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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ame :Yui (蘿莉) 生日 :07 927日 (古希 408歲) 體: 2003/2003 法: 5341/5341 攻擊力:24860 敏捷 :4433 知識 :26143 快樂 :148127 滿意 :117800 疲勞 :0 氣質 :7049 體重 :20.03 病氣 :0 乾淨 :712 食物 :5 大補丸:4 藥品 :2 ◤◤◤◥ ● ● 全世界我最喜歡linnx唷... Ψ ◥███◤ ◢████◣ ◥█████ ◥◣◥▆▆◣ ◥◤ ◥ 又臭又髒的..快餓死了!..精力旺盛...很快樂..很滿足..常識點數: 600 . 真不巧又遇上了灌水日,看來此篇很快就會被文海所湮沒了 今天是近幾個月比較特殊的一天 :) 在今天看了不少書,但一個念頭總在腦海中無能擺脫 最後只好到書櫃拿出當年的書再度好好閱讀一下那篇文章。 本想自己打,然而文章實在是太長 在網路上有找到同一篇,而看了下著作法 作者已故多年了,應該是無違法之虞。 等等就貼在下方吧! 台灣的民主有多久呢?百年、數十年? 不若歐美諸國,台灣民主不過僅僅十餘年。 當年立院諸公動輒叫罵互毆被先進國家當成笑話般看待。 然這不過是五十步笑百步,大英帝國當年的議院裡 意見相左的議員們可是拔劍互砍呢。 人類的歷史中,戰爭、殘殺、鬥爭是常態,和平多無法持續太久 雖然已開發及開發中國家盡量以和談取代戰爭,用經濟替代武力。 然而即使是目前多數人崇尚和平,仍有許多國家飽受戰亂之苦。 . 以下是德國法學大師19世紀所作,原為演講稿,後來整理出版成書。 文章很長,但今日重讀仍舊激起當年一般的感動。 不再贅述,轉錄於下。 btw,我想自己的文章應該沒什麼人會看吧(笑) 有時太雞婆回答了些問題及解釋,不過還是一再看到相同問題出現。 不過也沒關係吧 :) 記錄的意義大於分享,只願為自己留下註腳。 . 法律的鬪爭 Rudolf von Jhering原著 薩孟武教授翻譯 本文原載三民書局出版的「孟武自選文集」(第一○一頁至第一一三頁),承劉振強先生同 意轉載,謹致最大的謝意。薩孟武先生是我國著名的政治學者,著作等身,影響深遠,頁 獻至鉅。關於這篇文章,薩師孟武作有如下的說明:「是篇是節譯意譯德國法學權威 Rudolf von Jhering的Der Kampf um das Recht,是書本來是一篇演講稿,以後修改成書 ,除吾國外,世界各國均有譯本。按Recht一語有兩種意義,一是法律,二是權利。英譯 本書名為 The Struggle for Law(由John J. Lalor從原書第五版譯出)。兩譯本內容稍有 不同之處。但日譯本文字雖澀,不易了解,比之英譯本遜色多了。余參考兩種譯本,有的 根據英譯本,有的根據日譯本,只意譯其大旨,刪去字數極多,增加字數亦多。蓋不刪去 ,稍嫌蕪雜;不增加,意義不明。余特別愛好是書富有感情,而且創見極多,能够說出別 人所不能說的話。故節譯出來,以供國內法律學者參考。」「法律的鬥爭」可作為初習民 法的「精神教育」,特轉錄如下。 一、 法律的目的是和平,而達到和平的手段則為鬪爭。法律受到不法的侵害之時──這在世界 上可能永遠存在──鬪爭是無法避免的。法律的生命是鬪爭,即民族的鬪爭,國家的鬪爭 ,階級的鬪爭,個人的鬪爭。   世界上一切法律都是經過鬪爭而後得到的。法律的重要原則無一不是由反對者的手中 奪來。法律的任務在於保護權利。不問民族的權利或個人的權利,凡想保全權利,事前須 有準備。法律不是紙上的條文,而是含有生命的力量。正義之神,一手執衡器以權正義, 一手執寶劍,以實現正義,寶劍而無衡器,不過暴力。衡器而無寶劍,只是有名無實的正 義。