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4B.asp?Full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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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
第 12 條
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罰。
過失行為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
第 13 條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為故意。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以故意論。
第 14 條
行為人雖非故意。但按其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者,為過失。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雖預見其能發生而確信其不發生者,以過失論。
第 15 條
對於犯罪結果之發生,法律上有防止之義務,能防止而不防止者,與因積極行為發
生結果者同。
因自己行為致有發生犯罪結果之危險者,負防止其發生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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