個問題就好 06/16 16:59
robintsai:如果法人刑法的保護對象,請問法人要怎麼殺,如何適用 06/16 17:01
robintsai:殺人罪?若是殺人罪不適用,公然毀謗與公然侮辱卻能適 06/16 17:02
robintsai:用,豈不是因為擴張解釋人的概念而選擇性適用刑法, 06/16 17:03
robintsai:與刑法最高原則相牴觸嗎?? 06/16 17:04
robintsai:另外,民國20幾年的判例看看就好,判例不見得是正確的 06/16 17:05
robintsai:若是認為最高法院的判例和決議都是正確的話 06/16 17:06
robintsai:那就欠缺法律人獨立思考的基本能力了 06/16 17:06
robintsai:補一下,刑法的最高原則就是罪刑法定原則 06/16 17:09
baoo:這篇太專業了,已經到了看不懂的境界~@_@ 06/16 17:13
skyman12377:推~看單車板長知識 06/16 17:42
※ 編輯: robintsai 來自: 218.161.100.65 (06/16 17:44)
cooltyus:科科 所以我都沒罵他們 都用問的XD 06/16 18:03
befdawn:推~看單車板長知識 06/16 18:25
lordef:原PO為自己的刑法見解捍衛的的勇氣令人敬佩,但是一直舉殺 06/16 18:34
lordef:人罪這種保護生命法益的犯罪出來探討整部刑法的保護對象, 06/16 18:36
lordef:實在有夠偏。我很想知道原PO是不是認為偷公司的汽車腳踏車 06/16 18:41
lordef:,是不是也因為不是偷他「人」的動產,所以無罪?這思考就 06/16 18:42
lordef:真的很「獨立」了。 06/16 18:42
robintsai:舉竊盜罪的例子其實不是很好,因為對於客體的討論 06/16 18:50
robintsai:向來有本權說和占有說,看你採哪說我才能回答 06/16 18:51
robintsai:<不過要問別人問題前,請先回答別人提出的問題 06/16 18:53
robintsai:法人要怎麼殺??你的立場其實很明顯是德國法的立場 06/16 18:54
robintsai:特別是具有強烈行為無價值論的色彩 06/16 18:55
robintsai:只是這樣的立場,難免會淪為為了想處罰而處罰的情況 06/16 18:56
robintsai:很難脫離被批評為心情刑法的責難 06/16 18:57
SylvanStyx:推一下,不過原po可以補充一下 06/16 19:00
SylvanStyx:有關刑法上法人作為原告或被告的規範 06/16 19:04
uhu36:您當然可以主張刑法不保護法人,然而實務確實肯認保護法人 06/16 19:27
uhu36:之見解,還是有可能成為刑事被告的,除非審理法官也和您採相同 06/16 19:30
uhu36:見解自另當別論,或是您願出來替被告辯護,說服法官也可以 06/16 19:31
uhu36:但是不要誤導板友以為刑事上絕對無問題 06/16 19:33
uhu36:畢竟這是實際發生的事情,不是單純學說討論 06/16 19:34
robintsai:學說發展的目的,是為了作為實務上處理事情的立論基礎 06/16 19:39
robintsai:若是學說探討上出現問題而實務卻一意孤行 06/16 19:40
robintsai:不代表實務一定是對的,實務上往往為了便宜行事 06/16 19:41
robintsai:在處理的態度上會忽視許多事情,因此積非成是的事情 06/16 19:42
robintsai:不勝枚舉,不過這邊扯遠了,既然我們在討論法人是不是 06/16 19:43
robintsai:刑法的保護對象,就先不要談實務怎麼做,應該先由學理的 06/16 19:44
robintsai:角度思考形成結論後,再對實務的做法進行檢驗是否妥適 06/16 19:44
robintsai:才發現實務的做法是否正確,不是嗎?? 06/16 19:45
robintsai:若直接以實務的做法就否定學說的討論,豈不是倒果為因 06/16 19:46
uhu36:我還是那句,不要讓大家已為不可能因此排除成為刑事被告的 06/16 19:46
robintsai:那學說何必發展,書何必唸呢?? 06/16 19:46
uhu36:可能性 06/16 19:47
robintsai:會不會成為刑事被告,除了是程序法上的問題外, 06/16 19:50
robintsai:前提是法人是否為刑法的保護對象,這個問題不先釐清 06/16 19:50
robintsai:就說我是誤導板上的各位,這我不能接受 06/16 19:51
robintsai:既然你認為我錯了,你應該要說出我哪裡錯 06/16 19:52
uhu36:就跟你說了,實務肯認法人受刑法保護,司法院網站判決新近的 06/16 19:52
uhu36:也可以檢索得到 06/16 19:52
robintsai:且我是從學理的角度觀察與論述,那你也依該從學理來反駁 06/16 19:53
uhu36:我說你誤導的部份,是指還是有可能成為刑事被告,不要讓大家 06/16 19:54
robintsai:但你卻一昧以實務來說明立論平台不一致,會有結論嗎?? 06/16 19:54
uhu36:一定沒事 06/16 19:55
robintsai:一直以實務來反駁學哩,不是倒果為因嗎?? 06/16 19:55
uhu36:不想跟您討論學說問題,畢竟也有學者採相同看法 06/16 19:57
uhu36:我無意要讓其他板友一頭霧水,只想強調還是可能成為刑事被告 06/16 19:58
robintsai:那你就用那些學者的論點來反駁我,不就好了嗎?? 06/16 19:58
robintsai:何必一直扯實務呢?? 06/16 19:58
uhu36:站在該公司的律師立場,對方一定也會採對他當事人有利的立場 06/16 19:59
uhu36:爭論這些沒什麼意義 06/16 20:04
uhu36:我指的是在這裡學說爭論 06/16 20:05
lawnet:r大內容或許能一併指出實務見解會更為完善..畢竟有時探討 06/16 20:21
lawnet:問題也要一並提出實務做法,至於對否可從批判面下手 06/16 20:21
lordef:問題就在人家面對到的識時務問題,你拿理論─而且是不被檢 06/16 20:31
cooltyus:插嘴一下XD 一味 昧著良心 字不一樣喔 06/16 20:32
lordef:及法院所接受的理論,然後叫當事人不用擔心刑事問題,只怕 06/16 20:33
lordef:當事人如果信以為真掉以輕心,不是當事人之福。 06/16 20:34
lordef:而且你的問題不在法律,而是邏輯,刑法保護對象不包含法人 06/16 20:37
lordef:是全稱否定判斷,跟學理、實務,或是舉什麼例子無關,沒有 06/16 20:38
lordef:辦法說明其中一個例外的情形下,全稱否定就無法成立。不過 06/16 20:41
lordef:講到這樣版友應該沒啥興趣。 06/16 20:42
baoo:所以綜合以上眾強者的結論來看,應該是以「有可能成為刑事被 06/16 20:57
baoo:告」為出發點來說比較保險,因為不能保證法官認定的基礎是否 06/16 20:58
baoo:跟r大一樣,萬一認定「不可能成為刑事被告」的話,好像不太保 06/16 20:59
baoo:險,凡事都得做最壞的打算........應該是這樣說吧 06/16 20:59
baoo:上單車版學知識,討論的結果不管如何,大家都上了一次課了@@ 06/16 2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