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tinmar (tinm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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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新聞] 請停止阻撓我們的書在台灣發行
時間Mon Mar 19 19:30:46 2007
自由時報 03/19 張戎、喬.哈利戴
請停止阻撓我們的書在台灣發行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07/new/mar/19/today-art1.htm
《毛澤東:鮮為人知的故事》是我們積12年心血研究寫成的書,目前已有近30種文本,全
球銷售量逾百萬冊。去年9月,香港開放出版社出版中文版(簡稱《毛傳》),在台灣上
市後,立即得到媒體的廣泛報導,讀者迴響強烈。正當熱銷之時,《毛傳》在台灣的發行
突然被中斷,迄今已達4個月之久。
去年11月3日,開放出版社告訴我們,負責在台灣經銷《毛傳》的聯經公司通知他們:「
王榮文向聯經發行人說:要求現在存書賣完,不再從香港進貨。」聯經決定中止我們的書
在台灣的發行。據聯經表示,王榮文給他們看了一封他的律師寫給我們的信。
王榮文是台灣遠流出版公司董事長,曾在2005年與我們簽約出版《毛澤東:鮮為人知的故
事》中文版。但就在去年4月出版前夕,他單方面毀約,使我們不得不另找開放出版社出
版。
《毛傳》的發行中止後,台灣書業謠傳,說《毛傳》有法律問題,賣《毛傳》有可能會犯
法。結果是《毛傳》從台灣的書市消失了,有書店甚至取消了大量讀者訂單。
《毛傳》真有法律問題嗎?據我們所知,王榮文沒有在任何法院提出任何起訴,更沒有得
到任何法院的裁決。沒有任何法庭判決台灣不許出售《毛傳》。
王榮文不過是教他的律師給我們寫過三封信,聲稱遠流公司對《毛傳》擁有「著作權」,
或「衍生著作權」,把我們因他毀約而不得不另找出版社出版《毛傳》,叫做「著作權侵
犯事件」。
我們要請問王榮文先生:你的「著作權」從何而來?你的律師信曾附上清單,羅列遠流公
司當初準備出版《毛傳》時做的編輯工作。請問,那些編輯工作,哪一項不是一個出版社
出書的份內工作?難道遠流做了些份內的編輯工作,就能對我們十幾年的心血結晶擁有「
著作權」?
正如我們的律師在給王榮文的律師的信裡指出,王榮文的律師信「沒有任何一點可以構成
指控我們的客戶(指張戎、喬.哈利戴)侵犯《毛傳》著作權的理由」。「《毛傳》是我
們的客戶用英文寫成,並由我們的客戶翻譯成中文的。」「我們想像不出,您們的客戶做
為出版社,怎麼可能對《毛傳》著作權享有任何權利──無論是對《毛傳》原文,還是對
《毛傳》中文版。您們的信中提到的所謂『衍生著作權』,在英國法律裡根本不存在。」
即便在台灣,王榮文的律師提供的「台灣著作權法」第六條第一項,對「衍生著作」的定
義是:「就原著作改作之創作為衍生著作」。遠流所做的編輯工作,能談得上「就原著作
改作之創作」嗎?
遠流不僅沒有「改作」《毛傳》的內容,也沒有「創作」《毛傳》的封面和版型。中文版
封面是芬蘭文版封面的翻版,由芬蘭出版社授權給我們使用,與芬蘭文版的不同只是換上
了中文字,而字形和擺放位置都是開放出版社按照我們的要求製作的。至於版型則是開放
出版社設計的橫排版,與遠流先前設計的豎排版風馬牛不相及。
王榮文聲稱對《毛傳》擁有「著作權」,不僅荒謬可笑,而且毫無法律根據。我們衷心希
望,真相大白之後,台灣的書業、媒體和讀者都能主持公道,讓《毛澤東:鮮為人知的故
事》中文版重新出現在台灣書店的書架上。
2007.03.倫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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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張戎聲明稿回應
王榮文:「我們要維護編輯著作權。」
針對張戎與喬.哈利戴的聲明,遠流出版公司董事長王榮文表示,並未如同聲明內容所指
,要求聯經發行人不再進書,只請律師將給張戎的信件附本寄交聯經,繼續進書與否,由
聯經自行判斷。
王榮文並再次強調,他並未聲稱擁有《毛傳》「著作權」,而是遠流曾經與張戎針對書的
內容討論、往返近八個月,「對於編輯所付出的知識勞動,不該在未經知會的狀況下,就
拿著最後的定稿與其他出版社合作,這樣的行為可說是相當不禮貌的。」也因此,最新一
封由遠流發出的律師信中,除了要求與張戎和解,並希望以賠償的方式,要求張戎退回《
毛傳》與《鴻》二書的預付版稅(共3萬2千元美金),但「倘若遠流公司此一和解姿態竟
被誤解成遠流公司堅持索回預付版稅本身,將令人感到遺憾。」
