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剛好昨天國到警察局回我了 就直接貼上來 一、行車安全距離與行車速度有密切關係,車速愈高安全距離需保持更長;其目的在保持 操作及機械反應所需的時間而避免追撞。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前後兩車間之行車安全距離, 在正常天候狀況下,按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6條規定,小型車:車輛速率 之每小時公里數值除以二(單位為公尺)、大型車:車輛速率之每小時公里數值減20(單位 為公尺),違反其規定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3條第1項第2款「未保持安全距離」 舉發。因此,舉發不依規定保持安全距離車輛需要有經中央標準局檢定合格之科學儀器採 證之數據資料佐證,一般民眾事後檢舉無此資料,警方自無法逕行舉發,合先敘明。 二、依據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18條規定:「汽車駛離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 主線車道擬進入交流道、服務區、休息站時,應先駛入外側車道,再循減速車道逐漸降低 速率行駛之。」另同規則第11條規定:「汽車在行駛途中,不得驟然或任意變換車道,如 欲超越前車或變換車道時,應先顯示方向燈告知前後車輛,並保持安全距離及間隔,方得 超越或變換車道。」且依據交通部76年11月24日交路(76)字第027885號函:「汽車駕駛人 於高速公路駕車插入正在連貫行駛汽車中間,顯具高度危險性,亦屬高速公路上不當之行 為,自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3條處罰。」,另高速公路距離交流道1公里以上皆 會設置「出口預告標誌」,提醒用路人提前變換至外側車道,駕駛欲駛離高速公路,自應 依上述規定行駛,合先敘明。 三、變換車道進入已形成之排隊車陣,除未保持行車安全間隔及距離容易與排隊車陣車輛 造成擦撞外,勢必需在正常車速之鄰近車道減速至排隊車陣速度甚至是於鄰近車道停等才 能順利變換車道,此駕駛行為容易與後方正常車速之車輛形成極大的速差而發生追撞事故 並造成其他用路人的危害,根據上開法規規定,即構成插入連貫車道之違規。 結論就是: 1. 行駛中,有打燈變換車道,就算剪線也不會被罰。因為要先有速度,才有安全距離。 速度一定要經認證過的科學儀器測定,自己行車記錄器的或推算路上白線都不算。 2. 下交流道插隊是可以檢舉的。只要拍到減速車道/外線車道已經在排隊形成車流, 還硬擠進去就算插隊。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63.29.113.200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car/M.1470037501.A.61C.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