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華區beta book 關於我們 聯絡資訊
中國古代性別制度的法典化   中國古代建構男女兩性地位與關系的社會規范﹐事實上包含兩個層面﹕一是成文的規范﹐姑稱之為“性別制度”﹐它又包含禮制與法律兩個方面﹔二是不成文的規范﹐包括民風習俗、觀念輿論等等。中國傳統的性別制度應該說大體形成於周﹐成熟於漢。初始主要體現於“禮”﹐亦即通過禮制規定男女兩性地位﹐約束兩性行為與關系。其後在春秋戰國時期才逐漸從“禮”進入到“法”。   唐代以前的法律由於多亡佚﹐難以窺其全豹﹐我們隻能從零散史料中探知相關內容。在戰國時代的《法經‧雜律篇》中﹐有“夫有一妻二妾其刑?﹐夫有二妻則誅﹐妻有外夫則宮”的記載(《晉書‧刑法志》)﹐這是限制丈夫多納妻妾和妻子的婚外兩性關系的律條。由此可知﹐中國古代的法典自出現起便涵括性別制度。在實施以法治國的秦代﹐法律中更有多種律條涉及婚姻、兩性關系、家庭倫理等問題。睡虎地秦簡《法律答問》中便有多條關於男女婚姻關系的問答。漢代是儒家禮教發展的重要時期﹐關於性別的法律也有所發展。如《白虎通》載﹕“女子淫﹐執置宮中不得出也﹔丈夫淫﹐割去其勢也。”可見漢律對非禮的兩性關系的制裁極為嚴厲。張家山漢簡《賊律》中則有關於夫妻相毆及妻毆詈夫之父母等明顯維護夫權與宗法秩序的嚴格律條。另外﹐漢律中已有了孕婦寬減刑罰和男子犯罪、女性親屬“從坐”的法規。魏晉時期是古代法律體系發展的重要時期﹐有關婦女與性別的法律較前更為周密。《晉書‧刑法志》記載晉律之綱要稱﹕“重姦伯叔母之令﹐棄市﹐淫寡女三歲刑﹐崇嫁娶之要﹐一以下聘為正﹐不理私約﹐峻禮教之防﹐準五服以制罪也。”從中不僅可以得知晉律對於違背倫理的兩性關系的嚴厲懲處和婚姻制度的法制化﹐更可以看到其“以刑護禮”的鮮明特色。此外值得注意的是﹐魏晉律已提出婦女與老小同論的法理原則﹐即相對於男子﹐在刑事處罰上﹐婦女可獲某種程度的減緩。如晉律有“老小、女人當罰金、杖罰者﹐皆令半之”的律條。   自先秦至魏晉﹐可以看到有關性別與婦女的法律建構日漸詳備﹐其主旨在於嚴格規范婚姻制度、兩性關系與維護宗法秩序、家庭倫理﹔在刑事處罰方面已有了婦女寬減刑罰律條和婦女的從坐法。但是其時法律體系尚不健全、成熟﹐有的法令更是臨時因事而發﹐故可以說性別方面也尚未形成完整、成熟的法規。   唐代是性別制度由禮入法、形成正式法典的重要時期﹐唐律的出現便是其標志。唐律被認為是中國古代第一部成熟、完備的法典﹐從性別角度說﹐它也是第一部關於性別制度的成熟法典﹔同時對後世影響深遠﹐其後歷代有關性別的律條無不以之為藍本﹐故而它又是古代性別法典的基礎。唐律繼承、發展了前代有關律令﹐“一準乎禮”﹐即以禮教為準則﹐全面制定了有關性別與婦女的法規。從而使周秦以來有關性別的社會規范由禮制化正式走向法制化﹐或者說禮法合一化。   唐律中與性別相關的律條很多﹐前人已有所論述﹐這裡僅舉其超越前代並明顯體現兩性地位差異者。