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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4B.asp?FullDoc= %A9%D2%A6%B3%B1%F8%A4%E5&Lcode=C0000001 中華民國刑法 第 12 條 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罰。 過失行為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 第 13 條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為故意。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以故意論。 第 14 條 行為人雖非故意。但按其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者,為過失。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雖預見其能發生而確信其不發生者,以過失論。 第 15 條 對於犯罪結果之發生,法律上有防止之義務,能防止而不防止者,與因積極行為發 生結果者同。 因自己行為致有發生犯罪結果之危險者,負防止其發生之義務。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20.140.197.1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