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親愛的網友:
: 您好!!小弟有個生活上的問題想向您請教,因為小弟認為這是一個蠻值得
: 大家深思的問題,萬一您覺得並不值得您花心思探討,而浪費您寶貴的時間,小
: 弟在此先向您致歉!!並請多多包函、原諒!!
: 小弟姓張,是大同工學院的研究生。小弟於民國八十八年五月二日星期日上
: 午的8:50分左右,騎車行經民權東路與光復北路的交差路口時,發生了車禍事故
: ,詳細說明如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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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華航▍ ▏民 ▏ 權 ▏ ▍ ▏ 東 ▏ 路 ▏ ▍ *
: * ▍ ▏ ▏↓ ▏ ▍ ▏ ▏ ▏ ▍ *
: * ▃▃ 斑馬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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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光 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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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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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復 路 *
: * *
: * ▃▃ 斑馬線 ╳ ▃▃ *
: * ▍ ▏ ▏ ▏ ▍ ▏↑ ▏|計程車↗↑ ̄|▍ *
: * ▍ ▏ ▏ ▏ ▍ ▏ ▏| 我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 2 ▏ 3 ▏ 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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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說明:當時我騎三號車道,車速不快(因為我的腳踏板有幾篇論文,雖然有腳踩住
: ,但是我還是怕車速過快,壓到不平的地面時,造成激烈的震動而飛掉),此時在
: 前方約300公尺左右有一部計程車,在3號車道的路口(接近斑馬線)幾乎不動(當時
: 的號誌是綠燈),於是我再減慢速度,觀察其車尾的燈號,判斷它要直走還是右轉
: ,結果一直都沒有閃光燈出現,而它又一直在路口幾乎不動,1、2號車道又有四
: 部車等著要左轉(而且那也是禁行機車道),於是我心理就有個盤算,等到我車接
: 近它時,它還不動,,我就從4號車道超車,結果車接近它時,它果然還是不動,
: 於是我先變到4號車道,再按兩聲喇叭,接著就加速,就在車子到了路口的機車停
: 車格時,計程車突然右轉,我立刻猛按煞車(碟煞),由於當時正在下雨,車子壓
: 到斑馬線後打滑,人車同時向左側滑倒,而且也同時攔腰撞上計程車,而我的頭
: 部直接撞到計程車的右後胎,雖然有袋安全帽,仍然有點暈眩,而那台計程車卻
: 對我不與理會的開走,當時眼鏡已被摔倒時濺起的污泥弄髒,無法看清對方的車
: 牌,我試者牽起車,想追它,可是因為暈眩而站不穩,等我站穩時,計程車早就
: 消失了......
: 也許這是我的錯,像這種情形我應該先停在路邊熄火,等它做好決定開走後
: 我才發動車子繼續騎,可是既然發生了車禍,而且我都已經摔下來了,小弟認為
: 這時後大家應該都留下來才對,它怎麼可以逃逸呢??這讓我想到我同學在去年
: 也是被車撞到,人飛到車子前面的引擎蓋,當他從引擎蓋爬下來時,車子就加速
: 逃逸了,雖然人沒什麼重傷,但是機車已經爛掉了,他只好花錢買部新的機車,
: 都快畢業了,還要花五萬塊買車......
: 難到...難到...對於發生這種事情我們只能自認倒楣嗎??萬一當時我滑的
: 比較快,頭被計程車的右後輪碾過...也只能算我命該如此??難到...難到...就
: 沒有辦法制止這種人嗎??難到...難到...我們就只能眼睜睜的看到這種事情不
: 斷地發生??這樣我們的生命還有保障嗎??
: 所以小弟想請您提供一點寶貴的意見,當我們發生類似這種事情時,除了自
: 認倒楣、破口大罵、看營養的鴨排..........外,我們還能做什麼呢?不論是否
: 真的能找到,我們應該做那些事情可以增加找到車禍逃逸者的機會呢??雖然這
: 個問題學校、家裏或是社會都沒有教,但是個人認為絕對不可忽視這個問題!!
: 在此特別的懇求您!!如果您有寶貴的意見,請您提出您的看法;如果您沒有寶
: 貴的意見,也請您幫忙喧傳,不論是相關單位,或是政府機關,或是新聞媒體,
: 甚至您的親朋好友,只要您方便的話,求求您幫小弟傳達這個訊息,或許因為您
: 熱心的幫忙,可以減少許多不必要的死傷,減少許多家庭悲劇的發生,那真是功
: 德無量!!拜託!!拜託!!謝謝!!謝謝!!感激不盡!!感激不盡!!
: 祝:
: 身體健康
: 萬事如意
: 小弟濱麟敬啟1999/5/3
還是一定要記下車號才對! 或是立刻看看現場四周是否有目擊者
他算是肇事逃逸! 而且他也違規
唉!這就是我為什麼一直很討厭不打方向燈
還有內線右轉、外線左轉的原因
基本上他應負較多的肇事責任!
參考:
依交通安全規則第一O二條第五
項規定欲左轉 彎時,應距交岔路口三十公尺前換入內側車
道或左轉車道左轉。 及第一O六條第五項汽車迴車前應暫
停並顯示左轉燈光或手勢, 看清無來往車輛,行人通過始
得迴轉。如違反上述規定以道路交 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
八條第四款在多車道左︵右︶轉彎,不先 駛入內︵外︶側
車道轉彎者處罰。
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八條第一項
第一款規定:在轉彎或變換車道前,未使用方向燈或不注
意來、往行人或轉彎前未減速慢行者,處二百元以上六百
元以下(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受文機關: 交通警察大隊 警察局 發文機關:交通警察大隊 發
文日期:1999-04-20 14:19:19發文字號:北市警交大三字第八
八六一六九六四00號0420處理情形: 有關 臺端查詢左轉
或變換車道前未使用方向燈之違規件數乙節,經查本局八
十七年計舉發五件該項交通違規案件,當督屬加強該違規
行為之取締,以維交通秩序與行車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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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Origin: 東吳溪城 ◆ From: ym65156.ym.edu.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