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自割給日本後,一項爭議不休的問題,
就是"明治憲法有無適用於台灣?".
最後不管是肯定說否定說還是折衷說,
台灣人民都沒有享受到憲法的保障,
台灣總督府成為一個憲政怪獸,集三權於一身.
國府"光復台灣"後,旋即動員戡亂,
台灣人民成為強人政治下的芻狗,依舊不受憲法保障.
雖然,解嚴後的歷次修憲,
以及大法官積極捍衛憲法,漸露曙光.
然而這部黨國憲法,依然不能算是台灣人民的"權利保障書".
因為,人民的意志並不在其中,國大也不過是黨機器及私利的聚合,
此觀之歷次修憲,山中傳奇的惡行惡狀即可略知一二.
從皇國憲法到黨國憲法,
台灣的主張永遠不受真正的重視.
反正憲法比公車還不如,隨便那324個國代輪姦致死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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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
阿努畢斯
提著傾斜的天秤
審判正義
~~~大法官 雷孟
(皋陶親傳 值的信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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