二者相依相輔,運用寶劍的威力與運用衡器的技巧能够協調,而後法律才完全見諸實 行。   世上有不少的人,一生均在和平的法律秩序之中,過其優遊的生活。我們若對他們說 :「法律是鬪爭」,他們將莫明其妙。因為他們只知道法律是保障和平與秩序。這也難怪 他們,猶如豪門子弟繼承祖宗的遺產,不知稼穡艱難,從而不肯承認財產是勞動的成果。 我們以為法律也好,財產也好,都包含兩個要素,人們因其環境之不同,或只看到享樂與 和平之一面,或只看到勞苦與鬪爭之一面。   財產及法律猶如雙面神的耶如斯的頭顱(Janus-head)一樣,對甲示其一面,對乙又示 其另一面,於是各人所得的印象就完全不同。此種雙面的形象,不但個人,就是整個時代 也是一樣。某一時代的生活是戰爭,另一時代的生活又是和平。各民族因其所處時代不同 ,常常發生一種錯覺。此種錯覺實和個人的錯覺相同,當和平繼續之時,人們均深信永久 和平能够實現,然而砲聲一響,美夢醒了。以前不勞而得的和平時代已成陳跡,接著而來 的則為面目全非的混亂時代。要衝破這個混亂時代,非經過艱苦的戰爭,絕不能恢復和平 。沒有戰鬪的和平及沒有勤勞的收益,只存在於天堂。其在人間,則應視為辛苦奮鬪的結 果。   德文Recht有客觀的(objective)及主觀的(subjective)兩種意義。客觀的意義是指法 律,即指國家所維護的法律原則,也就是社會生活的法律秩序。主觀的意義是指權利,即 將抽象的規則改為具體的權利。法律也好,權利也好,常常遇到障礙;要克服障礙,勢非 採取鬪爭的方法不可。 我們知道法律需要國家維持。任何時代必定有人想用不法的手段侵害法律。此際國家 若袖手旁觀,不與鬪爭,則法律的尊嚴掃地,人民將輕蔑法律,視為一紙具文。然而我們 須知法律又不是永久不變的,一方有擁護的人,同時又有反對的人,兩相對立,必引起一 場鬪爭。在鬪爭中,勝負之數不是決定於理由的多少,而是決定於力量的大小。不過人世 的事常不能循著直線進行,多採取中庸之道。擁護現行法律是一個力量,反對現行法律也 是一個力量,兩個力量成為平行四邊形的兩邊垂直線,兩力互相牽制,終則新法律常趨向 對角線的方向發展。一種制度老早就應廢止,而卒不能廢止者,並不是由於歷史的惰性, 而是由於擁護者的抵抗力。 是故在現行法律之下,要採用新的法律,必有鬪爭。這個鬪爭或可繼續數百年之久。 兩派對立,都把自己的法律──權利視為神聖不可侵犯。其如果如何,只有聽歷史裁判。 在過去法制史之上,如奴隸農奴的廢除,土地私有的確立,營業的自由,信教的自由等等 ,都是人民經過數世紀的鬪爭,才能得到的。法律所經過的路程不是香花舖路,而是腥血 塗地,吾人讀歐洲歷史,即可知之。 總而言之,法律不是人民從容揖讓,坐待蒼天降落的。人民要取得法律,必須努力, 必須鬪月爭,必須流血。人民與法律的關係如母子一樣,母之生子須冒生命的危險,母子 之間就發生了親愛感情。凡法律不由人民努力而獲得者,人民對之常無愛惜之情。母親失 掉嬰兒,必傷心而痛哭;同樣,人民流血得到的法律亦必愛護備至,不易消滅。 二、 現在試來說明法律鬪爭。這個鬪爭是由一方要侵害法益,他方又欲保護法益,而引起的。 不問個人的權利或國家的權利,其對侵害,無不盡力防衞。蓋權利由權利人觀之,固然是 他的利益,而由侵害人觀之,亦必以侵害權利為他的利益,所以鬪爭很難避免。上自國權 ,下至私權,莫不皆然。國際上有戰爭,國內有暴動與革命。在私權方面,中世有私刑及 決鬪,今日除民事訴訟之外,尚有自助行為。此數者形式不同,目的亦異,而其為鬪爭則 一。於是就發生一個問題:我們應該為權利而堅決反抗敵人乎,抑為避免鬪爭,不惜犠牲 權利乎?前者是為法律而犠牲和平,後者則為和平而犠牲法律。固然任誰都不會因為一元 銀幣落在水中,而願出兩元銀幣雇人撈取。這純粹出於計算。至於訴訟却未必如此,當事 人不會計較訴訟費用多少,也不想將訴訟費用歸諸對方負擔。