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習週誌(89.04.24~89.04.28)
實習機構: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工保險處
實習督導:鄧科長明斌
實習期間:89.02.21~89.06.24
實習內容:
一、 三科職業災害保險費率。(王琳斐小姐)
二、 職業災害保險基金的檢討。(王琳斐小姐)
實習心得:
根據勞工保險條例第十三條第四項規定:「職業災害保險之會計,保險人應單獨辦理。」所以勞保開辦五十年來職業災害保險基金一直是獨立運作的。以職業災害保險費率來說,是按被保險人當月的月投保薪資,依職業災害保險適用行業別及費率表之規定辦理,是為一般職業災害保險的經驗費率,是依據各行業連帶責任所精算出來的。但僱用員工達一百人以上之投保單位,其前三年職業災害保險給付總額占應繳職業災害保險費總額之比例超過百分之八十者,每增加百分之十加收其適用行業之職業災害保險費率的百分之五,並以加收至百分之四十為限;其低於百分之七十者,
每減少百分之十減收其適用行業之職業災害保險費率的百分之五,每年計算調整其職業災害保險費率,是為職業災害保險的實際費率。而職業災害保險適用行業別及費率表計有:(1)農、林、漁、牧業,(2)礦業及土石採取業,(3)製造業,(4)水電燃氣業,(5)營造業,(6)商業,(7)運輸、倉儲及通信業,(8)金融、保險、不動產業、社會服務及個人服務業、其他不能歸類之行業,(9)工商服務業,(10)公共行政業等十類五十二項;其中保險費率最高的是礦業及土石採取業中的煤礦業,為3.00,最低的是金融、保險、不動產業、社會服務及個人服務業、其ꔊL不能歸類之行業,其保險費率為0.08,其調整為每三年一次,以因應各行業之變動。
關於實績費率有一部份是向為人所爭議之處,那就是費率的不平衡問題,我們可以發現向上加收可增加至40﹪,然而如果我們因為職災事故較少而向下減免保費時,最多只會降至35﹪,也就是說當初這個設計是傾向於輕賞重罰,反觀其他各國的規定,均是上下平衡的,亦即賞罰並重,其實當初立法時也是知道這個問題的,但在五十年前的立法時背景來說,可以想見無可避免的政策壓力或環境風氣,只是真正的現象究竟為何是不得而知了,但是就現階段環境來考量,台灣目前仍以中小企業為主,能夠符合實績費率適用的投保單位並不多,也就是說修改這項條文的實際受益者是
少之又少,更何況能夠符合實績費率適用這樣大的企業,難道不應該更注重工作環境及安全衛生嗎?事實上這些單位也是少數具有足夠的龐大資金可以投入職災預防的單位,所以重罰輕賞又何妨呢?雖然我們也知道在立法上不一定是對的,但是在考量修法所需耗費的行政資源及勞工的利益之後,我想暫時稍做保留亦無不可吧……。
另外,由於職災保險基金的獨立,使得職災保險基金之運作、轉投資並非與勞保基金同步,而負責職災基金的勞保處三科原配置員額為一科長、二科員及一專員,然由於該科專員外借,現有人力僅餘科長及科員二名,觀三科業務之繁重,似乎也沒有多餘的時間學習將職災基金做轉投資,因此截至目前為止結餘二百多億的職災基金幾乎全數定存,僅餘部份為業務調度之所用,雖為可惜但似乎也只能如此了,未來的職災殘廢及死亡給付若真要走年金的制度,對職災基金將是一大危機。
觀三科業務部份近年來的政策傾向福利化(這個詞不知道用的對不對?好像怪怪的……),許多解釋、給付都是盡可能的放寬,能夠給勞工的盡量都給,可是據我所知勞保應當是社會保險而非社會福利或社會救助吧?如此詭譎的狀況恐怕就是政治、民眾力量及行政單位各種拉鋸戰的產物了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