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大中友社服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社團全名為「國立台灣大學中友社會服務團」,以下簡稱本團。
第二條 本團依「達成社會服務及回饋鄉里之目的」為宗旨而成立。
第二章 團員
第三條 本團成員以設籍中部地區為主及其他之大學生熱心社會服務工作者。
第四條 凡本校在學學生,加入本團並曾繳交團費者,為本團團員。
第五條 本團團員於該期辦理入返社登記且繳交團費者為該期活動團員,但大三以上曾繳
交三期以上團費,得免繳之。
第六條 活動團員享有參加本團活動及參加各項社會服務工作之權利與義務。
第三章 組織
第七條 本團組織如下:
一、團員:本團團員之組成依本章程各項規定辦理。
二、團長:本團設團長一人,依本章程細則由活動團員選舉產生,任期一學期,連選得連
任一次,團長對外代表本團,對內綜理團務,並須隊本團團員負責。
三、團本部:由團長視需要設立幹部若干名,共同組成團本部。幹部由團長遴選活動團員
擔任,負責本團之行政運作,直接對團長負責,團長須公佈幹部名單及其職
責。
第四章 基本團務
第八條 本團基於成立之宗旨,須於每學期安排個項社會服務工作。
第五章 附則
第九條 本團之任何決議,須遵守本章程之精神。
第十條 本章程得因事實需要,於下列情形下修訂本章程:
一、團長提出章程修訂案,經團本部會議決議通過之。
二、活動團員提出章程修訂案,並經全體活動團員五分之一以上連署之。章程修訂案提出
後,團長須擇期召開章程修訂會議,並須將修訂案內容及開會通知送達於全體活動團
員。
第十一條 章程修訂會議實施細則:
一、章程修訂會議須經全體活動團員五分之二以上出席始得召開之。
二、會議主席由團長擔任之。
三、會議應設議事員一名,由主席聘一名活動團員並經出席之活動團員二分之一以上認可
後擔任之,議事員監督會議之進行,並於會議流程發生疑義時解釋之。
四、章程修訂案之提案須逐條交付討論,並得由出席之活動團員提出非實質事項之修訂條
文動議案。
五、章程修訂案之提案須逐條交付表決,經出席活動團員二分之一以上贊成者,應由主席
一讀通過之。反之則維持原案。
六、一讀通過之章程修訂案由團長公佈後,即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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