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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amemura (BLよりBromance)》之銘言: : 打電話去動保處問了一下板友目前有疑問的部分 : 1.VAS疑慮 : 北市養貓未登記未打狂犬病疫苗 7/1重罰 : http://www.cna.com.tw/news/aloc/201606280290-1.aspx : (只節錄VAS相關) http://goo.gl/r3qPOK 條文全文 異動時間: 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十九日臺北市政府(104) 府法綜字第一0四三一六四0五00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二十九條, 自公布日施行(原名稱:臺北市畜犬管理辦法) 名詞定義 一 動物︰指犬、貓及其他人為飼養或管領之脊椎動物,包括經濟動物、實 驗動物、寵物及其他動物。 二 飼主:指動物之所有人或實際管領動物之人;其屬法人或團體者,為其 代表人或負責人。 三 寵物︰指犬、及其他供玩賞、伴侶之目的而飼養或管領之動物。 第 四 條 寵物飼主、繁殖及買賣業者,應於寵物出生日起四個月內,攜帶寵物至動保 處或其指定處所辦理寵物登記及身分標識,並得植入晶片,由登記機構核發 寵物登記證明。 自國外輸入之寵物,應於輸入後二個月內,憑動物檢疫機關或其所屬機構簽 發之檢疫證明書,依前項規定辦理。 應辦理登記之寵物種類及遵循事項,由動保處公告之。 第 五 條 寵物飼主、繁殖及買賣業者,應攜帶對狂犬病有感受性之寵物至動保處或其 指定處所施行生體檢查及狂犬病預防注射,並掣發狂犬病預防注射證明書及 識別牌。必要時,應配合動保處實施寵物狂犬病抽查檢驗、隔離檢驗及追蹤 檢疫工作。 前項對狂犬病有感受性之寵物種類及其他應注意事項,由動保處公告之。 第 六 條 寵物飼主、繁殖及買賣業者,應於狂犬病預防注射證明書所載有效期間屆滿 前,攜帶寵物再接受預防注射。 懶人包: 1. 本來就要植入晶片 跟這新聞無關 2. 只有國外輸入的需要 "期限內" 輸入疫苗 至於你家貓狗出生 則為四個月內 3. 本來所有動物依法都要施打 依法都可以開罰 阿這新聞寫得亂七八糟,來人 上漂白水 洗眼睛 所以七月一號到底從哪來的... 噗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40.112.16.144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cat/M.1467105254.A.959.html ※ 編輯: tonylo2ooo (140.112.16.144), 06/28/2016 17:20:28
amemura: 我打電話去問動保處時,該位先生剛開完相關記者會啊 06/28 17:22
tonylo2ooo: 應該說本來都要打吧? 他一開始就定義貓狗等都是寵物 06/28 17:23
amemura: 原po可以google一下,各媒體都有這新聞了 06/28 17:23
有哇,我是google過才來發的 我好奇的是條文自公布實行 而且貓也早就被劃進管理辦法的範圍 所以之前大家都是睜一隻眼閉一隻眼嗎 另外也沒有說明中途的相關配套辦法
meiyaya: 呃....所以現在是說7/1前沒有去作登記的話之後抓到都要罰 06/28 17:25
meiyaya: 的意思嗎??? 因為我也好奇7/1這個日期的由來 06/28 17:25
meiyaya: 這條文我有印象去年有出現過一次 當時好像就不了了之 06/28 17:26
就很奇怪 早就實行了,是說7/1號要大刀闊斧了嗎? ※ 編輯: tonylo2ooo (140.112.16.144), 06/28/2016 17:28:30
clhsieh: 就是早就施行了以前沒再抓而已吧.. 06/28 18:32
clhsieh: 跟他剛上任的時候那個隱形眼鏡事件一樣 06/28 18:32
molukino: 就是認真的跟你說我們要認真抓了 06/28 19:17
jri: 七月一日是臺北市動物保護處動保管字第 10432772000 號。 06/28 21:28
RandyMarsh: 北市動保處有公告 06/28 23:26
RandyMarsh: http://goo.gl/wQw121 06/28 23:27
RandyMarsh: http://i.imgur.com/FjZg7xj.jpg 06/28 23:28
RandyMarsh: 貓之前雖然符合寵物的定義,但並非第四條公告應登記的 06/28 23:31
RandyMarsh: 寵物 06/28 23:31
RandyMarsh: 第四條第四項參照 06/28 23: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