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習週誌(89.06.05~89.06.09)
和督導溝通的結果跟原來預定的實習沒什麼改變,我還是會待到期末考試前,期末考週的研討會仍會參與,所以實習大概結束在六月二十日。
<職業災害保險給付內容>
職業災害保險共提供醫療、傷病、殘廢、死亡四種給付及失蹤津貼,茲就職業災害保險各項給付內容分述如下:
(一) 醫療給付:職業災害醫療給付分門診及住院診療,被保險人發生職業災害或罹患職業病,除得享有免除醫療費用部份負擔責任,免受轉診限制外,並享有住院膳食費用三十日之內以半價計。
(二) 傷病給付:依據勞工保險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受傷害或職業病不能工作,以致未能取得原有薪資,正在治療中者自不能工作第四日起,發給職業災害補償費或職業病補償費。」同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職業災害補償費及職業病補償費,按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七十發給,每半個月給付一次;如經過一年尚未痊癒者,其職業傷害補償費或職業病補償費減為月投保薪資之半數,但以一年為限。」
(三) 殘廢給付:依照勞工保險條例第五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被保險人因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經治療終止後,如身體遺存障害,適合殘廢給付標準表規定之項目,並經保險人自設或特約醫院診斷為永久不能復原者,依同表規定之殘廢等級給付標準,增給付百分之五十,一次請領殘廢補償費。」同條文第二項規定:「被保險人領
取職業傷害給付期滿,尚未痊癒,如身體遺存障害,適合殘廢給付標準表規定之項目,並經保險人自設或特約醫院診斷為永久不能復原者,得比照前項規定辦理。」現行職業傷害或職業病殘廢給付標準,依據殘廢給付標準表規定,將勞工殘廢程度分成十五等級,最低發給一個半月平均月投保薪資,最高發給六十個月。
(四) 死亡給付:依照勞工保險條例第六十四條規定:「被保險人因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而致死亡者,不論其保險年資,除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一次發給喪葬津貼五個月外,遺有配偶、子女及父母、祖父母或專受其扶養之孫子女及兄弟、姊妹者,並給予遺屬津貼四十個月。」
(五) 失蹤津貼:勞工保險條例第十九條第三項規定:「被保險人如為漁業生產勞動者或航空、航海員工或坑內工,除依本條例規定請領保險給付外,於漁業、航空、航海或坑內作業中,遭遇意外事故致失蹤時,自戶籍登記失蹤之日起,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七十,給付失蹤津貼;於每滿三個月之期末給付一次,至生還之前一日或失蹤滿一年之前一日或依法宣告死亡之前一日止。」而同條例之第四項復規定:「失蹤滿一年或依法宣告死亡者,得依第六十四條之規定,請領死亡給付。」足見職業災害保險給付包括失蹤津貼一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