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hblcyt7: 應該不會,如果我是中途,我會主張附條件的贈與 03/20 09:48
民法 第 99 條
附停止條件之法律行為,於條件成就時,發生效力。
附解除條件之法律行為,於條件成就時,失其效力。
依當事人之特約,使條件成就之效果,不於條件成就之時發生者,依其特約。
民法 第 406 條
稱贈與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以自己之財產無償給與他方,他方允受之契約。
要求金錢/罐頭/飼料/紅糖,可以算是有條件贈與嗎?(覺得和民法第406條衝突)
網路上查到的有條件贈與似乎非單純贈與方獲得什麼,例如:
約定子女成婚後贈與房屋,約定贈與房屋後子女需盡扶養義務等等......
一樓是否有相似實例可供參考?
中途更換等價貓犬應該是不可能,但如認養人認養後貓犬出現疾病問題,
認養人主張為交易,而要求中途支付醫藥費或是退養,
我就不肯定會否有成立可能了。(抓頭)
※ 編輯: white9cat (123.51.219.198), 03/20/2018 10:16:20
推 swallow510: 收費中途在法律上的確算買賣 03/20 13:06
→ hblcyt7: 我前面講錯了,不是條件。若我是中途,在這種情況下會定 03/20 13:35
→ hblcyt7: 性在附負擔的贈與(412),而附負擔之贈與契約於負擔限 03/20 13:35
→ hblcyt7: 度內有瑕疵擔保責任,因此退養是不太可能,但醫藥費或許 03/20 13:35
→ hblcyt7: 就可能了。不過中途應該也會直接解除契約吧。 03/20 13:35
推 hblcyt7: 我查了很久,不知道s大說的付費中途是買賣契約有沒有判決 03/20 13:37
→ hblcyt7: 可循? 03/20 13:37
(協助補充民法相關法條)
民法 第 412 條
贈與附有負擔者,如贈與人已為給付而受贈人不履行其負擔時,
贈與人得請求受贈人履行其負擔,或撤銷贈與。
負擔以公益為目的者,於贈與人死亡後,主管機關或檢察官得請求受贈人履行其負擔。
民法 第 414 條
附有負擔之贈與,其贈與之物或權利如有瑕疵,
贈與人於受贈人負擔之限度內,負與出賣人同一之擔保責任。
但是這和主動要求金錢/罐頭/飼料/紅糖好像無關耶?
如沒有收取金錢/罐頭/飼料/紅糖,那就只是贈與,
而贈與之貓犬帶有疾病是可歸為附有負擔之贈與,
(例:贈與需修繕才適合居住的房子)
但是認養人於認養同時所支付之金錢/罐頭/飼料/紅糖,
應該不能歸為附有負擔之贈與的負擔?
查到相關新聞:
http://news.ltn.com.tw/news/local/paper/1015542
動保所:涉買賣可罰錢停業
張俊義說,這種概念如同寵物旅館,必須申請特定寵物業許可證,
但通常規避此規範,利用大家愛心,收取相關費用,切結書沒一套標準,
想怎麼訂就怎麼訂;頭份市這間中途之家向認養者收取費用,
已涉嫌違反動保法中「買賣」情形,將前往了解,可罰十萬元到三百萬元,
並要求停業。
張俊義指出,公立收容中心的動物,領養完全免費,
且免費提供晶片植入、結紮、施打疫苗等服務,呼籲民眾若想飼養寵物,
可透過公立收容中心辦理,也避免糾紛。
※ 編輯: white9cat (123.51.219.198), 03/20/2018 13:45:23
※ 編輯: white9cat (123.51.219.198), 03/20/2018 13:45:44
推 hblcyt7: 原來如此,謝謝原po補充!我個人認為認養契約中要求認養 03/20 13:51
→ hblcyt7: 人所為的行為就是附負擔,所以也涵蓋了紅糖、補貼什麼的 03/20 13:51
→ hblcyt7: 。但若動保所的見解是這樣...那就這樣嘍... 03/20 13:51
我想契約內有寫不太能認定屬於贈與之負擔,
反而是可作為認養方有支付項目給送養方之證據。
畢竟買賣契約/租賃契約也都是契約內有寫交易金額,
當然如中途有表示支付金額為貓犬血檢/結紮/除蟲之費用,
並於契約內附上收據,而收取之金錢或其他等價物品價值未超過收據所列金額,
應該是可以認定為贈與之負擔。
※ 編輯: white9cat (123.51.219.198), 03/20/2018 14:10:55
※ 編輯: white9cat (123.51.219.198), 03/20/2018 14:11:19
推 CATmmm: 收費中途(補助貓乾等等費用),確認被認定違法,但是如果 03/20 16:51
→ CATmmm: 有收據(結紮、醫療行為)可以憑收據收取不超過收據金額 03/20 16:51
→ CATmmm: 之費用,屬合法 03/20 16: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