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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在羅斯福路六段,育英街口接到一張超過速限40公里的罰單, 我不想請教交通單位到底時速應該多少, 應為速限40公里,有關單位的答覆應該速度就是不超過40公里, 否則定40公里,同意駕駛人可以開到60公里, 制訂這個法令的機關心態就有問題! 應為他鼓勵人民違法。 但是時速40公里, 10公里距離,要1/4小時,即25分鐘的車程, 加上紅綠燈等上四、五個, 費時10分鐘, 走10公里,路順的話要花半小時, 交通怎會不塞車? 討 論 意 見 我也覺得! 有些地方的速度限制實在已經不太合理了 其實我覺得車速快並不一定就危險 危險的是:喝酒又車速快、車速快時變換車道或轉彎又不打方向燈 車速快又搶黃燈、闖紅燈總而言之就是車速快又有其他 違規 我覺得規定要定就要要求大家遵守,不然就不要規定算了 否則定了又不執行,則是變相放縱大家違規 某些地方的車速限制的確不甚合理,而規定的執行又有選擇性 令人們無所適從,就像以下兩項規定,也沒見到有在執行取締 大家常常都在違規,而守規則的人總是吃虧 最後搞得越來越多人習慣去違規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八條第一項 第一款規定:在轉彎或變換車道前,未使用方向燈或不注 意來、往行人或轉彎前未減速慢行者,處二百元以上六百 元以下(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 條例」第四十八條一項四款「在多車道 右轉彎,不先駛入 外側車道,或多車道左轉彎,不先駛入內側車道」處新台 穭誚吨艇H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款。 二、機車應依二段式 左轉上橋,不得逕駛內側車道左轉,否則違反「道路交通 管 理處罰條例」第四十八條一項二款「不依標誌、標線、 號誌指示者」處新台 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款。 -- -- ※ Origin: 東吳溪城 ◆ From: ym65156.ym.edu.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