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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板上最近為了"愛心認養協議書"討論得沸沸揚揚, 還有板友很熱心的分享了國外的版本, 個人認為只是針對條文做攻防其實沒有太大助益, 既然大家都覺得目前常見的"愛心認養協議書"過於偏頗, 那麼不如一起來建置出一份比較合理的"愛心認養協議書"吧! 其實,我想大家應該都會同意, 這份"愛心認養協議書"當初的目的只是為了在第一線就嚇阻虐貓人, 而非中途們故意要無限上綱去侵犯認養人的隱私或權益, 只是可能由於許多中途太過愛貓心切, 所以最後的內容才會忘記考慮到認養人。 此外,我也相信神經質的中途和虐貓人一樣都是少數, 只是正所謂"壞事傳千里", 只要有少數幾個神經質的中途或虐貓案例就會被以放大鏡檢視, 相信大多數的中途都沒有想要透過"愛心認養協議書"來牟利, 貓咪的健康和生命絕對不是那幾萬塊就換得回來的。 老實說,最近接了幾隻奶貓, 在送養時我也有要求認養人簽下"愛心認養協議書", 不過部分的條文我有做更動, 因為坦白說連我都不能完全做到上面所寫的, 或是覺得那很莫名其妙, 而在看過大家的討論後我又做了些修改, 以下是我修改過的版本, 提供載點並且針對部分條文另做說明: 載點:http://tinyurl.com/26fdapt ----------------------------------------------------------------------------- 2.我會在認養的貓咪24個月大前為牠辦理結紮,如有必要可出示醫院所開立的結紮証明 =>這個部分原本是要求6~8個月就要結紮,但我認為或許認養人之後會因為真的很喜歡  所以考慮讓貓咪生小貓,因此延長成兩年;依然保留結紮條款則是為了避免子宮蓄膿  或是公貓在行為上會帶來一些麻煩。 文末的"如有必要"則是我認為送養人與認養人是建立在互信基礎上,送養人應該相信  認養人會履行內容,所以認養人並不需要凡事向送養人報告;但若送養人有所疑慮,  認養人屆時再出示證明即可。 3.我將視認養的貓咪為家庭中的一份子,無論何時都以人道方式對待牠,提供牠適當之  食物、乾淨之飲水、適當之運動空間以及家人的愛,在食物的部分將不會給予偉嘉或  喜躍等品質不佳之飼料,並且不會長期將牠關在籠中或栓綁在狹小之空間飼養。 =>不知道直接點名飼料廠牌會不會被告=_=  至於最後載明不得長期關隆或栓綁於狹小空間飼養,則是因為就我來說還是覺得貓咪  應該要讓牠自由活動,除非是生病需隔離或像前面板友說的打掃家裡貓咪會一直來搗  亂,不然不應該長期把貓咪關起來。 4.我最遲將會於認養的貓咪三個月大時幫牠進行一次預防注射、狂犬病疫苗、驅蟲及健  康檢查,如有必要可出示醫院的注射手冊記錄為証明依據。 =>以我個人來說,我家裡的四隻貓都沒有每年施打預防針,更正確的說法是從大概四年  前我就沒每年帶去打。因為我養的第三隻貓在打了第二次預防針後出現預防針腫,而  且一腫就是兩年,這段期間我常常擔心他會不會病變...第四隻貓也是,但她只腫大  概半年,後來隔年有再去打一次;不過從此之後我就不再帶牠們去打預防針了,因為  我受夠了整天擔心產生病變的那種心情。  因此,我也不會要求認養人要每年帶貓咪去打預防針,但至少要打過一次......不過 這是針對純家貓,若認養人會將貓咪放養的話我還是會要求每年都打。 7.我的貓會養在安全的室內環境,如需帶牠出門,會將牠裝在合適的外出籠內,避免走  失。 =>先前有板友們討論過是否一定要飼養在室內,個人也認為若在車水馬龍的都市裡,為  了貓咪的安全還是飼養在室內比較好。  不過若是居住在鄉下或郊區,放養與否則是送養人可與認養人再作討論的。 8.若我無法續養,會與送養人聯絡並共同為牠找到新的認養家庭,絕不私下轉予他人或  棄養。 9.若貓咪在認養後因遺傳性疾病而我無力照顧,我會與送養人共同為其尋找新的認養家  庭,如於一年內仍無法未其找到合適的認養家庭,送養人須同意我為貓咪施行安樂死。 =>先前曾有板友討論過"不得棄養"的不合理性,認為當初認養人向送養人領養貓咪時本  來就預期貓咪是健康的,特別當貓咪是後來出現遺傳性疾病時......  其實在這個部份我會認為認養和結婚是一樣的,一樣是因為喜歡是因為看對眼,但我  們在婚後若另一半的遺傳性疾病突然發作(如紅斑性狼瘡),我們會這麼跟對方說嗎  ?或者該說是這麼說合理嗎?  "我當初跟你結婚時你沒病,現在你有病我無法和你共同維持家庭所以我要跟你離婚!"  應該是不會吧......但是根據民法1052條"有不治之惡疾"確實可構成離婚要素,而拿到  被認養的貓咪身上來說則認養人也理當可以以此不續養。  但對貓咪來說,認養人不續養的話直接棄養等於是置之於死地,基於責任與道義,所以  第九項才會這樣寫。送養人有義務陪認養人一起幫忙找新的認養家庭,但若拖了一年還  是找不到而送養人也不願或不能接手,那麼送養人應該同意認養人在無法續養的情況下  讓貓咪接受安樂死,與其棄養讓貓咪橫死街頭不如讓貓咪安樂,至少讓貓咪好走。  也許有人會覺得這樣做很過分,但坦白說,認養人真的無力長期照顧,送養人也不能或  不願接手,認養人也盡力努力了一年希望能讓貓咪有個能好好照顧牠的新家,我覺得在  道義上做到這樣已經夠了;至於送養人這時也沒什麼立場有意見了,不想貓咪安樂那請  自行接手,否則,不該以自己都無法做到的標準去要求別人。 11.當我認養的貓咪非自然死亡時,我會於事發後24小時內告知送養人,如有必要可提供   醫師相關診斷證明予送養人。 =>這部分是因為我想若貓咪是自然老死,不一定得特地通知送養人;但若是非自然死亡  ,為避免被送養人說是虐貓,認養人還是主動與送養人聯絡會比較保險。 13.