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在羅斯福路六段,育英街口接到一張超過速限40公里的罰單,
我不想請教交通單位到底時速應該多少,
應為速限40公里,有關單位的答覆應該速度就是不超過40公里,
否則定40公里,同意駕駛人可以開到60公里,
制訂這個法令的機關心態就有問題!
應為他鼓勵人民違法。
但是時速40公里,
10公里距離,要1/4小時,即25分鐘的車程,
加上紅綠燈等上四、五個,
費時10分鐘,
走10公里,路順的話要花半小時,
交通怎會不塞車?
討 論 意 見
我也覺得!
有些地方的速度限制實在已經不太合理了
其實我覺得車速快並不一定就危險
危險的是:喝酒又車速快、車速快時變換車道或轉彎又不打方向燈
車速快又搶黃燈、闖紅燈總而言之就是車速快又有其他
違規
我覺得規定要定就要要求大家遵守,不然就不要規定算了
否則定了又不執行,則是變相放縱大家違規
某些地方的車速限制的確不甚合理,而規定的執行又有選擇性
令人們無所適從,就像以下兩項規定,也沒見到有在執行取締
大家常常都在違規,而守規則的人總是吃虧
最後搞得越來越多人習慣去違規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八條第一項
第一款規定:在轉彎或變換車道前,未使用方向燈或不注
意來、往行人或轉彎前未減速慢行者,處二百元以上六百
元以下(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
條例」第四十八條一項四款「在多車道 右轉彎,不先駛入
外側車道,或多車道左轉彎,不先駛入內側車道」處新台
穭誚吨艇H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款。 二、機車應依二段式
左轉上橋,不得逕駛內側車道左轉,否則違反「道路交通
管 理處罰條例」第四十八條一項二款「不依標誌、標線、
號誌指示者」處新台 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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