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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械使用條例第四條 (使用警刀或警槍之時機)  警察人員執行職務時,遇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使用警刀或槍械: 一、為避免非常變故,維持社會治安時。 二、騷動行為足以擾亂社會治安時。 三、依法應逮捕、拘禁之人拒捕、脫逃,或他人助其拒捕、脫逃時。 四、警察人員所防衛之土地、建築物、工作物、車、船、航空器或他之生命、身體、 自由、財產遭受危害或脅迫時。 五、警察人員之生命、身體、自由、裝備遭受強暴或脅迫,或有事實足認為有 受危害之虞時。 六、持有兇器有滋事之虞者,已受警察人員告誡拋棄,仍不聽從時。 七、有前條第一款、第二款之情形,非使用警刀、槍械不足以制止時。 前項情形於必要時,得併使用其他經核定之器械。 --------------------------------- 姑且不論這條法律第一項就這麼概括... 說同意這位警察開槍的人就是沒有法治觀念太過分了吧 這個警察有違反法令開槍嗎??看起來似乎是沒有吧 只是開太多槍似乎有不符合比例原則的疑慮而已 而且這位警察照報導也是往輪胎或非駕駛方向開槍 最後也沒有傷到人 台灣是個法治國家 我相信就算一般小老百姓的法治觀念應該沒有差到連法條都看不懂吧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8.2.129.179 ※ 編輯: kolokolo 來自: 68.2.129.179 (05/09 09:32)
MaxBiaggi:這個讓我想到當兵時 所背的用槍時機 05/09 10:02
johnnycgi:推... 05/09 10:08
blues1214:推...沒事腦殘緊張個屁 05/09 1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