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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七月二十一日晚上九點多 經過重慶南路快到愛國西路 被一個員警攔下 說是禁行機車道 因為警察態度很差 搞得我很不愉快 就當場要求拿出警員證件 該警察死都不肯拿出來 結果他就不理我 叫我趕快走 說什麼[他不會開] [陷阱一:在往後申訴中 會說 是我(拒絕稽查)而(逕行)離去] [作法:請拿出手機 把警察話錄下來 並拍照存證] 我再次要求他拿出證件 他說以後在罰單上會看到他的名字(以後在法院上 死都不承認說過這種話) 我在那邊等了兩個紅綠燈 就走了 (千萬不能走 他會在事後開兩張罰單 還會註明你穿甚麼顏色甚麼衣服) (一張是違規單 一張是拒絕接受稽查) 單號AEY212548 機器腳踏車,不在規定車道行駛 單號AEY212549 不服從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指揮.稽查任務人員之指揮 後來接到兩張 就申訴 第一次是台北市中正警察局中正第一分局回文 承辦人是巡官 曾聰義 發文字號:北市警中正一分交字第09833016600號 當然是講 是我的不對 警察都依法行事 然後講該警察還舉發了其他四件違規事件(這是伏筆) 最後分局長 陳銘政 蓋章 我去申請異議 最主要的訴求是 該警察沒拿出證件 就不該開我罰單 結果很扯的是 警察竟然不是當初開我們單的那位警察 我很確定 是因為當初開的那張 是戴眼鏡 斯文 到法院是平頭 沒戴眼鏡 而且罰單上警察的名字跟到場的警察名字似乎不一樣 (千萬記住 申請異議前 一定要把罰單影印) 或許有人會覺得 我應該當場揭穿 但我想 對方就犯了偽證罪 而且身為警務人員 鐵定是會坐牢 丟了飯碗 這樣做 好嗎?.......(但一時的婦人之仁 害我還是要為了這個摸魚的警察而繳錢) 該警察的名字叫做張X (兩個字) 而他的證詞更是讓我目瞪口呆 他說 他是在執行維護總統府周邊安危的勤務 走著走著 不小心看到我違規 就趕緊上前把我攔下 法官問他 我有沒有要求他 拿出證件 警察張X說 他有跟我說 我有穿警察制服耶(沒錯!整個案子重點就是在 他只要穿警察制服就好了) 我問 為啥你在執行勤務 還可以舉發其他四個違規案子呢 (我心裡想 對呀 他在執行其他勤務 還可以舉發其他違規案子唷!見鬼了) 這時 法官就制止我說 警察愛舉發幾件就幾件 關我甚麼事 其中最扯的是 他當時明明是在路旁 把我攔到旁邊 但是在他證詞中 他說是在對面看到我違規 然後橫過馬路把我攔下 (沒照片就沒真相 隨便他說甚麼就是甚麼) 當然 警察萬歲 警察又贏了 台灣士林地方法院 98年度交聲字第1011號 和 1012號 回文給我 裡面是寫 按照警察職權行使法第四條第一 二項分別規定: [警察行使職權時 應著制服或出示證件表明身分 並應告知事由] [警察未依前項規定行使職權者 人民得拒絕之] 書記官 周玉惠 看到這點不禁失笑 路上一堆類似警察制服的人到處跑 我們怎麼能一下分得清 哪個是警察哪個是保安 警衛?!?!?! 所以 我就去抗告 主要訴求有兩點 一 我沒聽到警察張X有說 他身穿警察制服 而當時燈光昏暗 制服並不明顯 二 他橫過馬路根本來不及 把我攔停 結果 我又輸了 台灣高等法院交通事件裁定(高等唷!!!!) 98年度交抗字第2793號 第2794號 又說了一次警察職權行使法 然後說 誰叫我 配合張X把車停到路旁 所以我心中就認定該人就是警察 因為他穿警察制服呀 他說不說 我有沒有聽到 都無所謂了呀(真是..........無言) 文中又指出 一般按照常理 如果是看到阿里不達的人 應該是加速離去 不該配合 應該直接加速離去 (所以 我再次呼籲大家 下次看到警察在路旁攔車 就直接加速衝過去 因為你的理由是 因為你無法立即 辨識 該攔車的人是警察 所以 按照一般常理 應該是要加速離去) 第二點 法院只相信張X的話 張X距離夠近 清楚看到我違規 不管是他在對面看到我 還是在路旁看到我 警察說的話準 其他一概不理 書記官 戴伯勳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 法官 游紅桃 法官 周明鴻 法官 楊智勝 總結 難怪有人說司法不公 一連串下來 警察可以不負責任亂開單 累的永遠是 我們做老百姓的 蒐集資料 走法院程序 到最後 人家永遠比我們懂法律 鑽法律的漏洞 法律是保護 那些 知法犯法的人 我們只能乖 乖繳錢了事 累了 半年多 還是繳了 一千五 我恨.................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9.84.6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