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crazybaby ( 小金(Kim))
看板cat
標題Re: [情報/新聞] 寵物未戴頸牌 明年起最重罰5萬
時間Tue Oct 15 01:01:16 2013
※ 引述《nozomid (my sweet darlin')》之銘言:
: 標題: [情報/新聞] 寵物未戴頸牌 明年起最重罰5萬
: 時間: Wed Oct 9 22:06:17 2013
:
: 新聞網址 http://news.pts.org.tw/detail.php?NEENO=252022
:
: 公視新聞網 / 生態保育
: 寵物未戴頸牌 明年起最重罰5萬
:
: ====== 以下心得文 =======
:
: 1. 死定了我家毛咪抵死不戴項圈我要怎麼逼牠戴? 囧
: 2. 貓旅館算是公共場合嗎?
: 3. 我可以接受幫毛咪打針但小公主願不願意戴頸牌不是我能決定的阿 orz
: 4. 現在真的在宣導期嗎?我怎麼只有辜狗到公視跟蘋果有報....
:
: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 From: 61.228.3.187
: → arihanta:沒打針沒牌子要罰五萬,棄養則不罰,「加強宣導」會有用? 10/09 22:09
: → arihanta:流浪動物的風險大於家犬,疫苗施打率有做到多少? 10/09 22:12
: 推 chaokelly:罰牌子不罰棄養…… 10/10 00:35
: 推 ringo750358:棄養不罰 罰這種愛貓人士 呵呵 10/10 17:46
有關法律部分我想解釋一下
部分網友表示『政府只罰沒項圈的而不罰棄養者』
我很好奇這樣的結論是從哪邊來的呢?
在此想要稍微解釋一下法條,以免錯誤的資訊以訛傳訛
首先,本篇新聞所引用的法律是「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
規定的是有關動物疾病控管等事項
而棄養的相關法條則是在「動物保護法」
動物保護法摘錄如下
╭────────────────────────────────────╮
│第 5 條 │
│ │
│動物之飼主,以年滿二十歲者為限。未滿二十歲者飼養動物,以其法定代理人或法│
│定監護人為飼主。 │
│飼主對於其管領之動物,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
│一、提供適當之食物、飲水及充足之活動空間。 │
│二、注意其生活環境之安全、遮蔽、通風、光照、溫度及清潔。 │
│三、提供法定動物傳染病之必要防治。 │
│四、避免其遭受惡意或無故之騷擾、虐待或傷害。 │
│五、提供其他妥善之照顧。 │
│
飼主飼養之動物,除得送交動物收容處所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場所│
│
收容處理外,不得棄養。 │
╰────────────────────────────────────╯
所以,動保法裡面是有規定不可以棄養的
再來看,違反這一條會怎樣呢?
╭────────────────────────────────────╮
│第 29 條 │
│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
│一、
違反第五條第三項規定,棄養動物,致有破壞生態之虞。。 │
│二、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十七條或第十八條規定,未依第二十四條規定限期改│
│ 善或為必要之處置。 │
│三、違反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未成立實驗動物照護及使用委員會或小組。 │
│四、違反第二十條第二項規定,無成年人伴同或未採取適當防護措施,使具攻擊性│
│ 寵物出入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 │
│五、違反第二十三條第三項規定,規避、妨礙或拒絕動物保護檢查員依法執行職務│
│ 。 │
╰────────────────────────────────────╯
╭────────────────────────────────────╮
│第 30 條 │
│
有下列情事之一,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七萬五千元以下罰鍰: │
│一、違反第五條第二項第四款規定,使其所飼養動物遭受惡意或無故之騷擾、虐待│
│ 或傷害,而未達動物肢體嚴重殘缺、重要器官功能喪失或死亡。 │
│二、
違反第五條第三項規定,棄養動物而未致有破壞生態之虞。 │
│三、違反第六條規定,惡意或無故騷擾、虐待或傷害動物。 │
│四、違反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對於受傷或罹病動物,飼主未給與必要之醫療,經│
│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 │
│五、違反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宰殺動物。│
│六、違反第十三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未依主管機關許可方法宰殺數量過賸之動物│
│ 。 │
│七、違反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未依中央主管機關所定宰殺動物相關準則宰殺動物│
│ 。 │
│八、違反第十四條之一第一項規定,未經主管機關許可,使用禁止之方法捕捉動物│
│ 。 │
│九、違反第十四條之二規定,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製造、販賣、陳列或輸出入│
│ 獸鋏。 │
│十、違反第二十二條之二第三項規定,寵物繁殖或買賣業者於寵物買賣交易時,拒│
│ 未提供購買者有關寵物資訊之文件。 │
│十一、違反第二十二條之二第四項規定,寵物繁殖、買賣或寄養業者於電子、平面│
│ 、電信網路及其他媒體進行廣告行銷宣傳時,未標示其許可證字號。 │
│違反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致動物重傷或死亡,或五年內違反前項第一款至第八款情│
│事二次以上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
╰────────────────────────────────────╯
因此從上面的法條中可以很明白地看出─
棄養是要罰錢的
(但是請注意,直接送交公立收所辦理收容者不在此限)
或許法條的制訂還有其漏洞
(比如說常常有舉證困難的狀況發生,例如你無法舉證你家隔壁老王棄養他家的貓)
也或許國民素質和法律的縝密度都有待逐步加強
但是請注意,台灣的法律對於棄養是有罰則的
所以以訛傳訛所謂的『棄養不罰』是不太恰當的
因此若各位網友遇見任何棄養情事、且手中握有確切證據的話
請務必一定要勇於告發!!!!!!
