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自然法的意思,首先要講兩個西方法律思潮的基礎。
一個是以希臘人為代表的理性論。這裡的理性指的是萬物背後的那個道
理(logos),而不是近代說人的理性(其實近代說的那個應稱做理智)。
希臘人相信事物背後有一個基本的道理,而「人是政治的動物」(亞里斯多
德)就被認為是其中之一。亞里斯多德認為,人天生必須生活在城邦中,城
邦優先於個人。而城邦生活的道理就是自然的法則。城邦中的人也會制定法
律。但是這個法是人定的。由此還必須理解到希臘人這種看法的基本預設:
就是萬物都有表象和本質兩面。表象可以有很多種,但本質只會有一個。人
定的法律只是城邦生活的表象之一,不一定真的符合本質。
另一個是以希伯來人為代表的意志論。希伯來人認為神創造了世界,神
的意志就是自然的法則(自然法)。人不管如何研究世界都無法知道神的意
志,因為神在世界之外!
古典自然法基本上是以希臘人的看法為主流。這種看法到了中世紀被經
院哲學拿來和意志論相調和。例如聖多瑪斯就把自然法放在上帝的法律和人
人的法律之間。
近代自然法的里程碑就是英國的哲學家Thomas Hobbes。 Hobbes認為人
都有趨吉避凶的需求。在沒有國家的「自然狀態」中,每個人為了生存和資
源而相互爭戰,他稱之為「萬人對萬人的戰爭」。Hobbes認為,在這種情況
下人人都「有權利」求生存。這樣的想法後來被稱做「自然權利論」。更重
要的轉變是:Hobbes認為人為了要自保,所以就讓渡出一部分的權利組成國
家,而國家就是人的意志的總和,而國家的法律就是國民意志的表現!這是
由理性論到意志論的轉戾點。
自然法在黑格爾手上終結。黑格爾談自然法是從歐陸哲學的主流、也就
是意志自由開始談起。黑格爾認為要談意志就必須談自由,要談自由就必須
談意志。他先肯定了意志必然是自由的,接著進一步強調:這個自由有兩個
面,一個是(英美自由主義者常講的)消極的、不受干預的自由,另一個則
是積極的自由,也就是倫理生活的積極實現。從意志自由,黑格爾提出實現
倫理生活的不同法律階段,從作為抽象法的財產權,到道德、犯罪與刑罰乃
至於積極地在家庭、市民社會到國家中實現倫理生活。(很像亞里斯多德吧
?黑格爾不同於其它英美自由主義者,他又把「城邦優先於個人」抬出來,
但是他有他的理由)
提出家庭這一點是黑格爾與他人不同之處。其次,黑格爾說過去法哲學
的問題都是把市民社會中為市民社會服務的國家機關,當成真正的國家。其
實真正的國家應該是超脫以成本效益的利害關係為基本邏輯的市民社會之外
、謀求公益、倫理並實現公益、倫理的實體。用現在的話來說,可以說是希
望在行政之外(市民社會裡面的國家機關),建立一塊「政治」的領域,而
這塊領域是不單受經濟學式的選擇邏輯所支配、而是來平衡追求各種公益與
實現正義的。
黑格爾的看法與自然法理論的關係可以從兩個方向來看。首先是他仍然
自稱為自己說的是「自然法」,但是這個「自然」的意義其實相當程度又回
到以理性論為基調的古典自然法論。同時這個自然的意義也由於他從意志自
由出發,仍然不脫後來自然權利論的脈絡。在這個意義上可以說他是繼承並
總結了古典自然法與自然權利論這兩支自然法的主流。但是過去的自然法理
論常常都是拿來和實證法的不正義相對照,帶有強烈的革命性。黑格爾的思
想卻沒有什麼革命性格,反而把國家、市民社會和家庭這三個環節當作辯證
到絕對精神的過程中必然有的東西。因為黑格爾認為法國大革命已經是最後
一個革命。所以他的想法反而很像是為當權派辯護。在這個意義上其實馬克
思的想法是繼承了自然法理論的主流的。
基本上黑格爾的想法雖然在英美不流行,但是卻是大多數國家實踐的目
標。大多數國家在法制建設上都朝向將具有公益性的國家獨立出來。而對此
想法的批判有兩個方向,第一個是英美自由主義的看法,他們認為黑格爾是
國家主義。這個想法固然沒錯,但是並沒有進入黑格爾的看法裡面去批判。
另一個看法是馬克思提出來的,他認為黑格爾在運用辯證法說明絕對精神如
何從國家分化成公民社會與家庭時,把關鍵之處放在內心的思想過程,而這
是黑格爾「用頭倒立」的地方。馬克思認為這一點應該用生產關係來解釋。
因而,馬克思進一步說明不可能有獨立於市民社會之外的國家,國家就是資
產階級共同事務的管理委員會。所以國家始終是為了資產階級的利益而服務
,必定要壓迫無產階級。這樣的看法是比較有進入黑格爾的看法內部去進行
批判的。不過並不是多數國家實踐的依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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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法學家必須順其自然,他的工作必然面臨每一種真理、每一種認識
所遭遇的命運:開始之際,被譏為異端邪說,最後則被貶為陳腔濫調。
他所享有的,只是這兩極之間短暫勝利的喝采!........Schopenhauer
...《Die Welt als Wille und Vorstellu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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