勝訴的人雖知用費不貲,得 不償失,而尚不肯中輟訴訟,此中理由固不能以常理測之。 個人的糾紛姑且不談,今試討論兩國的紛爭。甲國侵略乙國,雖然不過荒地數里,而乙國 往往不惜對之宣戰。為數里之荒地,而竟犠牲數萬人之生命,數億元之巨款,有時國家運 命且因之發生危險。此種鬪爭有什麼意義?蓋乙國國民若沉默不作抗爭,則今天甲國可奪 取數里荒地,明天將得寸進尺,奪取其他土地,弄到結果,乙國將失掉一切領土,而國家 亦滅亡了。由此可知國家因數里荒地所以不惜流血,乃是為生存而作戰,為名譽而作戰, 犠牲如何,結果如何,他們是不考慮的。 國民須保護其領土,則農民土地若為豪強侵占數丈,自可起來反抗,而提起訴訟。被害人 提起訴訟,往往不是因為實際上的利益,而是基於權利感情(feeling of right)對於不法 行為,精神上感覺痛苦。即不是單單要討還標的物,而是要主張自己應有的權利。他的心 聲告訴他說:你不要退縮,這不是關係毫無價值的物,而是關係你的人格,你的自,你的 權利感情。簡單言之,訴訟對你,不是單單利益問題,而是名譽問題,即是人格問題。 世上必有不少的人反對吾言。這個反對意見一旦流行,則法律本身就歸毁滅。法律能够存 在,乃依靠人們對於不法,肯作勇敢反抗,若因畏懼而至逃避,這是世上最卑鄙的行為。 我敢堅決主張,吾人遇到權利受到損害,應投身於鬪爭之中,出來反抗。此種反抗乃是每 個人義務。 三、 權利鬪爭是權利人受到損害,對於自己應盡的義務。 生存的保全是一切動物的最高原則。但是其他動物只依本能而保全肉體的生命,人類除肉 體的生命之外,尚有精神上的生命。而此精神上的生命由法律觀之,則為權利。沒有法律 ,人類將與禽獸無別。一種法律都是集合許多片刻而成,每個片段無不包括肉體上及精神 上的生存要件。抛棄法律等於抛棄權利,這在法律上是不允許的,而且亦不可能。如其可 能,必定受到別人侵害;抵抗侵害乃是權利人的義務。吾人的生存不是單由法律之抽象的 保護,而是由於具體的堅決主張權利。堅決主張自己的權利,不是由於利益,而是出於權 利感情的作用。 那輩竊盜因他自己不是所有權人,故乃否認所有權的存在,更否認所有權為人格的要件。 是則竊盜的行為不但侵害別人的財物,且又侵害別人的人格,受害人應為所有權而防護自 己的人格。因此竊盜的行為可以發生兩種結果:一是侵害別人的權益,二是侵害別人的人 格。至於上述豪強侵占農民的田地,情形更見嚴重。倘若該受害農民不敢抗爭,必為同輩 所輕視。同輩認為其人可欺,雖不敢明目張膽,亦將偷偷摸摸,蠶食該農民的土地。所有 權觀念愈發達,受害人愈難忍受侵害,從而反抗的意志亦愈強烈。故凡提起訴訟而能得到 勝訴,應對加害人要求雙重賠償,一是討還標的物,二是賠償權利感情的損傷。 各種國家對於犯罪之會加害國家的生存者,多處以嚴刑。在神權國,凡慢瀆神祗的處死刑 ,而擅自改變田界的,只視為普通的犯罪(例如摩西法)。農業國則反是,擅自改變田界的 處嚴刑,慢瀆神祗的處輕刑(古羅馬法)。商業國以偽造貨幣,陸軍國以妨害兵役,君主國 以圖謀不軌,共和國以運動復辟,為最大的罪狀。要之,個人也好,國家也好,權利感情 乃於生存要件受到損害之時,最為強烈。 權利與人格結為一體之時,不問是那一種權利,均不能計算價值之多少。此種價值不是物 質上的價值(Material value),而是觀念上的價值(ideal value)。對於觀念上的價值, 不論貧與富,不論野蠻人與文明人,評價都是一樣。至其發生的原因,不是由於知識的高 低,而是由於苦痛感情的大小。也許野蠻人比之文明人,權利感情更見強烈。文明人往往 無意之中,計算得失孰大孰小。野蠻人不憑理智只依感情故能勇往猛進,堅決反抗權利之 受侵害。但是文明人若能認識權利受到侵害,不但對他自己,而且對整個社會,都可以發 生影響,亦會拔劍而起,挺身而鬪,不計利害,不計得失。吾於歐洲許多民族之中,只知 英國人民有此權利感情。