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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luvwher (寂心孤月)》之銘言: : 看到樓上那篇突然想到前幾天在高速公路看到休旅車 : 在車尾多連結了一個車廂 想問是每台車都可以自行改裝連結? : 這樣改裝在行照上需要做變更登記嗎? 需要什麼樣的駕照才可以合法行駛? 該車箱稱為拖車,合法上路要領牌,白底綠字的 拍賣有人賣,請搜尋"拖車" 拖車:指由汽車牽引,其本身並無動力之車輛;依其重量等級區分, 總重量七百五十公斤以上者為重型拖車,未滿七百五十公斤者為輕型拖車。 輕型拖車小型車駕照就可以駕駛 重型拖車要有連結車駕照 要掛拖車要去檢驗變更 法規如下 名  稱: 使用中小型汽車附掛拖車變更審查及登檢作業規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日 修正 修正總說明   為因應國人對休閒旅遊型態多元化之需求,本部業於 八十八年發布修正本作業要點關於露營休閒拖車之相關規 定,惟業者於引進小型汽車附掛之拖車時,常因限於該等 車輛之總重量規定限制,故常有無法通過型式安全認證之 情形,經參考日本、美國及歐盟之規定,爰依法規調和方 向,以歐盟之規定為基礎修正小型汽車附掛之總重量規定 ,以符實際之需求。 一、   本作業規定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二十四條第四項之 規定訂定。 二、   辦理使用中小型汽車附掛拖車之申請者,應檢具規定 之書面資料加蓋公司及負責人章(個人自用汽車,僅需 加蓋個人印章),以個別申請或批量申請方式向交通部 (以下簡稱本部)授權之車輛專業技術研究機構(以下 簡稱專業機構)提出書面變更審查申請。 三、   相同車型但分屬不同汽車所有人之使用中小型汽車, 得由其所有人聯合提出小型汽車附掛拖車之變更審查申 請。 四、   申請者應繳交之書面資料包括: 申請函。 含汽車牌照號碼、引擎及車身號碼等資料之車輛清冊 (格式如附件)。 車輛清冊所列小型汽車之新領牌照登記書及行車執照 影本。 擬安裝之聯結裝置合格報告影本(中華民國八十九年 三月一日前提出申請者,其聯結裝置之合格報告得以 專業機構認可之其它技術證明文件替代)。 小型汽車可附掛拖車之相關設計資料(國產車加蓋製 造廠公司及負責人印章、進口車應由進口商於國外原 廠提供之相關規格資料加蓋進口商之公司及負責人印 章);汽車所有人如於取得前述資料有困難時,可向 專業機構申請代為向汽車進口商或國內汽車製造廠尋 求提供。 五、   小型汽車可附掛之拖車總重量,不得超過小型汽車車 重之百分之九十與一百一十公斤之總和,但附掛拖車之 總重量不得大於小型汽車之車重。 【立法理由】 參考歐洲有關小型汽車附之拖車相關規定,小型汽車可附 掛拖車之總重量,係「不得超過車重之百分之九十與一百 三十公斤之總合」,其中一百三十公斤係代表二個重六十 五公斤之總合,基於國人體型較小,且一般體重值均以五 十五公斤為試驗之參考值,爰修訂小型汽車附掛之拖車之 總重量為「不得超過車重之百分之九十與一百一十公近之 總合」,並限制其總重量不得大於前車之車重,俾結行車 安全。 六、   經書面審查合格者,專業機構得函請本部逐車核發小 型汽車附掛拖車變更審查合格證明。該合格證明為核發 日起一年以內有效,期滿後不得申請換發。 七、   取得小型汽車附掛拖車變更審查合格證明之汽車所有 人,應於合格證明所載之有效期限內,檢具左列文件資 料,向公路監理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登記檢驗: (一)行車執照正本。 (二)新領牌照登記書正本。 (三)聯結裝置安裝證明文件(左列項目擇一提出)。 (四)甲種或乙種汽車修理廠出具之安裝證明。 (五)進口車代理商出具之國外原汽車製造廠安裝證明。 (六)國產車製造廠出具之安裝證明。 (七)小型汽車附掛拖車變更審查合格證明正本。 八、   公路監理機關辦理小型汽車附掛拖車變更登記檢驗, 除應核對前點所列各項文件是否齊備一致、內容正確外 ,並應收繳小型汽車附掛拖車變更審查合格證明正本。 九、   經前點文件核驗合格無誤之小型汽車,公路監理機關 除應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相關規定,執行變更檢驗外, 並應逐車查驗聯結裝置是否安裝牢靠、小型汽車燈光( 或含煞車)線路連接佈線與接頭界面是否安全無慮。 十、   變更檢驗與安全查驗合格之小型汽車,應由公路監理 機關辦理相關規格變更登記,並於行車執照及新領牌照 登記書加註「兼供曳引」,及登載小型汽車可附掛拖車 之總重量與總聯結重量。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30.0.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