王榮文並指出,他認為遠流與張戎解約,張戎絕對有權利另尋出版社合作、發行,但不該
忽略遠流編輯與美編曾付出的心血,至今未向法院提出告訴,乃因為不想牽涉其他無辜單
位如開放出版社、田園書屋、聯經,「這是出版社和作者之間的糾紛,我們希望私下和解
,而非得對簿公堂。」
在遠流法律顧問蕭雄淋去年9月所寄出的律師信中,則清楚羅列出所有經編輯討論修改等
事項,包括:更正錯別字、配合台灣地區用語習慣更換若干用字遣詞、統一繁、簡字體及
數字、補充若干事實記載、部分外文譯名加附原文、採訪名單總覽、查閱檔案館一覽表、
中文徵引文獻書目之翻譯、製作譯名對照表(中國譯名、台灣譯名與外文之對照)等多項
。這也正是王榮文所想要捍衛的,他說:「我們要維護編輯著作權。」
林載爵:「未來如果問題解決,也絕對繼續代理發行。」
對於張戎提出「聲明」,代理經銷《毛傳》的聯經出版社發行人林載爵表示:「王榮文將
他們傳給張戎的律師信亦寄交聯經,雖然目前在台灣尚未對此書有任何法律上的動作,包
括起訴或裁決,但基於同業間的默契與慣例,只要有書涉及法律糾紛,我們就暫停代理;
未來如果問題解決,也絕對繼續代理發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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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見血的壟斷與霸權 記者鄧蔚偉/特稿
遠流出版社與《毛澤東傳》作者之間所引發的爭議,與其說是爭議,不如說這是出版界的
一件醜聞。
遠流出版社片面毀約在先,王榮文卻指責對方「不禮貌」,有點像惡人先告狀,就像做生
意的甲方不顧誠信、毀約在先,還要對正當保護自己權益的乙方說:「唉,你很不禮貌耶
!」還不止於此,當乙方跟丙方另外採取合作後,毀約在先的甲方又回過頭來向乙方索回
訂金,而這個訂金不僅是合約規定,乙方有權利不予退還,而且甲方這個應付的訂金根本
只付了一半。如果乙方根據合約要求甲方全部付清,甲方是賴不掉的。
所以,王榮文向張戎索回訂金(其實是一半),用了一個理由,叫做「維護編輯著作權」
,不論從法規、邏輯上來講,要對所有編輯負責任的,應該是雇用他們的老闆王榮文,絕
對不會是八竿子打不著的作者張戎,這是王榮文在處理一件生意中,自己毀約所造成的損
失,自己就必須全部承擔,這豈能把「工作八個月」的員工權益附加給受害人?
《毛澤東傳》因政治因素被中國政府封殺,但是在民主化的台灣社會,政府已經不可能做
出這種事,誠心希望台灣的大出版商千萬不要用「默契」來形成不見血的壟斷與霸權,讓
台灣真正有出版自由、言論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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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謂「編輯著作權」?
蔚理法律事務所郭承昌律師針對所謂「編輯著作權」一詞表示:由於國內對於智慧財產權
的相關法律仍在發展中,因此,現今明文條例中,關於編輯人的權利,共有兩類型。
第一種類型,依著作權法第11條、第12條規定,編輯人將文稿加以排列、組合,形成一種
特殊的編輯排列(比方編輯年度散文選),這種「編輯」物,依著作權法規定,本身也享
有「編輯著作權」。
第二種類型則是編輯人所寫的文稿,除非編輯與雇主另有約定,否則,著作人及著作(財
產)權就歸屬編輯人自己。
在「編輯著作權」的相關糾紛中,需經「認定」與「程序」兩部分,倘若雙方對此「認定
」有落差,就得進入「舉證責任」。因此,如遠流公司所稱之「編輯著作權」為上述兩類
型之外,台灣尚無明文規定,或許未來會漸漸發展完整。(記者孫梓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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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tinmar 來自: 218.161.15.167 (03/19 19:33)
推 troyasap:我今天有在報紙看到,這叫各說各話......222.250.226.139 03/19 20:02
推 reptile:看起來,好像是各自理虧吧? 122.126.88.62 03/19 20:24
推 imagewind:幸好書一上市我就買了,真高興 ^^ 218.174.198.17 03/19 20:36
推 majii:無論怎樣 先毀約的人不對吧 220.132.171.61 03/19 20: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