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heyhay:推~看單車板長知識 06/16 12:43
推 truefalldown:淺顯易懂,看起來存證信函堆到跟山樣高也沒用. 06/16 12:43
推 wagaga:推~看單車板長知識 06/16 12:46
推 LewisHamiltn:糟糕 這篇不m不行了 06/16 12:47
→ robintsai:補充一下,我覺得該擔心的應該是民事賠償,而非刑罰制裁 06/16 12:49
推 sarion:這種case裡面民事賠償該如何計算呢? 06/16 12:51
推 wagaga:我想問這種case裡面,民事賠償成立的條件為何? 06/16 12:54
推 xfroscar:DOXXUS看到這篇文又要窘臉了.... 06/16 12:57
推 mothjack:要就實際的損害來請求賠償 比如事件前後的銷售量變化 06/16 12:57
→ mothjack:另外法官也會就當事人的財力來衡量賠償多寡 06/16 12:59
推 uhu36:據我所知,公然侮辱罪及誹謗罪之行為客體,實務均認包括法人 06/16 13:04
→ uhu36:在內(28院534及院534可參照) 06/16 13:05
→ uhu36:刑法絕非不保護法人 06/16 13:08
推 uhu36:另,本案也可能構成妨害信用罪 06/16 13:12
推 littlekai:誹謗罪之他人亦包括法人(20院534) 06/16 13:29
推 littlekai:但從釋509及相關實務判決,似未逾越言論自由範圍 06/16 13:40
→ lordef:1. 刑法保護對象不包含法人這個可是大誤,大家不要看了文章 06/16 13:44
→ lordef:就亂罵公司,或是去偷公司的東西,會害喔。 06/16 13:45
→ lordef:2. 刑法上的妨害名譽只有侮辱罪有「公然」的要件,誹謗罪( 06/16 13:46
→ lordef:不是毀謗)實際上並不以公然為要件,即使是私下做,也是可 06/16 13:47
→ lordef:能成罪,原文資訊未盡正確,讀者不可不慎。 06/16 13:49
→ Melson:推~看單車板長知識 鄉民總是臥虎藏龍啊... 06/16 14:00
推 baoo:法律真的是看誰比較會玩文字遊戲啊~@@ 06/16 14:07
推 lym313:原po 是型男!! 06/16 14:11
推 BlueTaiwan:原po是超帥氣190cm法律補教界名師 06/16 14:13
推 timcheng:原來單車板上一堆律師 = = 06/16 14:33
→ freezeblue:你不知道很多高收入的都很低調的騎腳踏車嗎~呵呵 06/16 15:00
推 arthurwang:所以我我們如果是散佈該官網自己提出的言論,就沒事囉 06/16 15:25
→ arthurwang:因為事實的依據是來自告訴人自己的敘述,可以這樣說嗎 06/16 15:26
推 DFC:損人的最高境界就是不帶髒字,拿對方的話回罵對方才是高手啊... 06/16 15:32
→ DFC:比較可能會出問題的,應該是部份板友的情緒性文字吧... 06/16 15:36
推 DFC:忘了推一下,單車版果然是臥虎藏龍.. <(T_T)<(T_T)<(T_T) 06/16 15:40
推 colahero:寫得很好~但~可以分段嗎,小弟眼睛不好<(T_T)> 06/16 16:04
推 poqwer:推推推~ 臥虎藏龍~ 06/16 16:42
→ robintsai:法人是否為刑法的保護對象,只要問一個問題就好 06/16 16:59
→ robintsai:如果法人刑法的保護對象,請問法人要怎麼殺,如何適用 06/16 17:01
→ robintsai:殺人罪?若是殺人罪不適用,公然毀謗與公然侮辱卻能適 06/16 17:02
→ robintsai:用,豈不是因為擴張解釋人的概念而選擇性適用刑法, 06/16 17:03
→ robintsai:與刑法最高原則相牴觸嗎?? 06/16 17:04
→ robintsai:另外,民國20幾年的判例看看就好,判例不見得是正確的 06/16 17:05
→ robintsai:若是認為最高法院的判例和決議都是正確的話 06/16 17:06
→ robintsai:那就欠缺法律人獨立思考的基本能力了 06/16 17:06
→ robintsai:補一下,刑法的最高原則就是罪刑法定原則 06/16 17:09
推 baoo:這篇太專業了,已經到了看不懂的境界~@_@ 06/16 17:13
推 skyman12377:推~看單車板長知識 06/16 17:42
※ 編輯: robintsai 來自: 218.161.100.65 (06/16 17:44)
推 cooltyus:科科 所以我都沒罵他們 都用問的XD 06/16 18:03
推 befdawn:推~看單車板長知識 06/16 18:25
推 lordef:原PO為自己的刑法見解捍衛的的勇氣令人敬佩,但是一直舉殺 06/16 18:34
→ lordef:人罪這種保護生命法益的犯罪出來探討整部刑法的保護對象, 06/16 18:36
→ lordef:實在有夠偏。我很想知道原PO是不是認為偷公司的汽車腳踏車 06/16 18:41
→ lordef:,是不是也因為不是偷他「人」的動產,所以無罪?這思考就 06/16 18:42
→ lordef:真的很「獨立」了。 06/16 18:42
→ robintsai:舉竊盜罪的例子其實不是很好,因為對於客體的討論 06/16 18:50
→ robintsai:向來有本權說和占有說,看你採哪說我才能回答 06/16 18:51
→ robintsai:<不過要問別人問題前,請先回答別人提出的問題 06/16 18:53
