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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轉錄自 88-stdm-302 看板] 作者: aletheia (隱居中) 看板: 88-stdm-302 標題: [轉錄][轉錄][刑法] 有關性交之相關罰則 時間: Fri May 12 11:46:48 2000 ※ [本文轉錄自 female_club 看板] 作者: frain (我可不可以直接去死) 看板: female_club 標題: [轉錄][刑法] 有關性交之相關罰則 時間: Thu May 11 21:06:53 2000 ※ [本文轉錄自 NTUCivilism 看板] 作者: dino24 (來自M78的呼喚...) 看板: NTUCivilism 標題: [刑法] 有關性交之相關罰則 時間: Wed Apr 5 15:25:39 2000 第十條(名詞定義) 第五項 稱性交者,謂左列性侵入行為: 一、以性器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口腔之行為。 二、以性器以外之其他身體部位或器物進入他人之性器 、肛門之行為。 第二百二十一條(強姦、準強姦罪)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 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二百二十二條(輪姦罪) 犯前條之罪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 上有期徒刑: 一、二人以上共同犯之者。 二、對十四歲以下之男女犯之者。 三、對心神喪失、精神耗弱或身心障礙之人犯之者。 四、以藥劑犯之者。 五、對被害人施凌虐者。 六、利用駕駛供公眾運輸之交通工具之機會犯之者。 七、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犯 之者。 八、攜帶兇器犯之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二百二十四條(強制猥褻罪)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 願之方法,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 期徒刑。 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 犯前條之罪而有第二百二十二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 ,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二十五條(乘機姦淫猥褻罪) 對於男女利用其心神喪失、精神耗弱、身心障礙或其他 相類之情形,不能或不知抗拒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 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男女利用其心神喪失、精神耗弱、身心障礙或其他 相類之情形,不能或不知抗拒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 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二百二十六條(結果加重犯) 犯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二百二十二條、第二百二十四條 、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或第二百二十五條之罪,因而致 被害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 傷者,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因而致被害人羞忿自殺或意圖自殺而致重傷者,處十年 以上有期徒刑。 第二百二十六條之一 犯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二百二十二條、第二百二十四條 、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或第二百二十五條之罪,而故意 殺害被害人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使被害人受重傷者 ,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二百二十七條(姦淫幼女罪、對未滿十六歲男女為猥褻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有期徒刑。 對於未滿十四歲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 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 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二百二十七條之一 十八歲以下之人犯前條之罪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第二百二十八條(利用權勢姦淫罪) 對於因親屬、監護、教養、教育、訓練、救濟、醫療、 公務、業務或其他相類關係受自己監督、扶助、照護之 人,利用權勢或機會為性交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 期徒刑。 因前項情形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二百二十九條(詐術姦淫罪) 以詐術使男女誤信為自已配偶,而聽從其為性交者,處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二百二十九條之一 對配偶犯第二百二十一條之罪者,或未滿十八歲之人犯 第二十一條之罪者,或未滿十八歲之人犯第二百二十七 條之罪者,須告訴乃論。 第二百三十條(血親相姦罪) 與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為性交者,處五年以下有期 徒刑。 第二百三十一條(引誘容留良家婦女姦淫或猥褻罪) 意圖使男女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而引誘、容留 或媒介以營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十萬元 以下罰金。以詐術犯之者,亦同。 以犯前項之罪為常業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公務員包庇他人犯前二項之罪者,依各該項之規定加重 其刑至二分之一。 第二百三十一條之一 意圖營利,以強暴、脅迫、恐嚇、監控、藥劑、催眠術 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使男女與他人性交或猥褻之 行為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 金。 媒介、收受、藏匿前項之人或使之隱避者,處一年以上 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犯前二項之罪為常業者,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 科五十元以下罰金。 公務員包庇他人犯前三項之罪者,依各該項之規定加重 其刑至二分之一。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二百三十二條(引誘服從監督之人或妻與他人姦淫罪) 對於第二百二十八條所定受自已監督、扶助、照護之人 ,或夫對於妻,犯第二百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二百二十 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之罪者,依各該條項之規定加 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第二百三十三條(引誘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淫行罪) 意圖使未滿十六歲之男女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 而引誘、容留或媒介之者,處五年有期徒刑、拘役或五 千元以下罰金。以詐術犯之者,亦同。 意圖營利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五萬元以下罰金。 第二百三十四條(公然猥褻罪) 意圖供人觀覽、公然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 徒刑、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罰金。 意圖營利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科或併科一萬元以下罰金。 第二百三十五條(散布、販賣猥褻物品及製造、持有罪) 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 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 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散布、播送、販賣而製造、持有前項文字、圖畫、 聲音、影像及其附著物或其他物品者,亦同。 前二項之文字、圖畫、聲音或影像之附著物及物品,不 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第二百三十六條(告訴乃論) 第二百三十條之罪,須告訴乃論。 第二百三十九條(通姦罪) 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 亦同。 第二百四十條(和誘罪) 和誘未滿二十歲之男女,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 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和誘有配偶之人脫離家庭者,亦同。 意圖營利,或意圖使被誘人為猥褻之行為或性交,而犯 前二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一千元以下罰金。 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二百四十一條(略誘罪) 略誘未滿二十歲之男女,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 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意圖營利,或意圖使被誘人為猥褻之行為或性交,而犯 前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 千元以下罰金。 和誘未滿十六歲之男女,以略誘論。 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二百四十三條(收受、藏匿被誘人或使之隱避罪) 意圖營利、或意圖使第二百四十條或第二百四十一條之 被誘人為猥褻之行為或性交,而收受、藏匿被誘人或使 之隱避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百 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二百九十六條之一 買賣、質押人口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 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使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七年 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脅迫、恐嚇、監控、藥劑、催眠術或其他違反 本人意願之方法犯前二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 媒介、收受、藏匿前三項被買賣、質押之人或使之隱避 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十萬元以 下罰金。 以犯前四項之罪為常業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下有期 徒刑,併科七十萬元以下罰金。 公務員包庇他人犯前五項之罪者,依各該項之規定加重 其刑至二分之一。 第一至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二百九十八條(略誘婦女結婚罪、加重略誘罪) 意圖使婦女與自已或他人結婚而略誘之者,處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 意圖營利、或意圖使婦女為猥褻之行為或性交而略誘之 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下 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三百條(收藏隱避被略誘人罪) 意圖營利,或意圖使被略誘人為猥褻之行為或性交,而 收受、藏匿被略誘人或使之隱避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 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百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twbbs.org) ◆ From: h67.s60.ts30.hinet.net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twbbs.org) ◆ From: frain.f3.ntu.edu.tw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twbbs.org) ◆ From: 140.112.239.93 -- 生命中最光輝的時刻並非成功的剎那 而是在絕望谷底中找到一線生機感受到 願意和生命拚鬥的勇氣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twbbs.org) ◆ From: cactioner.m1.ntu.edu.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