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winiAH (廢人)
看板Gossiping
標題Re: [爆卦] 信義區寵物店失火急需幫忙
時間Tue Feb 2 14:29:52 2016
2016.02.03 編輯:補充昨晚另外兩位志工的說明文
Rainlag Huang
https://facebook.com/1257475290935114/
明青
https://facebook.com/824757930986597/
上述臉書補充的新聞:
台灣動物新聞網
http://www.tanews.org.tw/info/9784
寵物雲
http://www.ettoday.net/news/20160202/642399.htm
(先聲明,我這篇完全不考慮愛心,只就法律上發問)
話說養殖場就養殖場,想要割生出來的小狗聲帶,
要把狗當美容練習犬,也都是物品持有者的自由。
但如果是大規模養殖,那到底要不要去法律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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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層業務:
2F:『肥貓』貓協兼醫院。大約 60 隻貓咪。
1F:『肥貓』寵物用品店兼流浪貓送養中心。
B1:寵物美容兼貴賓狗養殖場。大約 60 隻狗。
韓國人的貓協理事長、Sara(國際美容師)
關係整理:
貓協理事長=肥貓負責人
志工=肥貓志工=貓協志工
Sara=寵物美容師
疑點:
近幾年內,理事長的狗全都被割聲帶。 → 是否為養殖場?是否有虐待動物?
志工可在三層樓間自由來去 → 是否知道 B1 為養殖場?是否有看見買賣行為?
收容的貓狗全是協會救援來的流浪動物或有殘疾的 → 那 B1 的新生狗是什麼?
為何要馬上把死亡的貓狗載走火化? → 猜測因為是「物品」所以處分權在主人
協會資金來源 → 寵物美容及教課及用品、賣月曆、請領補助款(很少)
站外參考資料
http://www.plurk.com/p/lgjvor
https://facebook.com/11950451638577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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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所有條文(外部版)
法規名稱: 動物保護法 ( 民國 104 年 02 月 04 日 修正 )
http://law.coa.gov.tw/GLRSnewsout/LawContentDetails.aspx?id=FL014739
第四章之一 寵物繁殖買賣寄養及食品業者之管理
第 22 條
任何人不得販賣特定寵物。但申請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許可,並
依法領得營業證照之業者,得經營特定寵物之繁殖、買賣或寄養;許可期
間,以三年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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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61.228.44.169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454394595.A.FCE.html
噓 RandyMarsh: 割聲帶是虐待行為,講成自由太誇張了 02/02 14:31
噓 live1002: 記得好像已經有說不准割聲帶了? 02/02 14:32
噓 RandyMarsh: 狗在民法上是物沒錯,但動保法上有特殊地位,不能虐 02/02 14:33
→ RandyMarsh: 待 02/02 14:33
推 realJume: 割聲帶不一定是虐待不要造謠好嗎 02/02 14:35
→ winiAH: 動保法很長,我不確定有沒明文規定割聲帶屬虐待。 02/02 14:35
→ winiAH: 不過割蛋蛋去勢的節育行為,應該不算虐待或傷害。 02/02 14:36
推 realJume: 割聲帶跟給狗戴一叫就電擊的項圈 我覺得電擊還比較慘 02/02 14:36
噓 sionxp: 我想他會說 聲帶是接收回來的時候 就已經割了 02/02 14:36
→ sionxp: 當初是看狗狗很可憐又沒有聲帶才接收自己養 02/02 14:37
→ winiAH: 所以如果不是要作繁殖用,也許該幫狗先割蛋蛋? 02/02 14:38
→ shermanqoo: 60之都剛好割好也太巧了~ 02/02 14:39
→ sionxp: 反正屍體都拿去火化了 沒證據 應該會無罪釋放 02/02 14:39
→ winiAH: > RandyMarsh: 我國是採大陸法系,所以…就只能當個案看… 02/02 14:41
→ lahabala: 不能割聲帶的法律依據是第5條第2項第10款 02/02 14:44
→ lahabala: 當時的立法理由就有提到非為醫療不能隨便割聲帶 02/02 14:46
→ winiAH: > lahabala: 找到了,感恩。那在這例就是違反動保法了。 02/02 14:47
→ winiAH: 十、除絕育外,不得對寵物施以非必要或不具醫療目的之手術 02/02 14:47
噓 RandyMarsh: 下面那篇幫你貼立法理由了 02/02 14:51
→ winiAH: 第 30 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 02/02 14:51
→ winiAH: 七萬五千元以下罰鍰: 02/02 14:51
→ winiAH: > RandyMarsh: 感謝補充。不過是「新增第二項第九款」, 02/02 14:58
推 youthyeh: 就說只考慮法律層面了,噓的愛護動物人士真是ㄎㄎ 02/03 02:50
※ 編輯: winiAH (61.228.44.169), 02/03/2016 15:34: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