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kg01034:可以借轉嗎? 61.229.24.82 09/27
→ satisfactory:嗯 203.187.20.163 09/27
推 ztx:那檔車勒 我聽過是要抱油箱啊 XDXDXXD 210.66.61.94 09/27
推 rolaiba:應該只有仿賽系列會比較需要吧 140.116.115.110 09/27
推 iiwii:仿賽車的話~一定要抱油箱的囉~~ 210.68.35.81 09/27
> -------------------------------------------------------------------------- <
作者: birdnest (媽媽~我想幹反啊~) 看板: biker
標題: Re: [問題] 請問有沒有關於坐後座之人抓機車後面ꐠ…
時間: Mon Sep 27 11:14:29 2004
※ 引述《rickshiu (rickshiu)》之銘言:
: 我記得我有看過這種文章
: 印象中裡面還頗詳細的
: 希望有沒有人知道這篇文章或知道關於此種的回答!!!
: 大感謝
我下面這篇轉錄的沒有比較....只有罰單....
但就我經驗....除非小孩子....
不然一個一般成年人窩在你懷裡還要騎車....不是很好騎且很容易出狀況的....
但下面那篇文章算是個例外吧....
-----------------------------------------------------------------------
作者: russia (永遠到不了的指南路...) 看板: traffic
標題: 拜託!!!連這樣也開???簡直是官逼民反
時間: Thu Nov 15 23:18:37 2001
前陣子有一天要從228公園到西門町
那天由於我女朋友穿裙子
所以就由他來騎車
就在228公園那條路(忘了路名)左轉重慶南路的那個T字路口
由於我的4V比較重
對於其慣90,100 CC的女友來說實在太重
而那時T字路口的另一端又由紅燈變綠燈
對方的車子正像我們開過來的情況下
我女朋友不知是太緊張還是車太重
竟然突然其不動我的車快要跌倒
這時他向我提出求救
我不就她勢必她會出車禍
所以這時坐在後座的我就幫我女友騎過那段紅綠燈
但這時就被我們的調子伯伯攔了下來
並硬是開了我們一張所謂的"危險駕駛"(那可是跟酒醉駕車同罪ㄚ)
我們跟他解釋了半天 又是求情又是說理
怎麼樣她都是要開我們"危險駕駛"
吼~~拜託!!!我那時不幫我女友
我們就準備出車禍
她竟然就因為這樣開了我一萬多的"危險駕駛"
媽的!!!你今天開我500$為戴安全帽我都要省吃檢用+三餐不繼了
你給我開一萬多不是官逼民反嗎???
所以當然在我們窮學生沒錢的情況下
這張罰單過期了(拜託叫我14天內弄出1萬多!!!我爸媽都不見得有辦法)
所以現在這張罰單變成2萬多了
天ㄚ!!!這不是官逼民反嗎???
他們這樣是逼我們去偷去搶嗎???
我認為警察的工作是減少社會問題
但今天他們竟然是去幹曾加社會問題的事
不知他們這樣做對社會是有什麼好處
我今天並沒有說我沒有錯
但是正所謂情,理,法
她要給我警惕的作用
開我300~500就夠了
她開那麼貴
對於我們這群窮學生而言
也只會把我們逼上絕路罷了...
--
一氣吐逆催亂世 二變來復破煉獄
三元耗盡誅鬼神 四象旋走裂大地
五脈歸聚轟山河 六通沖天毀日月
七魄無極滅蒼天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sie.ntu.edu.tw)
◆ From: 140.136.235.245
> -------------------------------------------------------------------------- <
作者: Salvage (我想留木村頭啦^^) 看板: traffic
標題: Re: 拜託!!!連這樣也開???簡直是官逼民反
時間: Fri Nov 16 22:56:34 2001
※ 引述《Damon516 (衝衝衝)》之銘言:
: : 我們就準備出車禍
: 這點要請問Salvage兄了
: 我認為這應可主張"無期待可能性"或"緊急避難"提起訴願
: 若仍被駁回 (我覺得駁回機率極高)
: 應以同樣主張向行政法院請求不罰之判決
: 試試看吧~~~~
: 不能百分之百確定判決結果的理由是
: 你無法證明你是只騎了那一段 還是從頭到尾都危險駕駛
: 這一點請專業人士Salvage兄發表高見為是
我不是專業人士啦
不過你說得我有幾點要做補充
1.大法官釋字466號解釋認為人民因私法關係所生之爭執
由普通法院管轄
因公法關係所生之爭執 由行政法院管轄
但以非法律別有規定者為限
交通警察對違規民眾所開之罰單 性質上雖屬於行政程序法92條第一項所稱
"行政機關對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
而直接對外發生法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 也就是行政處分
但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87條規定
受處分人不服主管機關所為之處罰者
得於接到裁決書之20日內向管轄之地方法院聲明異議
亦即應於十五日內先向原處罰機關陳述意見
待收到裁決書不服後 20日內再向管轄之地方法院聲明異議
2.由於依道安條例89條規定法院受理交通案件應準用刑事訴訟法的規定
受處分之人可以請求法院調查對己有利的證據
期待可能性我看大概是不太可能 這只能供學理上參考之用
關於緊急避難的部份 由於要件甚為嚴格
而且唯一可證明緊急危難情狀的存在者
又與被處罰的人關係密切(好像是女友是吧?)
法院是否會採信其證言老實說對此我認為並不樂觀...
: 這涉及行政裁量之授權的鳥問題
: 我們的行政規則中的"裁量準則"是如此規定沒錯
: 既然是"裁量"那就一定會有模糊的空間
: 要怎麼開就看條子的主觀認定了
: 不過開你一萬多真是夠夭壽的了
3.至於是否作成行政處分 行政機關有裁量的權限
原則上法院必須加以尊重
但是例外在處分欠缺實直合法要件
也就是有裁量濫用或是裁量怠惰
或是違反行政法一般法律原則 如比例 平等 誠信原則之時
法院例外可介入加以審查
由於法官有時候會忘記他有這種權力
你不妨試著提醒他一下
例如:明明是情狀極其輕微 為何卻逕以最高額加以處罰 有無違反比例原則可能?
而法律之所以用極其概括抽象的用語
無非是為了使行政機關可以視具體情況來選擇作成處分與否
今天若行政機關明知其情顯可憫恕 卻仍執意作成該處分
是否出於與法律授權目的不相符之動機(如為了抽成 為了增加市庫收入)
可以試著使行政機關陳述其作成處分之理由
4.附帶一提的是 由於道安條例的特別規定
道路交通事件應由普通法院管轄 故無需經訴願的先行程序
當然更無再訴願的可能(現行法已將再訴願之程序廢除)
只需再前述的期間內向作成處罰之機關提出陳述書
(但警察通常都很笨 要他們了解行政法的學理實在是無期待可能性)
之後再向該管地方法院也就是台北地院聲明異議即可
祝你順利 我也很討厭警察 =.=凸
※ 編輯: Salvage 來自: 61.224.28.204 (11/16 23:12)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28.113.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