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jennerc (eureka!)
看板ck48th331
標題從洗冤錄看古中國驗屍概況 (4)
時間Tue May 7 22:41:10 2002
7. 自殺
自殺常見者為自刎及自縊. 下面我將分別討論.
先論自刎. 自刎很少是死者自行把頭砍斬的, 大多是由於劃破頸動脈,
出血過多, 腦中缺氧并呼吸終止而死. 割喉本身不致於即刻死亡, 洗
冤錄中所謂 "傷著氣喉即死" 實為謬論. 或謂, 氣嗓因係骨類, 若割
之即死; 食嗓係肉, 割之尚可救, 更又不通. 這些謬誤在集注裡頭都
曾經加以批判, 認為不足採信.
然而, 洗冤錄關於自刎到底有些正確的見解. 比方說, 作者注意到了
左右手的問題, 以及刎痕起手重收手輕的現象: "若用左手刃必起自
右耳後, 過喉一二寸, 用右手必起自左耳後. 其痕起手重收手輕. 如
用左手把刃, 則喉又邊下手處深, 左邊收刃處淺, 其中間不如右邊,
蓋下刃太重, 漸漸負痛縮手, 因而輕淺." 如果自刎者的屍格同上不
符, 就要考慮可能是他殺.
又, 自刎時, 使刃的手由於用力, 屍僵來得比另一隻手快, 去得也比
另一隻手快. 及至通報後, 仵作到時, 已是死後一兩天, 使刃的手往
往已軟, 可以彎曲, 而另一隻手則正值屍僵時候, 直不能彎. 洗冤錄
關於此做了這樣的描述: "自刎死者, 如用右手執刀自刎, 則右手軟,
死後一二日內, 右手可彎曲, 左者直不能彎曲. 左手執刀自刎者亦然.
若係別人執刀戮死者, 左右手皆直不能彎曲." 因此, 仵作至屍場時,
務必要問明死者平時慣用何手, 并要觀察屍狀與死者習慣是否相符,
若不相符, 便要存疑.
這裡舉一個用左手自刎的案例如下:
仰面兩眼微開, 口閉咽喉上一傷, 橫長三寸五分, 深透內, 右深左淺,
食氣嗓並斷, 皮肉捲縮, 有血污, 係刀傷, 左手軟, 可彎曲, 右手
直, 餘無別故, 委係生前用力自抹咽喉身死.
再談自縊. 仵作必須分別, 死者是真的上吊自殺, 還是被人勒死再吊
上去, 或者是被其他方式殺死再被吊上去. 且必須問原報人 "曾否解
下救應", 倘若有, 則繩套已解, 仵作到場時, 必須分別脖子上的痕
跡是縊痕還是勒痕. 倘若不曾解下救應, 仵作到場時, "先看懸掛高
下, 懸吊處勝任與否…有無腳踏器物, 項下係何繩吊繫, 圍徑若干,
縊痕粗細若干, 方解屍置驗…須比對縊痕, 是否同異. 若當泥雨時,
須看死者腳著何樣靴鞋, 踏上處有無印跡…若上面繫繩處或高, 或手
不能攀, 及不能上, 則是別人吊起." 并要求仵作要攀爬上去查看繩
索在綁繩索的地方所留下的痕跡: "在屋下自縊, 先看所縊處, 楣樑
枋桁之類, 塵土滾亂至多方是, 如只有一路無塵, 不是自縊. 自縊者,
初則尋思搭繩, 繼而既繫爭命, 塵土滾亂. 若別人移動, 或先勒死,
假作自縊, 其人已死不動, 只有一路無塵."
那麼, 如何判別是勒痕還是縊痕呢? 洗冤錄載, 縊痕 "八字不交"
( /\ ), 而勒痕往往八字相交 ( X ), 這樣的描述和我們在今日所做
的觀察是相仿的. 爾後, 作者又提出另一個原則, 即: "大凡移屍別
處吊掛, 舊痕挪動, 必有兩痕. 舊痕紫赤, 有血廕. 移動痕, 只白
色, 無血廕. 一痕青赤且深者, 乃自縊痕. 又有痕雖深, 而無青赤,
惟白色者, 乃移屍痕." 那麼, 到底以何者為準呢? 集注有這麼一段
評論: "或謂自縊絞勒, 必於痕交不交辨之, 多有人家婢女, 或外人
於家中自縊, 其家避見臭穢, 及避檢驗, 遂移屍出外吊掛, 舊痕移
動, 致有兩痕, 舊痕紫赤, 有血廕. 移動痕, 只白色, 無血廕. 須根
究生前生後痕, 開報明白." 可見, 到底分辨還是以痕交與不交為
主. 從這段文字中我們也可見出昔日某些人家的古怪作風: 自縊屍既
已移下, 何必又吊上他處呢? 委實令人不解.
8. 洗冤錄裡頭的科學觀
洗冤錄是純粹紀錄所觀察的現象的科學著作. 偶爾古人提出他們對現
象機理的看法, 然今日看來往往不通, 且附之陰陽五行, 實不足取.
如毆死一章之注解中有一段描述受傷後併發症的文字, 當時認為傷口
不能見風, 若見風則可能致死, 謂之 "抽風" : "凡抽風形狀, 須先
辨受風經絡. 若邪風侵入陽經, 毒氣外攻, 傷口必然潰爛, 身發寒
熱, 牙關緊閉, 角弓反張, 口吐涎沫, 死後口眼歪斜, 手足拳曲. 若
侵入陰經, 毒氣內攻, 傷處就不潰爛, 生前必畏寒, 冷口禁不開, 言
語不清, 死後亦無口眼歪斜形狀." 觀其對於症狀的描述, 抽風侵入
陽經似是破傷風, 而侵入陰經則類是敗血症, 大抵皆是傷口感染所發
症狀, 古人亂解為陰陽之說實不通也.
實驗科學在古中國並不發達, 這間接或直接地影響了法醫學在中國的
發展. 然而, 古中國竟不曾有過動物實驗嗎? 有的. 果然被我找到一
例, 可惜沒有載何年何月何日, 今我把它錄在下面:
有婦殺其夫者, 固放火燒舍, 詐稱夫死於火, 其弟訟之, 檢官乃取二
豬, 一殺一活, 積薪焚之, 察死者口中無灰, 活者口中有灰. 因驗其
屍, 口果無灰, 以此鞫之, 婦乃伏罪.
這兩隻豬, 一被宰殺, 一被燒死, 成就了一場實驗科學盛舉. 可惜這
種科學精神後來沒有被發揚光大, 否則古中國的法醫成就當不止於洗
冤錄一書才是.
民國九十年夏于台北家中
Ps. 八字交與不交之辨, 我原本錯解了. 和方玉討論後, 才又想通.
我要特別謝謝她.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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