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 ~ 2006中華民國慢速壘球規則
第十一章 抗議 (PROTESTS)
1. 對裁判員判斷是否準確的抗議,是不被接受的,例如:
(1) 界內球或界外球。
(2) 安全進壘或出局。
(3) 好球或壞球。
(4) 合法投球或違規投球。
(5) 跑壘員是否曾觸壘。
(6) 跑壘員是否違規離壘。
(7) 飛球是否被合法接住。
(8) 內野飛球或外野飛球。
(9) 是否妨礙守備。
(10) 場地是否可以繼續比壘。
(11) 光線是否足夠繼續比賽。
(12) 其他因裁判員準確性衍生的問題。
2. 下列幾點是屬於可以提出抗議的:
(1) 裁判員對規則解釋錯誤。
(2) 裁判不履行正確規則,處理所發生的情況。
(3) 對於違規的狀況,處罰不正確。
(4) 球員資格。
3. 抗議的主旨,可以包含判決內容及規則解釋。
用實例解說會比較清楚。
一出局,二、三壘有跑壘員;擊球員擊出飛球出局,三壘跑壘員合法離壘跑壘,
二壘跑壘員違規離壘;在二壘促請裁決出局時,三壘跑壘員回本壘得分;裁判員
判定得分無效。本狀況的抗議,如果抗議二壘跑壘員並沒有違規離壘,或者抗議
三壘跑壘員得分在先,二壘促請裁決在後,是不被接受的抗議。如果抗議的方式
,是請問裁判員,為什麼判決三壘跑壘員得分不算,請他解釋引用的規則條例,
這是可以被接受的抗議,一旦裁判員誤解規則時,抗議成立。
4. 狀況發生後,在投手投出次一球之前,必須先提出抗議的意圖,否則代表放棄抗
議機會,事後不得異議。對於球員是否有資格的抗議是例外的,這種抗議隨時生
效。
(1) 球隊經理或代表,在抗議被駁回而要持續抗議時,要向主審提出持續抗議要求
,主審將立刻把這項要求轉告對方及記錄員,記錄存證。比賽可以繼續進行,
而持續抗議留待結束後適當處理。
(2) 與比賽有關的所有細節,都要詳細記載,對於事後的判決,有重要的依據。
註:促請裁決,要在投手投出下一合法或違規投球之前提出,或是在攻守交換時,
防守球員全部退出界內區之前提出。
5. 制式書面抗議,必須在賽後規定時間內提出才有效。
(1) 在無明文的競賽辦法規則下,書面抗議視資料收集難易度,在合理時間內要
提出。
(2) 48 小時,被視為較合理的書面抗議提出時限。
6. 制式書面抗議,應包含以下內容:
(1) 比賽日期、時間及地點。
(2) 裁判員及記錄員姓名。
(3) 抗議引用的規則。
(4) 狀況及裁判員的判決。
(5) 抗議事項。
7. 持續抗議或書面抗議的結果有以下三種情況:
(1) 抗議不成立,比賽結果不變。
(2) 抗議因誤解比賽規則而成立,比賽自誤判發生的原點,依正確規則改判後,重
新比賽。審議結果抗議成立,但不認為提訴隊因該誤判而失去勝利機會者,不
會重新比賽。
(3) 球員資格問題的抗議成功時,犯規隊被判褫奪比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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