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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板友不清楚改裝排氣管合法於否 在討論翹管前應該要先釐清一下 對於排氣管的規範 應該可以從警察開單舉發這方面來看 大多數警察針對排氣管的舉發 都是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的 16 18這兩條 第十六條 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九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 鍰: 一、各項異動,不依規定申報登記。 二、除頭燈外之燈光、雨刮、喇叭、照後鏡、排氣管、消音器設備不全或損壞不予修復, 或擅自增、減、變更原有規格致影響行車安全。 三、未依規定於車身標明指定標識。 四、計程車,未依規定裝置自動計費器、車頂燈、執業登記證插座或在前、後兩邊玻璃門 上,黏貼不透明反光紙。 五、裝置高音量喇叭或其他產生噪音器物。 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並應責令改正、反光紙並應撤除;第五款除應依最高額處罰外,該高 音量喇叭或噪音器物並應沒入。 第十八條 汽車車身、引擎、底盤、電系等重要設備變更或調換,或因交通事故遭受重 大損壞修復後,不申請公路主管機關施行臨時檢驗而行駛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二千四 百元以上九千六百元以下罰鍰,並責令其檢驗。 汽車所有人在一年內違反前項規定二次以上者,並吊扣牌照三個月;三年內經吊扣牌照二 次,再違反前項規定者,吊銷牌照。 其實排氣管改裝並不屬於18條的規範 可以主張引用18條是引錯條例 所以目前實際上排氣管的的處罰 僅限於16條1項2款的 排氣管『設備不全』或『損壞不予維修』兩種情形 那麼該條條後段的『擅自增、減、變更原有規格致影響行車安全』 則是對條文前段的 設備(除頭燈以外之燈光、雨刮、喇叭、照後鏡、排氣管、消音器)之外的其他設備而言 如果警察以『擅自改裝排氣管,影響行車安全』為由開單舉發 是於法無據的 因為專業性的理由 警察是不宜自行認定何謂影響行車安全的改裝 (以上是根據警政署民國92年的發函內容) 至於噪音的部分 則是要根據噪音管制法施行細則第14條規定 要環保署派員 使用儀器檢查才是於法有據 所以只要是一根好的而且有防燙蓋的排氣管 管你哪做的 翹不翹 警察都不能只憑他的認定開單 現在要規範翹管 應該還是用16調來修改吧 至於規範的標準為何 以及認定方式會不會改變 要看後續囉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5.223.189 ※ 編輯: Ankh 來自: 140.115.223.189 (03/13 16:32)
qq00212369:變更車體就壓死你了 (  ̄ c ̄)y▂ξ 03/13 16:37
Ankh:但是變更車體警察是不能認定的 03/13 16:38
Ankh:這是程序問題 03/13 16:39
qq00212369:他會跟你說那我開18條驗車膽 給你 你去跟監理站獎 03/13 16:41
snowcoat:#19PPU-_0 我以前討論過 這次應該是修法 增訂規定 03/13 16:45
snowcoat:以前規定只有 出口朝後 + 防燙蓋 這次大概要討論角度吧 03/13 16:45
Ankh:他開18條就已經有不小的機率讓這張單白開了,當然這是不少車友 03/13 17:06
Ankh:不斷申訴的結果. 03/13 17:06
ehau:第十六條 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03/14 22: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