我同意自認養之日起三個月內,接受送養人至少一次之住家拜訪,以確認認養貓咪與   我的相處情況;我也同意在認養日開始後的六個月內,每個月上傳一次貓咪的生活照 片與送養人追蹤。 =>其實我個人對於家訪不是那麼在意,但基於有部分中途認為還是要家訪過才能放心,  所以還是保留了家訪這個部分;但我也認為中途不該過於侵犯認養人隱私,所以改成  三個月內至少可以家訪一次...畢竟,真的虐貓人應該也沒那個耐性去假裝愛貓三個月  或六個月然後再虐貓吧,而一次的家訪其實應該足夠了,剩下透過照片應該夠做輔助  了。  而且我也相信只要不是過於頻繁,前一兩個月送養人每兩週電話或mail去關心貓咪,  大多數的認養人應該都不會太介意。 16.如果我故意違反上開協議,導致認養之貓咪於傷或死亡者,我將捐款五萬元予「臺北   市流浪貓保護協會」,送養人並得收回該動物,及以此協議書對我追訴相關法律責任 =>誠如前面討論中有些板友認為採取罰款有失公允且有瓜田李下之嫌,所以這邊我改為  捐款給「臺北市流浪貓保護協會」,應該比較能避免爭議。 ------------------------------------------------------------------------------ 大致如此, 歡迎大家一起來做修改使之更加合理完備^_^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68.74.53
crazybaby:推一下 有建設性118.167.224.171 06/12 15:57
crazybaby:另外我也推瓜田李下,所以最末點的更改118.167.224.171 06/12 15:58
crazybaby:十分合理,我想我也可以接受!118.167.224.171 06/12 15:58
crazybaby:另外我想提一點就是之前板友的經歷118.167.224.171 06/12 15:59
crazybaby:"是否送養人可不顧認養人的反對就擅自回118.167.224.171 06/12 15:59
crazybaby:收貓咪呢?"118.167.224.171 06/12 15:59
yampi:最近我也在找認養人收養我的貓~但最近看貓版 203.222.10.195 06/12 16:00
crazybaby:若無明顯虐貓情事的話,可以如此做嗎?118.167.224.171 06/12 16:00
ISRAFFL:不行吧~除非是有明顯違反協議(前提是協議 218.168.74.53 06/12 16:00
yampi:大家一直討論條件時,我也在想是不是該把自 203.222.10.195 06/12 16:00
ISRAFFL:夠公正) 218.168.74.53 06/12 16:00
yampi:已的切結書改一改… 203.222.10.195 06/12 16:00
yampi:通常沒有虐貓情事,如果認養人還不錯,送養 203.222.10.195 06/12 16:01
yampi:人應該不會把貓收回吧!?!@@~ 203.222.10.195 06/12 16:01
crazybaby:重點就是有時會有誤會...或所謂"觀感"118.167.224.171 06/12 16:02
crazybaby:送養人"覺得"認養人會對貓不好,因此將118.167.224.171 06/12 16:03
crazybaby:已經送出的貓咪又強制收回@@118.167.224.171 06/12 16:03
crazybaby:我覺得這部分也應該保障認養人的權利118.167.224.171 06/12 16:03
KanoLoa:不可指名廠商,便宜比餓肚子好吧.. 122.116.45.36 06/12 16:07
KanoLoa:現實中的確可以因為對方生理狀況離婚=.= 122.116.45.36 06/12 16:08
crazybaby:我也覺得不必要指名飼料廠商118.167.224.171 06/12 16:08
crazybaby:說真的飼料品牌這種東西有時真的是喜好118.167.224.171 06/12 16:09
KanoLoa:我愛貓我也不簽,尤其牽扯到錢法條又不清 122.116.45.36 06/12 16:09
crazybaby:問題而已,各人有各人的看法與做法118.167.224.171 06/12 16:09
Tiffanybear:推~ 140.109.50.77 06/12 16:21
bunbuns:推第13點 ^^ 210.66.136.238 06/12 16:52
Vionna:打預防針那一項我贊成,我的獸醫跟我說,如 140.112.61.126 06/12 16:52
bunbuns:其他的項目,我也覺得很合理 ^^ 210.66.136.238 06/12 16:53
Vionna:果貓咪不會出門溜搭,3-4年打一次針就好了 140.112.61.126 06/12 16:53
Vionna:不然會很容易長腫瘤! (台北沐恩) 140.112.61.126 06/12 16:53
yampi:出門?!那如果是住大樓,放出來走廊散步呢 203.222.10.195 06/12 17:28
crazybaby:樓上的,我常這樣耶,我覺得應該ok118.167.224.171 06/12 17:41
yampi:是哦~~那我今年先別打看看好了 203.222.10.195 06/12 18:24
jamescuki:推V大的沐恩陳醫生,是我家貓的之前醫生 218.161.98.50 06/12 18:24
everafter:推這篇!! 115.82.195.203 06/12 19:27
haodu:把廠商名稱刪除吧!對方可提告的 125.227.81.217 06/12 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