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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2.03 編輯:補充昨晚另外兩位志工的說明文 Rainlag Huang https://facebook.com/1257475290935114/ 明青 https://facebook.com/824757930986597/ 上述臉書補充的新聞: 台灣動物新聞網 http://www.tanews.org.tw/info/9784 寵物雲 http://www.ettoday.net/news/20160202/642399.htm (先聲明,我這篇完全不考慮愛心,只就法律上發問) 話說養殖場就養殖場,想要割生出來的小狗聲帶, 要把狗當美容練習犬,也都是物品持有者的自由。 但如果是大規模養殖,那到底要不要去法律登記? ---- 各層業務: 2F:『肥貓』貓協兼醫院。大約 60 隻貓咪。 1F:『肥貓』寵物用品店兼流浪貓送養中心。 B1:寵物美容兼貴賓狗養殖場。大約 60 隻狗。 韓國人的貓協理事長、Sara(國際美容師) 關係整理: 貓協理事長=肥貓負責人 志工=肥貓志工=貓協志工 Sara=寵物美容師 疑點: 近幾年內,理事長的狗全都被割聲帶。 → 是否為養殖場?是否有虐待動物? 志工可在三層樓間自由來去 → 是否知道 B1 為養殖場?是否有看見買賣行為? 收容的貓狗全是協會救援來的流浪動物或有殘疾的 → 那 B1 的新生狗是什麼? 為何要馬上把死亡的貓狗載走火化? → 猜測因為是「物品」所以處分權在主人 協會資金來源 → 寵物美容及教課及用品、賣月曆、請領補助款(很少) 站外參考資料 http://www.plurk.com/p/lgjvor https://facebook.com/1195045163857794/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所有條文(外部版) 法規名稱: 動物保護法 ( 民國 104 年 02 月 04 日 修正 ) http://law.coa.gov.tw/GLRSnewsout/LawContentDetails.aspx?id=FL014739 第四章之一 寵物繁殖買賣寄養及食品業者之管理 第 22 條 任何人不得販賣特定寵物。但申請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許可,並 依法領得營業證照之業者,得經營特定寵物之繁殖、買賣或寄養;許可期 間,以三年為限。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61.228.44.169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454394595.A.FCE.html
RandyMarsh: 割聲帶是虐待行為,講成自由太誇張了 02/02 14:31
live1002: 記得好像已經有說不准割聲帶了? 02/02 14:32
RandyMarsh: 狗在民法上是物沒錯,但動保法上有特殊地位,不能虐 02/02 14:33
RandyMarsh: 待 02/02 14:33
realJume: 割聲帶不一定是虐待不要造謠好嗎 02/02 14:35
winiAH: 動保法很長,我不確定有沒明文規定割聲帶屬虐待。 02/02 14:35
winiAH: 不過割蛋蛋去勢的節育行為,應該不算虐待或傷害。 02/02 14:36
realJume: 割聲帶跟給狗戴一叫就電擊的項圈 我覺得電擊還比較慘 02/02 14:36
sionxp: 我想他會說 聲帶是接收回來的時候 就已經割了 02/02 14:36
RandyMarsh: https://goo.gl/R0iMnA 02/02 14:37
sionxp: 當初是看狗狗很可憐又沒有聲帶才接收自己養 02/02 14:37
winiAH: 所以如果不是要作繁殖用,也許該幫狗先割蛋蛋? 02/02 14:38
shermanqoo: 60之都剛好割好也太巧了~ 02/02 14:39
sionxp: 反正屍體都拿去火化了 沒證據 應該會無罪釋放 02/02 14:39
winiAH: > RandyMarsh: 我國是採大陸法系,所以…就只能當個案看… 02/02 14:41
lahabala: 不能割聲帶的法律依據是第5條第2項第10款 02/02 14:44
lahabala: 當時的立法理由就有提到非為醫療不能隨便割聲帶 02/02 14:46
winiAH: > lahabala: 找到了,感恩。那在這例就是違反動保法了。 02/02 14:47
winiAH: 十、除絕育外,不得對寵物施以非必要或不具醫療目的之手術 02/02 14:47
RandyMarsh: 下面那篇幫你貼立法理由了 02/02 14:51
winiAH: 第 30 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 02/02 14:51
winiAH: 七萬五千元以下罰鍰: 02/02 14:51
winiAH: > RandyMarsh: 感謝補充。不過是「新增第二項第九款」, 02/02 14:58
winiAH: 我猜是修法時,把順序放錯了。 http://goo.gl/Uf4RGz 02/02 14:59
youthyeh: 就說只考慮法律層面了,噓的愛護動物人士真是ㄎㄎ 02/03 02:50
※ 編輯: winiAH (61.228.44.169), 02/03/2016 15:34: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