→ robintsai:法人要怎麼殺??你的立場其實很明顯是德國法的立場 06/16 18:54
→ robintsai:特別是具有強烈行為無價值論的色彩 06/16 18:55
→ robintsai:只是這樣的立場,難免會淪為為了想處罰而處罰的情況 06/16 18:56
→ robintsai:很難脫離被批評為心情刑法的責難 06/16 18:57
推 SylvanStyx:推一下,不過原po可以補充一下 06/16 19:00
→ SylvanStyx:有關刑法上法人作為原告或被告的規範 06/16 19:04
推 uhu36:您當然可以主張刑法不保護法人,然而實務確實肯認保護法人 06/16 19:27
→ uhu36:之見解,還是有可能成為刑事被告的,除非審理法官也和您採相同 06/16 19:30
→ uhu36:見解自另當別論,或是您願出來替被告辯護,說服法官也可以 06/16 19:31
→ uhu36:但是不要誤導板友以為刑事上絕對無問題 06/16 19:33
→ uhu36:畢竟這是實際發生的事情,不是單純學說討論 06/16 19:34
→ robintsai:學說發展的目的,是為了作為實務上處理事情的立論基礎 06/16 19:39
→ robintsai:若是學說探討上出現問題而實務卻一意孤行 06/16 19:40
→ robintsai:不代表實務一定是對的,實務上往往為了便宜行事 06/16 19:41
→ robintsai:在處理的態度上會忽視許多事情,因此積非成是的事情 06/16 19:42
→ robintsai:不勝枚舉,不過這邊扯遠了,既然我們在討論法人是不是 06/16 19:43
→ robintsai:刑法的保護對象,就先不要談實務怎麼做,應該先由學理的 06/16 19:44
→ robintsai:角度思考形成結論後,再對實務的做法進行檢驗是否妥適 06/16 19:44
→ robintsai:才發現實務的做法是否正確,不是嗎?? 06/16 19:45
→ robintsai:若直接以實務的做法就否定學說的討論,豈不是倒果為因 06/16 19:46
推 uhu36:我還是那句,不要讓大家已為不可能因此排除成為刑事被告的 06/16 19:46
→ robintsai:那學說何必發展,書何必唸呢?? 06/16 19:46
→ uhu36:可能性 06/16 19:47
→ robintsai:會不會成為刑事被告,除了是程序法上的問題外, 06/16 19:50
→ robintsai:前提是法人是否為刑法的保護對象,這個問題不先釐清 06/16 19:50
→ robintsai:就說我是誤導板上的各位,這我不能接受 06/16 19:51
→ robintsai:既然你認為我錯了,你應該要說出我哪裡錯 06/16 19:52
推 uhu36:就跟你說了,實務肯認法人受刑法保護,司法院網站判決新近的 06/16 19:52
→ uhu36:也可以檢索得到 06/16 19:52
→ robintsai:且我是從學理的角度觀察與論述,那你也依該從學理來反駁 06/16 19:53
→ uhu36:我說你誤導的部份,是指還是有可能成為刑事被告,不要讓大家 06/16 19:54
→ robintsai:但你卻一昧以實務來說明立論平台不一致,會有結論嗎?? 06/16 19:54
→ uhu36:一定沒事 06/16 19:55
→ robintsai:一直以實務來反駁學哩,不是倒果為因嗎?? 06/16 19:55
→ uhu36:不想跟您討論學說問題,畢竟也有學者採相同看法 06/16 19:57
→ uhu36:我無意要讓其他板友一頭霧水,只想強調還是可能成為刑事被告 06/16 19:58
→ robintsai:那你就用那些學者的論點來反駁我,不就好了嗎?? 06/16 19:58
→ robintsai:何必一直扯實務呢?? 06/16 19:58
→ uhu36:站在該公司的律師立場,對方一定也會採對他當事人有利的立場 06/16 19:59
推 uhu36:爭論這些沒什麼意義 06/16 20:04
→ uhu36:我指的是在這裡學說爭論 06/16 20:05
推 lawnet:r大內容或許能一併指出實務見解會更為完善..畢竟有時探討 06/16 20:21
→ lawnet:問題也要一並提出實務做法,至於對否可從批判面下手 06/16 20:21
推 lordef:問題就在人家面對到的識時務問題,你拿理論─而且是不被檢 06/16 20:31
推 cooltyus:插嘴一下XD 一味 昧著良心 字不一樣喔 06/16 20:32
→ lordef:及法院所接受的理論,然後叫當事人不用擔心刑事問題,只怕 06/16 20:33
→ lordef:當事人如果信以為真掉以輕心,不是當事人之福。 06/16 20:34
推 lordef:而且你的問題不在法律,而是邏輯,刑法保護對象不包含法人 06/16 20:37
→ lordef:是全稱否定判斷,跟學理、實務,或是舉什麼例子無關,沒有 06/16 20:38
→ lordef:辦法說明其中一個例外的情形下,全稱否定就無法成立。不過 06/16 20:41
→ lordef:講到這樣版友應該沒啥興趣。 06/16 20:42
推 baoo:所以綜合以上眾強者的結論來看,應該是以「有可能成為刑事被 06/16 20:57
→ baoo:告」為出發點來說比較保險,因為不能保證法官認定的基礎是否 06/16 20:58
→ baoo:跟r大一樣,萬一認定「不可能成為刑事被告」的話,好像不太保 06/16 20:59
→ baoo:險,凡事都得做最壞的打算........應該是這樣說吧 06/16 20:59
→ baoo:上單車版學知識,討論的結果不管如何,大家都上了一次課了@@ 06/16 2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