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nkh (罐裝出奇蛋)
看板biker
標題Re: [新聞] 機車改裝上翹排氣管 下半年開罰
時間Fri Mar 13 16:27:50 2009
有些板友不清楚改裝排氣管合法於否
在討論翹管前應該要先釐清一下
對於排氣管的規範
應該可以從警察開單舉發這方面來看
大多數警察針對排氣管的舉發
都是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的
16 18這兩條
第十六條 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九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
鍰:
一、各項異動,不依規定申報登記。
二、除頭燈外之燈光、雨刮、喇叭、照後鏡、排氣管、消音器設備不全或損壞不予修復,
或擅自增、減、變更原有規格致影響行車安全。
三、未依規定於車身標明指定標識。
四、計程車,未依規定裝置自動計費器、車頂燈、執業登記證插座或在前、後兩邊玻璃門
上,黏貼不透明反光紙。
五、裝置高音量喇叭或其他產生噪音器物。
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並應責令改正、反光紙並應撤除;第五款除應依最高額處罰外,該高
音量喇叭或噪音器物並應沒入。
第十八條 汽車車身、引擎、底盤、電系等重要設備變更或調換,或因交通事故遭受重
大損壞修復後,不申請公路主管機關施行臨時檢驗而行駛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二千四
百元以上九千六百元以下罰鍰,並責令其檢驗。
汽車所有人在一年內違反前項規定二次以上者,並吊扣牌照三個月;三年內經吊扣牌照二
次,再違反前項規定者,吊銷牌照。
其實排氣管改裝並不屬於18條的規範
可以主張引用18條是引錯條例
所以目前實際上排氣管的的處罰
僅限於16條1項2款的 排氣管『設備不全』或『損壞不予維修』兩種情形
那麼該條條後段的『擅自增、減、變更原有規格致影響行車安全』
則是對條文前段的
設備(除頭燈以外之燈光、雨刮、喇叭、照後鏡、排氣管、消音器)之外的其他設備而言
如果警察以『擅自改裝排氣管,影響行車安全』為由開單舉發
是於法無據的
因為專業性的理由
警察是不宜自行認定何謂影響行車安全的改裝
(以上是根據警政署民國92年的發函內容)
至於噪音的部分
則是要根據噪音管制法施行細則第14條規定
要環保署派員
使用儀器檢查才是於法有據
所以只要是一根好的而且有防燙蓋的排氣管
管你哪做的 翹不翹
警察都不能只憑他的認定開單
現在要規範翹管
應該還是用16調來修改吧
至於規範的標準為何
以及認定方式會不會改變
要看後續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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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40.115.223.189
※ 編輯: Ankh 來自: 140.115.223.189 (03/13 16:32)
推 qq00212369:變更車體就壓死你了 (  ̄ c ̄)y▂ξ 03/13 16:37
→ Ankh:但是變更車體警察是不能認定的 03/13 16:38
→ Ankh:這是程序問題 03/13 16:39
推 qq00212369:他會跟你說那我開18條驗車膽 給你 你去跟監理站獎 03/13 16:41
→ snowcoat:#19PPU-_0 我以前討論過 這次應該是修法 增訂規定 03/13 16:45
→ snowcoat:以前規定只有 出口朝後 + 防燙蓋 這次大概要討論角度吧 03/13 16:45
→ Ankh:他開18條就已經有不小的機率讓這張單白開了,當然這是不少車友 03/13 17:06
→ Ankh:不斷申訴的結果. 03/13 17:06
噓 ehau:第十六條 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03/14 22: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