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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篇騙錢而已 小車禍要不要報警? 恩,我是都報啦反正保險費有交... 報警要賠騎士、乘客還是車,都可以請保險公司去處理 那麼趕時間怎麼辦? 有沒有辦法迴避肇事逃逸這條? 答案是有的 請當場跟對方要電話,表示自己願意負責 並且"試撥",確定電話是通的 有了電話紀錄,你就能舉證你沒逃跑 雖然還是有很多可以吵的東西 但至少沒肇事逃逸這條 後車撞前車,因為天條存在 很多人為了規避刑責選擇息事寧人 最後才被當提款機玩... 報警很快嗎? 絕對不快,因為要等警察、寫筆錄 還要裝可憐裝窮裝誠懇讓警察幫你說話 某次期中考翹課就因為被撞,寫完筆錄人家也寫完考卷了... 這時候打個電話真的很好用 最痛的這條避開,剩下都好談 ( ′-`)y-~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0.152.33 ※ 編輯: snowcoat 來自: 61.20.152.33 (02/25 21:14)
kendra510122:對不起 我會多多注意 02/25 21:16
MikeFreeway:推! 02/25 21:23
snowcoat:我又因為車禍文被m了 <冏> 02/25 21:42
bighead0851:專業車禍王(誤) 02/25 21:46
bighead0851:應該無誤xd 02/25 21:46
ujane: 專業車禍王(誤) 02/25 22:30
k22941920:推 謝謝 教導~ 02/25 22:34
timgame:通話紀錄可以刪掉? 02/25 23:04
jeffenjoy:電信公司記錄 02/25 23:07
snowcoat:如果遇到連通聯紀錄都能刪除的 就認賠吧 02/25 23:11
snowcoat:這輩子能遇到王的次數也不多... 02/25 23:11
snowcoat:我現在才發現標題改了 XDDDD 02/25 23:20
ilovekr:光撥電話還是有的吵,因為逃逸的認定標準還有包含是否有做 02/26 00:01
ilovekr:必要舉止(ex:叫救護車),所以光打電話應該還有其風險存在 02/26 00:03
ilovekr:我不是很贊同因為趕時間就不報警,難道還有什麼事情比人受 02/26 00:08
ilovekr:傷及可能的刑事風險重要....囧 02/26 00:08
Commitment:他是說小車禍 02/26 00:09
ilovekr:報警叫救護車後續會少很多麻煩,不用省那一點時間 02/26 00:09
ilovekr:小車禍=沒人受傷頂多罰鍰,那又有什麼好擔心....?! 02/26 00:10
甚麼叫做肇事逃逸? 刑法第185-4條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這條是拿來處罰明明知道肇事,致人死傷而未盡救護義務、企圖脫免責任的人 所以有哪些情況不成立? 肇事通常不是故意,因為故意叫做謀殺 但逃逸就要以故意為要件 假設有人發生車禍,但完全不知道有發生死傷 又或者被害人當場拒絕就醫或到安全處所 所以肇事者認為被害人可以自由行動 官腔的說法可以說是『對於公共安全顯然不生任何危害』 就這樣離開現場,主觀上並沒有要逃逸的意思,當然就不應該以這一條法條處罰。 打電話並不是要拿來規避責任 而是要證明你有下來關心、沒有逃逸 也可以通聯記錄證明自己下車表示關心,但對方安全無虞 實務上的見解,這兩段寫得不錯: 「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罰。過失行為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 刑法第12條定有明文。故第 185條之4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罪, 行為人之駕車肇事致人死傷雖非出於故意,但仍須知悉肇事致人死傷之事實, 猶予逃逸,始足當之。若行為人不知其已肇事並致人死傷, 縱然逃逸,亦與本罪之構成要件不合。」 (最高法院91年度台上字第1124號參照)。 「刑法第185條之4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罪, 只須有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未下車救護而逃逸之事實,罪即成立, 不以肇事之發生須有過失責任為要件。」 (最高法院89年度台上字第7622號判決參照)。 如果沒辦法記得這些,至少記得110吧 不趕時間其實報警去警局泡茶喇賽一下也不錯... ※ 編輯: snowcoat 來自: 61.20.152.33 (02/26 0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