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cinshin (ai )》之銘言:
: 它有貼一個貼紙 不過那是我去拿車才看到的
: 我有想過申訴 可是他有寄掛號信
: 不過我收到信時 已經來不及了
: 不過信上面的郵戳日期 應該是要早早收到的
: 可能這之間出了什麼問題 加上我們太晚去領掛號
: 所以就被拖走了 找回來我就很開心了
: 還有謝謝幫我找資料的人
: http://recycle.epa.gov.tw/media/9007/mon9007_3.htm
: 現在48小時 就會被吊走了
占用道路廢棄車輛認定基準及查報處理辦法
第四條
占用道路廢棄車輛由警察機關、環境保護機關派員現場
勘查認定後,張貼通知於車體明顯處,經四十八小時仍
無人清理者,由環境保護機關先行移置至指定場所存放
。
前項廢棄車輛張貼通知後,警察機關應查明車輛所有人
,以書面通知其限期清理或至指定場所認領,逾期仍未
清理或認領,或車輛所有人行方不明無法通知或無法查
明車輛所有人情形,由環境保護機關公告,經公告一個
月無人認領者,由環境保護主管機關依廢棄物清除。
環境保護主管機關將廢棄車輛依廢棄物清理時,其號牌
號碼、引擎號碼或車身號碼可查明者,應通知公路監理
機關逕予報廢登記。有號牌者,亦應併同送交處理。
第二項公告應於公告欄或其他適當方式公告之,其內容
包括被移置車輛之車輛類別、廠牌、顏色、停放地點、
號牌號碼或引擎號碼或車身號碼或車輛特徵等資料。
【立法理由】
一、本條明定佔用道路廢棄車輛從勘查認定至移置、清理
、報廢等處理程序及相關機關權責。
二、第一項規定佔用道路廢棄車輛查報後張貼通知等處理
程序。廢棄車輛經警察機關、環境保護機關現場勘查
認定後,應張貼通知於車體明顯處,經四十八小時仍
無人清理者,即由環境保護機關先行移置至指定場所
存放。
三、第二項係補充第一項規範:「張貼通知後,書面通知
車輛所有人或無法通知時之處理程序」。由警察機關
查明車輛所有人後,以書面通知其限期清理或至指定
場所認領,逾期仍未清理或認領,或車輛所有人行方
不明無法通知或無法查明車輛所有人情形,由環境保
護機關公告,經公告一個月無人認領者,由環境保護
主管機關依廢棄物清除。
四、第三項規範廢棄車輛清理後,車籍管理亦須配合作業
,以符實際。即廢棄車輛依廢棄物清理後,如其號牌
號碼或引擎號碼或車身號碼係可查明時,環境保護主
管機關應通知公路監理機關逕予報廢登記。
五、第五項係補充第二項有關環境保護機關對經移置廢棄
車輛公告方式及公告內容之規範。公告方式除公告欄
外,其他適當方式尚包括於省(市)政府公報刊登或
發行銷售地區涵蓋當地環境保護主管機關所在地三家
以上報紙顯著第位登載之等。公告內容包括被移置車
輛之車輛類別、廠牌、顏色、停放地點、號牌號碼或
引擎號碼或車身號碼或車輛特徵等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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