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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習週誌(89.05.15~89.05.19) 實習機構: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工保險處 實習督導:鄧科長明斌 實習期間:89.02.21~89.06.24 實習內容: 這星期機構並無安排之課程,與同仁討論之餘,繼續專題報告資料的準備及撰寫。 實習心得: <何謂職業災害> 所謂職業災害乃由於在執行職務或在工作過程中所導致的意外災害。依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二條第四項規定:「職業災害係指勞工就業場所之建築物、設備、原料、材料、化學物品、氣體、蒸氣、粉塵、或作業活動及其他職業上原因,所引之勞工疾病、傷害、殘廢或死亡而言。」又現行勞工保險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害或職業病不能工作...,」由此可見勞工保險的職業災害分為職業傷害與職業病兩類,整體而言,職業災害的成立要件可歸納為四: (一) 須有職域的空間概念,也就是說發生地點在工作場所或由此所延伸的通勤領域。 (二) 受災者須具有勞工身份。 (三) 勞工所產生的損害必須與災害有相當的因果關係。 (四) 必須有死亡、殘廢、傷害、疾病或失蹤之結果。 <職業災害保險的意義> 職業災害保險是透過保險業務經營原理,保障勞工所得使其不致因工作傷害或感染疾病而中斷收入;同時免除雇主不因工傷事件的發生,單獨承擔鉅額補償而影響企業生存。換言之,職業災害保險對於勞工與雇主有不同的意義,對勞工而言,乃在於勞工因執行職務而遭到疾病、傷害、殘廢及死亡事故時,透過保險方式提供勞工醫療及現金給付的一種補償制度,以減低勞工因職業災害所受的損失,並提供適度的保障;而對雇主而言,由於職業災害保險制度是具有集體連帶的保險性質,雇主共同承擔所有意外事件的保險給付,因此雇主得與其他同行業雇主分擔成本而得益。 基於職業災害保險最終目的在於保障勞工權益,我們可以延伸出以下四項主要目的: (一) 透過強制性的投保,確保勞工的權益。 (二) 提供職業災害保險所得損失的保障。 (三) 提供適當的醫療服務及疾病預防措施。 (四) 提供經濟誘因,促進工業安全,保障勞工生命。 以上為專題報告之一部,先行撰寫,將來或有增刪,或另做修正,視報告內容而定之。 開始著手撰寫才發現自己的了解不夠透徹,有許多職災保險設計上的學理,是和職災保險的實務不相同的,實務上的問題僅管不明白,尚有執行人員可詢問,但一些內涵上的東西卻必須透過反覆討論、推敲始可得之,其中還涉及許多政策誕生當時的社會背景及民眾需求。 實習至今也許對於建立一個大架構的概念是夠了,可是面對勞工保險政策與立法的龐大體系,真的只能說所知有限。一個學習其實我並不了解該在何處停下來,我常對自己說凡事都要全力以赴,有多少的氣力就做多少的事,但是在需要分配精神、時間的時候,又不得不分出輕重緩急了,也許明天有期末考現下的週誌就會被暫時擱置,也許今天家裡有事期末考就會被我拋到腦後,這麼多的也許我們也許真的不很清楚,偶而我也會像現在一樣陷入和自己心智的混戰,但是想想嘛又何妨?事實上是我開始覺得面對這段學習我似乎有那麼點鑽牛角尖的感覺,不知道該點到哪裡為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