英國人民旅行歐洲大陸,若受旅館主人或馬車車馭者的欺騙,縱 令急於出發,亦願延期啟行,向對方交涉,雖犠牲十倍的金錢,亦所不惜。這也許可以引 人嗤笑,其實嗤笑乃是不知英國人民的性格,所以與其嗤笑英人,不如認識英人。 四、 為法律而鬪爭,是權利人的義務,已如上所言矣。茲再進一步,說明個人擁護自己的法益 ──即法律上的權利──又是對於社會的義務。 法律與權利有何關係?我們深信法律乃是權利的前提,只唯法律之抽象的原則存在,而後 權利才會存在。權利由於法律,而後才有生命,才有氣力,同時又將生命與氣力歸還法律 。法律的本質在於實行,法律不適於實行或失去實行的效力,則法律已經沒有資格稱為法 律了;縱令予以撤廢,亦不會發生任何影響。這個原則可適用於一切國法,不問其為公法 ,其為刑法,其為私法。公法及刑法的實行,是看官署及官吏是否負起責任,私法的實行 則看私人是否擁護自己的權利。私人放棄自己的權利,也許由於愚昧,不知權利之存在; 也許由於懶惰或由於畏懼,不欲多事,其結果,法律常隨之喪失銳氣而等於具得到保障, 他方個人又將生命給與法律,使法律有了生氣。法律與權利的關係猶如血液的循環,出自 心臟,歸於心臟。 個人堅決主張自己應有的權利,這是法律能夠發生效力的條件。少數人若有勇氣督促法律 的實行,藉以保護自己的權利,雖然受到迫害,也無異於信徒為宗教而殉難。自己的權利 受到侵害,而乃坐聽加害人的横行,不敢起來反抗,則法律將為之毀滅。故凡勸告被害人 忍受侵害,無異於勸告被害人破壞法律。不法行為遇到權利人堅決反抗,往往會因之中止 。是則法律的毀滅,責任不在於侵犯法律的人,而在於被害人缺乏勇氣。我敢大膽主張: 「勿為不法」(Do no injustice)固然可嘉,「勿寬容不法」(Suffer no injustice)尤為 可貴。蓋不法行為不問是出之於個人,或是出之於官署,被害人若能不撓不屈,與其抗爭 ,則加害人有所顧忌,必不敢輕舉妄動。由此可知我的權利受到侵犯,受到否認,就是人 人權利受到侵犯,受到否認。反之,我能防護權利,主張權利,回復權利,就是人人權利 利均受防護,均有主張,均能回復。故凡為一己的權利而奮鬪,乃有極崇高的意義。 在這個觀念之下,權利鬪爭同時就是法律鬪爭,當事人提起訴訟之時,成為問題的不限於 權利主體的利益,即整個法律亦會因之發生問題。莎士比亞在其所著「威尼斯的商人」 (Merchant of Venice)中,描寫猶太人舍洛克(Shylock)貸款安多紐(Antonio)的故事,中 有舍洛克所說的一段話: 我所要求一磅的肉, 是我買來的,這屬於我,我必須得到; 你們拒絕不予,就是唾棄你們的法律; 這樣,威尼斯的法律又有什麼威力。 ……我需要法律, ……我這裏有我的證件。 「我需要法律」一語,可以表示權利與法律的關係,又有人人應為維護法律而作鬪爭的意 義。有了這一句話,事件便由舍洛克之要求權利,一變而為威尼斯的法律問題了。當他發 出這個喊聲之時,他已經不是要求一磅肉的猶太人,而是凜然不可侵犯的威尼斯法律的化 身,他的權利與威尼斯的法律成為一體。他的權利消滅之時,威尼斯的法律也歸消滅。不 幸得很,法官竟用詭計,拒絕舍洛克履行契約。契約內容苟有反於善良風俗,自得謂其無 效。法官不根據這個理由,既承認契約為有效,而又附以割肉而不出血的條件。這猶如法 官承認地役權人得行使權利,又不許地役權人留足印於地上。這種判決,舍洛克何能心服 。當他俏悄然離開法庭之時,威尼斯的法律也俏然毀滅了。 說到這裏,我又想起另一作家克萊斯特(Henrich von Kleist)所寫的小說「米刻爾.科爾 哈斯」(Michael Kohlhass)了。舍洛克悄然走出,失去反抗之力,而服從法院的判決。反 之,科爾哈斯則不然了。他應得的權利受到侵害,法官曲解法律,不予保護,領主又左袒 法官,不作正義的主張。他悲憤極了,說道:「為人受蹂躪,不如為狗」,「禁止法律保 護吾身,便是驅逐吾身於蠻人之中。