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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vichief (台大女一大閨房)》之銘言: : ※ 引述《GunHam (槍.火腿)》之銘言: : : ^^^^^^^^^^^^^^^^^^^^^^ : : 看到這句就想笑,他真的有遵守規定嗎? : ^^^^^^^^^^^^^^^^^^^^^^^^^^^^^^^^^^^^ : 看到這句就很幹 : 遇到這種白目駕駛,是畢生憾事,你以為專心路況就可以避免被撞? : 看到人家像你衝來,你確定你閃的開? : 如果你反應超好,你確定你閃開之後不會撞死其他人,然後讓白目駕駛瀟灑的走開? : :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4條第3項規定: : : 汽車行駛時,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及兩車併行之間隔, : : 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 :                 ^^^^^^^^^^^^^^^^^^ : 這點雖然我有聽過,但是在對得起道德良心的情況之下,我寧願不去遵守, : 尤其是在我平常出現的台北市區。 : 理由同上,為了閃開一個白目駕駛A,可能讓我撞上更無辜的B,然後A逃逸 : 變成我對於B要負起全責,那我寧願撞上A 沒錯....而且當你閃開A後..... 然後撞上B時.... B會應為"因注意而未注意"........ 所以就會換成B要賠你錢......... 本來是要虧錢的....沒想到角色一換後.....卻賺錢了 不過要記得....不要賺太大力....可能沒錢花...... 所以.......我這樣講有錯嗎?? 請各位大大解釋.....看對不對??? : : 機車騎士違規闖紅燈未戴安全帽,已經用生命付出了代價, : :      相對的,肇事駕駛也應該為違規未注意車前狀況負點責任。 : 用生命付出代價? 就一定要有所賠償? : 恐怖份子:撞上世貿的飛機裡面有五個我的兄弟,美國應該賠償我們5億元 : 這完全沒有道理嘛..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20.134.246.20
bullae:這個舉例好!!! 09/05 23:47
newgunden:所以就是最好多撞幾個,有可能多數決這樣XD 09/05 23:47
newgunden:大家來練甩尾吧XD 09/05 23:48
bluedrop:真的不能推文了嘛? 09/05 23:49
bluedrop:可以推啊 版主吹牛~~~ 09/05 23: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