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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沒有您的去信可以參考? (怕斷章取義) 以下為三篇官方說法...基本上沒有矛盾阿 發文字號:管字第0950016295號 三、有關 台端詢問小型車以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 道,若後方有一部明顯超速行駛之車輛,並要前 車讓道,是否可以不予理會乙事,依前述規定小 型車仍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 道,另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1條之規定,係指 在車前路況無障礙且車輛無超速之情形,因此, 若有車輛違反速限規定,警察單位仍得以開立罰單。 發文字號:管字第0960017526號 三、究其立法意旨,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始能以該路段之 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如後方車輛速度較快,且表明欲超車 ,仍應讓其先行,至於有關該車是否超速部分,仍請交由國道公 路警察認定及取締。 發文字號:管字第0960018389號 二、有關行駛高速公路內側車道時,後車要求前車讓道,前車仍應在不超速狀況 下,視右方車道有足夠空間時,變換至右方車道。 其實在我看來三篇公文沒有矛盾阿 簡單的說,在內車道表明欲超車,前車就是要讓, 有沒有超速由警察判定 <----這是中間道有空間時 後方表明欲超車,你應該要讓,但中間道沒空間,則你也不應超速,等中道有空間時再讓 不管怎麼樣,超速都留給警察判定,後方有沒有超速不由您判定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20.138.221.209
AAAAAAAAABCD:中肯... 07/18 20:53
HuangJC:我並沒說矛盾,我只是說板友們的認定及擴張解釋有問題 07/18 20:58
HuangJC:簡單說,明明我知道的事如果不由公文頒布,也怕人微言輕 07/18 20:59
HuangJC:這篇公文,我稱為平衡報導;那後方不超速但壓車,還要公文嗎? 07/18 21:00
bullae:佔用車道是一回事,但是如果因而把超速合理化更不可取 07/18 23: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