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kendra510122:對不起 我會多多注意 02/25 21:16
推 MikeFreeway:推! 02/25 21:23
→ snowcoat:我又因為車禍文被m了 <冏> 02/25 21:42
推 bighead0851:專業車禍王(誤) 02/25 21:46
→ bighead0851:應該無誤xd 02/25 21:46
推 ujane: 專業車禍王(誤) 02/25 22:30
推 k22941920:推 謝謝 教導~ 02/25 22:34
推 timgame:通話紀錄可以刪掉? 02/25 23:04
→ jeffenjoy:電信公司記錄 02/25 23:07
→ snowcoat:如果遇到連通聯紀錄都能刪除的 就認賠吧 02/25 23:11
→ snowcoat:這輩子能遇到王的次數也不多... 02/25 23:11
→ snowcoat:我現在才發現標題改了 XDDDD 02/25 23:20
推 ilovekr:光撥電話還是有的吵,因為逃逸的認定標準還有包含是否有做 02/26 00:01
→ ilovekr:必要舉止(ex:叫救護車),所以光打電話應該還有其風險存在 02/26 00:03
推 ilovekr:我不是很贊同因為趕時間就不報警,難道還有什麼事情比人受 02/26 00:08
→ ilovekr:傷及可能的刑事風險重要....囧 02/26 00:08
推 Commitment:他是說小車禍 02/26 00:09
→ ilovekr:報警叫救護車後續會少很多麻煩,不用省那一點時間 02/26 00:09
→ ilovekr:小車禍=沒人受傷頂多罰鍰,那又有什麼好擔心....?! 02/26 00:10
甚麼叫做肇事逃逸?
刑法第185-4條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這條是拿來處罰明明知道肇事,致人死傷而未盡救護義務、企圖脫免責任的人
所以有哪些情況不成立?
肇事通常不是故意,因為故意叫做謀殺
但逃逸就要以故意為要件
假設有人發生車禍,但完全不知道有發生死傷
又或者被害人當場拒絕就醫或到安全處所
所以肇事者認為被害人可以自由行動
官腔的說法可以說是『對於公共安全顯然不生任何危害』
就這樣離開現場,主觀上並沒有要逃逸的意思,當然就不應該以這一條法條處罰。
打電話並不是要拿來規避責任
而是要證明你有下來關心、沒有逃逸
也可以通聯記錄證明自己下車表示關心,但對方安全無虞
實務上的見解,這兩段寫得不錯:
「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罰。過失行為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
刑法第12條定有明文。故第 185條之4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罪,
行為人之駕車肇事致人死傷雖非出於故意,但仍須知悉肇事致人死傷之事實,
猶予逃逸,始足當之。若行為人不知其已肇事並致人死傷,
縱然逃逸,亦與本罪之構成要件不合。」
(最高法院91年度台上字第1124號參照)。
「刑法第185條之4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罪,
只須有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未下車救護而逃逸之事實,罪即成立,
不以肇事之發生須有過失責任為要件。」
(最高法院89年度台上字第7622號判決參照)。
如果沒辦法記得這些,至少記得110吧
不趕時間其實報警去警局泡茶喇賽一下也不錯...
※ 編輯: snowcoat 來自: 61.20.152.33 (02/26 0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