他們是把棍子給我,叫我自己保護自己」。於是憤然 而起,由正義的神那裏,奪得寶劍,揮之舞之,全國為之震駭,腐化的制度為之動搖,君 主的地位為之戰慄。暴動的號筒己經鳴了。權利感情受到侵害,無異於對人類全體宣戰。 但是驅使科爾哈斯作此行動,並不是單單報仇而已,而是基於正義的觀念。即余當為自己 目前所受的侮辱,恢復名譽;並為同胞將來所受的侵害,要求保護,這是余的義務。結果 ,他便對於從前宣告他為有罪的人──君主、領主及法官。科以二倍三倍以上的私刑。世 上不法之事莫過於執行法律的自己破壞法律。法律的看守人變為法律的殺人犯,醫生毒死 病人,監護人絞殺監護人,這是天下最悖理的事。在古代羅馬,法官受賄,便處死刑。法 官審判,不肯根據法律,而唯視金錢多少,勢力大小,法律消滅了,人民就由政治社會回 歸到自然世界,各人均用自己的腕力,以保護自己的權利,這是勢之必然。 人類的權利感情不能得到滿足,往往採取非常手段。蓋國家權力乃所以保護人民的權利感 情,而今人民的權利感情反為國家權力所侵害,則人民放棄法律途徑,用自助行為以求權 利感情的滿足,不能不說是出於萬不得已。然此又不是毫無結果,教徒的殉難可使羅馬皇 帝承認基督徒,歐洲各國的民主憲政何一不是由流血得來。科爾哈斯揮動寶劍是「法治」 發生的基礎。 五、 國民只是個人的總和,個人之感覺如何,思想如何,行動如何,常表現為國民的感覺思想 和行動。個人關於私權的主張,冷淡而又卑怯,受了惡法律和惡制度的壓迫,只有忍氣吞 聲,不敢反抗,終必成為習慣,而喪失權利感情。一旦遇到政府破壞憲法或外國侵略領土 ,而希望他們奮然而起,為憲政而鬪爭,為祖國而鬪爭,事所難能。凡耽於安樂,怯於抗 鬪,不能勇敢保護自己權利的人,那肯為國家的名譽,為民族的利益,犠牲自己的生命。 至於名譽或人格也會因而受到損害,此輩是不了解的。此輩關於權利,只知其為物質上的 利益,我們何能希望他們另用別的尺度以考慮國民的權利及名譽。所以國法上能夠爭取民 權,國際法上能夠爭取主權的人,常是私權上勇敢善戰之士。前曾說過,英國人願為區區 一便士之微而願付出十倍以上的金錢,與加害人從事鬪爭。有這鬪爭精神,故在國內能夠 爭取民主政治,於國外能夠爭取世界霸權。 對於國民施行政治教育的是私法,絕不是公法。國民在必要時,若能知道如何保護政治的 權利,如何於各國之間,防衞國家的獨立,必須該國人民在私人生活方面,能夠知道如何 主張他們自己的權利。自己權利受到侵害,不問來自何方,是來自個人乎,來自政府乎, 來自外國乎,若對之毫無感覺,必是該國人民沒有權利感情。是故反抗侵害,不是因為侵 害屬於那一種類,而是懸於權利感情之有無。 依上所述,我們可以得到簡單的結論,即對外國要發揚國家的聲望,對國內要建立強國的 基礎,莫貴於保護國民的權利感情;且應施以教育,使國民的權利感情能夠生長滋蔓。 專制國家的門戶常開放給敵人進來。蓋專制政府無不蔑視私權,賦稅任意增加,沒有人反 對;傜役任意延長,沒有人抗議。人民養成了盲從的習慣,一旦遇到外敵來侵,人民必萎 靡不振,移其過去盲從專制政府者以盲從敵人政府。到了這個時候,政治家方才覺悟,要 培養對外民氣,須先培養對內民氣,亦已晚矣。 -- 馬丁路德‧金恩 「當你對重要的事情選擇緘默以對時 你往後的生命已經失去價值。」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27.79.69
applejone:這篇文章只有165銀... 11/08 21:05
katlinbubu:看了前面,後面的長篇內文就跳過了~"~ 11/08 21:09
lovewrite:因為後面是用複製的啊,別人的著作 11/08 21:10
linnx:後面的才是重點阿 XD 11/08 2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