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妳的老師是誰?我說不定認得。 每一個題目其實都可以寫論文,我就挑重點寫給妳。法律學不大有標準答案的, 只是要把握住原理。最重要的是人民的基本權利,為了不讓絕對的權力造成絕 對的獨裁,進而侵害人民基本權利,因而有了權力分立制衡作為手段。 解釋名詞: 一、 言論免責權 每個人都有言論自由,可是這裡的言論免責權是指憲法第32條和第73條的規 定。本來講言論自由,這是天賦人權,每個人都有的;可是言論免責權是歷史 上為了議會民主所發展出來的。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35號解釋認為言論免責 權的範圍不及於「蓄意的肢體動作」。另外,會外的言論也不在範圍內。那些會 才算呢?立法院開的會當然是這裡說的會,立委個人名義或政黨開的會算不算, 則有爭論。而且,會外不負責任,並沒說會內也不負責任,如果立法院自己有 自己的、可以不透過院外執行的處罰,雖然不多,也較輕,就還是可以有自律 的效果。在沒有言論免責權前,曾經有議員因為在會議中說話而被判罪,言論 免責權就是為此而設。 二、 禁治產宣告 這本來是民法上的概念,在這裡出現應該是老師要強調基本權利的享有主體為 何。受禁治產宣告的人還是人,只是民法上為了怕他被騙,也同時降低別人騙 他的企圖,不讓他和別人訂契約,他的生活就交給法定代理人照顧,由法定代 理人為他買生活必需品。基本權利的種類有很多,有一些是性質上不適合其擁 有的,所以由法律限制之,比如說如果他已經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致不能處理 自己事務,還允許他去競選,這應該是不合理的。而只因為他受禁治產宣告就 要把他殺了,那也是不對的。簡言之,每個人都有基本人權,可是有些人的有 些有些人權應該受到限制,而這限制應該要有法律規定,不可以口中說說而已。 如果法律沒有限制,那就是都可以做,就算有規定,也要看那規定有沒有違憲。 三、 核可權 這應該是指憲法第57條的規定,有關總統、立法和行政的關係。在現在總統有 直接民意基礎的情形下,由其斟酌爭議大小、衡量兩邊主張,參與立法和行政 的糾紛解決。如果不核可,則不能覆議,行政部門只好依法行政。如果核可了, 立法部門則必須限期表決。在這之間,總統作出了自己的判斷。這在修憲時是 一個核心,是否適當還有討論空間。 四、 緊急命令 緊急命令的內容可由總統和行政院決定,且是以非軍事的力量為主,軍力並 不比平時重要。必須看增修條文第二條和第四條第四項的規定。 五、彈劾、糾舉 見增修條文第七條第二、三項,相關規定可見監察法,妳如果有e-mail地址我 可以寄檔案給妳。彈劾的程序比糾舉的程序複雜慎重,彈劾後其他機關的處理 時間比糾舉後其他機關的處理時間長,糾舉的對象必須是有法定監督長官的, 因此總統、副總統和五院院長均不可以被糾舉。實證上七十四年後就沒有任何 一件糾舉案了。 六、銓敘、撫卹 銓敘有廣義和狹義二種意義。廣義的銓敘包括任用、狹義的銓敘、考績、級俸、 陞遷、保障、褒獎、撫卹、退休和養老。狹義的銓敘:對公務員擔任某項職位 之官等和職等的資格所為的審查。撫卹:公務員於任職期間病故或因意外或因 公死亡時,給予其遺族撫卹金的制度。 申論: 一、 三權分立的相關問題 這理論是孟德斯鳩的創作,也是當時機械論宇宙觀的反映。把政府權力分成三 個,互相制衡,讓任何一個都傷害不了人民。立法者只能訂抽象規範,訂完了 由行政、司法、立法和人民遵守。司法者要嚴格遵守不告不理原則,要依法律 將爭議交給司法者,他才能介入。行政權則是主動積極地介入,理論上是要增 進人民福利,和人民起爭執時,要和人民平等地站在司法者前面受裁判。 可是,這想法沒有想到政黨、媒體,也沒有想到社會交往的實際情形。政黨打 破了行政和立法的區分,這二者未必會制衡。媒體的錯誤報導使原本應該由司 法作最後判斷的設計被破壞。人們交往常怕得罪人,也不大制衡,甚至有勾結 的現象。而時代也和從前不同了,有了一些獨立管制委員會(independent regulatory committee),為了快速對時勢作出反應或具備專業能力,在某事物上某程度內同 時有了上述三權。現在的想法是:只要不讓一個機關的權力過度集中,不嚴格 遵守三權分立也沒有關係。 二、李鴻禧憲法教室第九講 <--這個我會自己回家努力研讀......:) 這本書我借人準備考試了,不在手上,不過內容應該不難,我忘 記該篇是說什麼內容了。如果需要,妳告訴我主題,也許我還可以猜一下題。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twbbs.org) ◆ From: h57.s81.ts30.h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