在婚姻法方面﹐唐律首先嚴格規定了一夫一妻多妾的婚姻制度﹐包括禁止重婚、禁止以妾為妻等等。關於離婚﹐唐律規定若有“義絕”﹐即夫妻或雙方親屬發生鬥毆傷害或亂倫通姦行為等情況﹐由官府強制離婚。從關於“義絕”的詳細律條可以清楚地看到﹐其標準對於夫妻雙方有明顯的差別﹕丈夫毆、殺妻之親屬為“義絕”﹐而妻子則是打罵、殺傷夫之親屬便為“義絕”﹔妻欲害夫屬“義絕”﹐夫欲害妻則不論。另外值得注意的是﹐唐律首次將禮制中的“七出三不去”納入了婚姻法律條款。規定妻犯“七出”﹐丈夫有權休妻﹔但“妻若無七出及義絕之狀﹐而出之者﹐徒一年半﹔雖犯七出﹐有三不去﹐而出之者﹐杖一百。”這說明既承認丈夫的單方面離異權﹐又對婦女婚姻權益有一定保護。對於非婚姻的兩性關系﹐唐律首禁“內亂”﹐即男子與尊長女性親屬間的性關系。對於一般“姦”罪﹐“和姦”者﹐男女同罪﹔但若女子有夫﹐則加重懲罰﹕“諸姦者﹐徒一年半﹔有夫者﹐徒二年。”可見特別注重約束已婚婦女的性行為﹐以維護夫權。對於家庭親屬間的鬥訟﹐唐律明確體現夫為妻綱、男尊女卑的原則。女子同於卑幼﹐故對夫與妻妾、公婆與兒媳等親屬間的鬥訟﹐量刑有加有減﹐絕不平等。如夫“毆傷妻者﹐減凡人二等﹔死者﹐以凡人論。”而“妻毆夫﹐徒一年﹔若毆傷重者﹐加凡鬥傷三等﹔死者﹐斬。”比之常人鬥訟﹐夫與妻一加刑一減刑﹐兩者地位高下截然分明。在婦女刑律方面﹐依據女子為從屬、卑幼之法理﹐在“家人共犯﹐止坐尊長”律條下﹐《唐律疏議》特別指出﹕“尊長謂男夫者。假有婦人尊長﹐共男夫卑幼同犯﹐雖婦人造意﹐仍以男夫獨坐。”即女性尊長與男性晚輩合謀同犯﹐隻罪及男性。對婦女行刑方面﹐唐律沿襲前代孕婦緩刑等制度﹐律條更加嚴謹﹐並明確規定對違犯律條的監臨官員的懲處。婦女從坐法前已有之﹐唐律沿襲了這一古制﹐但廢棄了從死的重刑﹐重罪犯的女性親屬一概沒入官府為官奴婢。   從上述有關性別與婦女的法規中﹐我們可以發現以下一些特點﹕首先是法與禮的合流﹐秦代之前雖非依禮制法﹐其立法原則卻與禮教倫理精神基本一致﹔漢代之後立法與執法則更明確地以禮教為準則與依歸。其次﹐對於婦女的立法原則﹐是視同老小、卑幼與從屬者。依據這種原則﹐婦女作為從屬者有“從坐”之法﹐作為卑下者在家庭鬥訟中處於不利地位﹔但作為卑弱者又受到與家人同犯時免罪、刑事處罰比照男子減半、免於流刑等寬減刑罰的待遇。其三﹐對於一夫一妻多妾婚姻制度的維護日益嚴格﹐同時對於男子的單方面離異權給予了法律保障。其四﹐對於宗法制度與家庭倫理關系﹐包括夫與妻妾、尊長與卑幼的等級秩序的維護日益明確﹐律條明文規定了雙方的同罪不同刑。以上兩條所言兩類法規的發展正折射出古代社會男女地位的此長彼消趨勢。 -- ||| || ||| | || |||| || ※ 來源:‧水木社區 newsmth.net‧[FROM: 211.151.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