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GunHam (槍.火腿)》之銘言:
: 好吧!這個例子闖紅燈可能大家無法接受。
: 舉二個例子好了,
: 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
: 少線道應讓多線道先行
: 如果今天你騎機車從巷口轉出來,
: 結果卻被多線道上的直行汽車撞死,
:
: 請問,多線道上的直行汽車是否該對你的家人負責任?
: 請問,是否可以因為對方違規,就可以任意撞死他而不須負責?
如果法律訂出來只是參考用的話,那還叫法律嗎?
訂交通安全法的目的不也是為了大家的安全而去設立的嗎?
說真的只要大車撞小車民事上都是大車的錯的話
我不曉得我騎小車要守法的理由是什麼了...
回主題,原文的死者第一闖紅燈,第二沒戴安全帽
然後又是個老人家,或許在不是很嚴重的擦撞下就掰掰了
我說真的,這樣子就是在害人害己啊!
另外,撞人的人在相信綠燈的正當性下,如果沒有超速
在發生突發狀況下或許來得及緊急煞車
只不過倒楣撞倒一個沒戴安全帽的老人
雖然車速不快,但對方還是說掰掰了
如果這種情況下如果被法官判刑加上民事賠償的話
那我覺得這個法官真的是腦殘到家了...
另一個可能性是撞人的人因為超速或是其他因素
導致駕駛者沒有應盡注意之義務
法官可以依此舉證他也有過失而判刑
在情理法倒是也合理
或許原文的實際情形是這樣子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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