撥打各縣市動保單位的電話
http://animal.coa.gov.tw/html/?main=1h&page=01_index_a01
且另外,施打晶片(登記主人)也有助於追查棄養
以上資訊,給大家參考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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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1.243.10.152
推 teamax:其實很好笑 10/15 01:29
→ teamax:對勞工不好都是以幾千頂多數萬去罰 10/15 01:30
→ teamax:對養寵物的人卻是用這種大刀.... 10/15 01:30
其實我覺得teamax講的另有一番道理
(我沒有贊成或反對,但是很欣賞會在貓版這樣說的人)
在貓版或狗版,最常看到的就是網友們抱怨法律不夠重,抱怨棄養和虐待罰不夠多
而目前確實也有在修法加重中
只是大家都忽略了
其實還有很多其他種的民意
比如說像teamax這種想法的民眾,其實很多很多很多很多
只是他們大多數屬於「靜默的大眾」而已
他們明明佔多數,卻並不會站出來示威遊行抗議跟成立FB粉絲團
他們大多只是默默覺得這樣不合理
這世界真的有很多種人、很多種想法的啊.....
推 voncroy:是說不抓棄養故意抓沒牌吧? 10/15 01:53
推 faymay:同意v大,在棄養舉證困難而未登記舉證容易的情況下 ,實際上 10/15 03:20
→ faymay:會造成抓沒牌不抓棄養的情況。 10/15 03:20
推 ithinksoiam:植晶片帶項圈的意義都是要辨別主人和疫苗吧 10/15 08:32
推 ithinksoiam:如果是怕貓咪不願意帶 可掛在外出牽繩衣服上試試看 10/15 08:35
推 arihanta:感謝板主說明,是我孤陋寡聞了,「原來」棄養要罰錢啊 10/15 11:50
→ arihanta:但好像很少人會因為棄養而被罰錢(自從養貓後還沒聽過) 10/15 12:03
我覺得執法最困難的點應該是舉證
因為舉證「棄養」這個行為很有難度
造成沒辦法罰到每一個棄養者
(我倒覺得偶爾大家應該集思廣益一下怎樣改善這個困難)
→ arihanta:然後"丟收容所"不算是棄養←這政府還蠻體貼想丟動物的人 10/15 12:04
這當然是站在政府以及「法律」的角度來看
以我和絕大多數版友的道德標準來講,丟收容所絕對是棄養
但是法律必須制定在道德標準的最低標
所以....目前無解
且以管理者(政府)的角度來看,丟收容所當然比隨便丟在路上好很多
推 chaokelly:原來棄養有罰則啊啊啊@@ 10/15 12:07
→ chaokelly:請容許我把推文改為「抓」牌子不「抓」棄養。 10/15 12:08
→ linsy415:我的貓有晶片但無法戴項圈,因為對項圈過敏。 10/15 12:08
→ linsy415:雖然我的貓是不出門的不會被抓,但還是不喜歡這新規則。 10/15 12:09
推 someone1022:我剛剛就在想如果是家貓怎麼辦XDDDD 10/15 12:36
推 SILVERSELENE:氣養可罰前提是那隻貓或狗有晶片吧? 沒有的話他只要 10/15 13:32
→ SILVERSELENE:說:我只是給流浪貓狗幾口飯吃有個地方躲雨而已 10/15 13:33
→ SILVERSELENE: 就可以逃掉了..... 10/15 13:33
推 angels999:棄養要罰鍰是今年的動保修法改的 10/15 14:03
→ angels999:我記得只有管到狗而已,那時有一波討論,不過確實現在 10/15 14:05
→ angels999:私下販賣動物只有罰狗... 10/15 14:05
棄養的條款早就已經有了唷
99年動保法修「強制公告時間從7天延長到12天」
100年動保法修「補獸鋏有條件禁用」
今(102)年本打算修法一些寵物食品的管理條款和強制家中寵物絕育
不過一直躺在立法院還沒修過
明(103)年預計要接著修「補獸鋏全面禁用」
但是一切都要看立法院的速度.....(大家也知道現在立法院都在忙甚麼Orz)
→ pasaga:放養算不算棄養啊? 在外面跑來跑去 被人撿走就說要告人 10/15 19:53
→ pasaga:真的有事情把門關起來貓就不用回家了。 10/15 19:54
這也是法律內容當中舉證很困難的部分原因
你說老王棄養,老王說他沒有他只是放養
唉~~~~
以上資訊,跟大家討論分享囉!
(如果能拋磚引玉、集思廣益出一些有用的想法就太好了)
※ 編輯: crazybaby 來自: 111.243.10.152 (10/15 21:01)
推 angels999:補推一個,確實如版主所言~ 10/15 22:15
推 lovetong:丟收容所不罰 所以丟收容所就不是棄養 ? 10/16 00:32
→ lovetong:是因為丟收容所還有12天苟延殘喘可以等待認養的機會嗎? 10/16 00:33
→ lovetong:還是因為丟收容所安樂死的時候收容所有錢拿呢? 10/16 00:33
→ crazybaby:安樂死並沒有錢可以拿@@ 10/16 12: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