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責任
發生交通事故,行為人通常同時會有民、刑事責任。民事部份涉權利受到侵害如何
回復;刑事部份則有可能涉告訴乃論與非告訴乃論兩種。
二、民事部份
a.和解
民法第七百三十六條:「稱和解者謂當事人約定,互相讓步,以終止爭執或防止爭執
發生之契約。」
「告訴乃論」之罪,若雙方達成和解,可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前撤回告訴,法院即諭
知不受理的判決,是故不會受到刑事處分。
法院在量刑上,會以被告是否已與被害人成立和解而為科刑輕重的考量。因此,處
理車禍時,大多希望協調雙方各退一步。不僅有助於被害人能早些獲賠償,也可減少或避
免被告因官司而操勞。
b.賠償
如果和解不成,賠償部分則由被害人向法院主張後,由法院判決之。而被害人得求
償範圍:
(一)醫療費用:
住院費、手術費、藥品費、診斷費、將來需定期更換必須醫療用品之費用(如義肢)。
法源依據:民法第一百九十三條。
(二)喪失或減少勞動力:
無法從事原工作。大多採一次賠償方式,以霍夫曼式計算法扣除法定利率年息百分之
五中間利息。
計算此損害,應以被害人受傷前之身體健康狀態、教育程度、專門技能、社會經驗
等各方面酌定,不能以一時一地之工作收入為準。
法源依據:民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一項前段。
(三)增加生活上需要
通常係因身體健康受損,所導致增加生活需要之費用支出。例如:看護費。
法源依據:民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一項後段。
(四)慰撫金
所慰撫金係指財產權以外的非財產上損害,給付相當金額以賠償其損害者而言。應
斟酌雙方之身分資歷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酌定,並無一定標準。
(五)物
對於物之毀損所生之損害,可依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請求賠償。賠償方法以回復原
狀為原則,金錢賠償為例外。無法修復時,自應以金錢賠償。
1.新品:
新品價值───損害物品的殘餘價值 = 應賠償部分
減去
2.中古品:
毀損前之價值───毀損後的殘餘價值 = 應賠償部分
可參考所得稅法第五十一條及行政院發布之固定資產折舊率表之標準計算。
三、刑事部份:
我只想提一下毀損罪。
判例字號: 台非字第34號
裁判日期: 民國 47 年 09 月 11 日
資料來源: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 (下冊) 第 415 頁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54條 (94/02/02)
要旨:
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之毀損罪,以使所毀損之物,失其全部或一部之效
用為構成要件。被告潛至他人豬舍,投以殺鼠毒藥,企圖毒殺之豬,既經獸
醫救治,得免於死,則其效用尚無全部或一部喪失情事,而本條之罪,又無
處罰未遂之規定,自應為無罪之諭知。
參考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 第 354 條 (43.10.23)
毀損,指的是使物品之功能喪失。
舉例:如果機車座墊被人用立可白畫了一條,坐墊功能未依此喪失,非為毀
損罪。相反地,如果被劃且破,則為毀損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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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部份要看具體事實而定,沒什麼能多寫的了。囧r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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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解是「各退一步」,不是趁機敲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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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爸早,此恨綿綿無絕期。你累了嗎?先聽首歌。永邦的"原創曲"是抄襲鳥の詩!高進,
你這樣做對你有什麼好處?這就是人蔘阿!台大誤我兒一生。我要寫個慘字。馬英九要負
責。我想這其中一定有什麼誤會,謝謝指教,我們一切依法辦理?馬小九還我牛!魯洨比
還我相機!不行!通通拿去做雞精!你是誰派來的?又是高志綱!又是高志綱!你是誰派來
的?黃易派來的。地球是很危險滴!你還是快回火星去吧!孩子的教育...腦殘沒藥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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